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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拍房被执行人拒不腾房竞买人能否起诉返还原物?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法拍房的交付与办理产权证文书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买受人因未能交付另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仍由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摘要2:【注解1】个别案例允许起诉返还原物——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779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再105号
【注解2】法拍房因不能交房请求赔偿损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再408号
【注解3】司法拍卖时是否应对涉案房屋、土地上的租赁权进行涤除的问题属于执行程序和执行裁判程序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68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59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虽提供了与讼争房产有关的租赁协议,但未能证明该房产在法院查封之前已被其实际占有使用,因此其无权请求阻止向买受人移交占有讼争房产。执行法院责令案外人腾空、迁出讼争房产,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谢某某、王某某虽提供了与讼争房产有关的租赁协议,但未能证明该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被其占有使用,因此其无权请求阻止向买受人金达昌公司移交占有讼争房产。厦门中院作出执行《公告》,责令谢某某、王某某腾空、迁出讼争房产,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摘要2:【解读】申请人称:拍卖公告载明:“租赁租约的真实性未经确认,由买受人自行判断处理”,“买受人须自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标的物可能涉及的装修、租赁、标的物移交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已经排除执行法院直接移交的可能,更说明执行法院将房产强制交付,没有执行依据。
【注解】承租人不能证明在查封之前已占有租赁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摘要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9]27号)
【目录】一、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现状;二、信息披露与现状拍卖;三、不动产的腾空拍卖;四、拍卖成交或流拍抵债的裁定送达;五、拍卖财产的交付;六、拍卖财产的过户登记;七、拍卖财产涉租赁关系的认定与涤除;八、司法拍卖的撤销;九、单独拍卖与合并拍卖;十、查封后占有、使用查封财产的处理;十一、司法拍卖的合议制度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3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36号
【裁判摘要】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而复议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2014年8月1日,抵押登记时间在房屋租赁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之规定,故复议申请人郑某某主张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在先登记的抵押权。宁德中院以(2019)闽09执恢54号通知书通知郑某某、陈某某对涉案房产房屋租赁不予认可,将依法进行不带租拍卖,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的规定,依法对涉案房产上的租赁关系行使涤除权。复议申请人郑华华主张15年租赁期限未到期,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产进行带租约拍卖、变卖的理由不能成立,宁德中院的异议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摘要2:【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执异4号
【摘要】本院以(2019)闽09执恢54号通知书通知郑某某、陈某某进行不带租拍卖。郑某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前,涉案不动产已经登记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权利承受人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之规定,因异议人郑某某主张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故再对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进行专门审查已无必要。异议人郑某某异议理由不足,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某某的异议请求。

【笔记】承租人请求阻止向执行拍卖的买受人交付移交房产是适用执行复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摘要1:解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上主张享有租赁权并就此提出异议性质上应为实体异议,案外人对该异议裁定不服应提起异议之诉而不能提起复议。
解析:(1)只有案外人提出有根据的、能够阻止交付的理由之情况下,执行法院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异议的程序进行审查;(2)若其所提理由显然不能阻却执行(包括阻止交付房产),如涉案房产查封在前租赁在后,执行法院可依法解除案外人对案涉房产的占有或者排除妨害,执行法院并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必须达到“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才能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不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则应当适用执行复议程序。
【注解2】承租人以享有不动产租赁权为由对抗执行,不论是阻止标的物拍卖还是阻止标的物受让人移交占有不动产均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进而导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
【注释1】承租人能否对涤除租赁权的拍卖裁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租赁权实质上属于实体权益,执行程序中对租赁权的审查认定不具有终局的效力,承租人对涤除租赁权的拍卖裁定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注解2】承租人异议请求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1条规定4个要件应予支持——(1)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3)承租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占有案涉不动产;(4)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承租价格真实合理。

摘要2:【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毓莹法官认为:在执行法院并未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仅仅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配合执行等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执行法院否认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者存续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有可能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影响,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租赁权的,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高仁宝:《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适用指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6页。
【注解4】(1)如果承租人租赁权在租赁物设定抵押或被查封前已成立,且法院执行行为已经影响到其租赁权正常行使(如强制搬离),承租人以其租赁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如果承租人租赁权在租赁物设定抵押或被查封后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审查。
【注解5】承租人租赁权在租赁物设定抵押或被查封前已成立,法院执行行为并未影响其租赁权的行使,承租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如要求将租金支付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审查。
【注解6】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法院裁定中止对案外人占有的不动产采取的强制腾房、停水、停电执行措施,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执异12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