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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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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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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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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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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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摘要1: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1)《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8条对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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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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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 法(民)发[1985]22号)
摘要2:【目录】一、关于总则部分;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五、关于附则部分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提供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摘要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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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
【摘要】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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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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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日 价费字[1992]249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废止。
摘要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民办函[2000]129号 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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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基发〔199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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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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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1986年10月3日 [1986]民他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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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 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9年8月22日 [1989]法民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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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1)《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8条对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摘要2:【目录】问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谁?问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谁?问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问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否作为优先条件?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10日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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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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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8号《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按照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控制较为复杂、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应用于人体重要部位、使用中发现较多可疑不良事件的筛选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选取部分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制定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66号)即行废止。
摘要2:无
摘要1: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
三、修改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6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发出)第一条第一款“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和第二款“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财政部审批”中,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引起国有股或有变动事项由财政审批制改为财政备案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 法(研)发[1987]7号)
摘要2:【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理由: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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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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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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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4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以证监发[2000]22号发布)
摘要2: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112.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