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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摘要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摘要2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1号发布)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
  (三)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失效】

摘要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17日)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失效】

摘要1: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5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120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45000元。
  列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滩涂围垦项目,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并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予以补助。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其他开发耕地项目,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投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以补助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人的约定投入。”
  五、其他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物业管理条例

摘要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九、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3号)
【摘要】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解读】
①名义车主免除赔偿责任;
②批复只是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也不承担垫付责任。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摘要1: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摘要2:无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取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摘要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废止】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改
【备注2】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

摘要1:《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摘要2:【解读】出卖人物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吗?——《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1)出卖人物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出卖人无权擅自出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而出现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的情形,买受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则要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解】《民法典》第597条已经就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所以《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废止,同时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删除。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摘要1: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备注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备注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摘要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等七部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摘要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

工伤认定办法

摘要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摘要2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摘要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摘要1: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11月5日 [87]卫防字第60号 )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职业病名单”已被: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废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摘要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摘要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于2010年1月19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8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摘要1: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原劳动部规定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2)适用加付赔偿金适用主体应为劳动行政部门,即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3)劳动者也不能直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50%以上100%以下标准的赔偿金,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摘要2:【注解】《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已经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