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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提示】
①该批复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排除被告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备注】该批复已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修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排除被告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违法转租

摘要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违法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摘要2:【注解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转租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917号《杨某某等与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2453号《上海倾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注解2】(1)《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转租人继续占用房屋已经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出租人当然有权要求转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和转租人解除了租赁合同,转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已经没有了履行的基础,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次承租人不能以其与转租人的债权对抗出租人行使物权的权利)。
【注解3】承租人股权结构的变化并未导致合同主体变化不构成转租。——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号

案外人无正当理由占有涉案房屋可强制执行

摘要1:应当责令案外人将房屋腾空后交予申请人。腾房案件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应腾退的房屋,妨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法院应当责令案外人立即腾退房屋,拒绝腾退的可予以强制执行。

摘要2

该案外人占用房屋案件如何执行?

摘要1: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将房屋腾空后交予申请人。腾房案件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应腾退的房屋,妨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督促案外人立即腾退房屋,拒绝腾退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同时对案外人进行间接强制执行。

摘要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0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摘要1:(财产权属)
【裁判要旨】法院不能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变更行政行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03号;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0日)
【摘要】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年7月2日[2002]民立他字第8号)
【摘要】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年8月18日法研[2003]123号)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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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1日[2002]民立他字第7号)
【摘要】本案中吕全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简称司令部)在签订腾房协议时,已经退休并转入地方,此时吕全修与司令部之间已经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司令部要求吕全修及其子女腾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摘要2

(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号

摘要1:——执行中对承租人暂缓腾退先行拍卖的适用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被执行人房产时,该房产先设定抵押登记后出租的,此被涤除租赁权的承租人申请暂缓腾房迁出,承诺待拍卖成交后即主动搬迁并缴纳保证金。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强制腾退的风险评估、强制执行成本及执行效率、承租人的权益保护等因素,遵循执行适度原则,可准予承租人暂缓腾退而先行拍卖,但拍卖成交后应由执行部门负责腾退交付。
【案号】执行:(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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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317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3172号
【裁判摘要】《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应无效,其中第4条约定的逾期腾退房屋的使用费标准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为督促雅昌公司按期腾退而约定的标准,并非租金标准且具有明显的惩罚性。雅昌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参照该标准确定的占有使用费数额过高,请求调整,本院予以采纳。对占有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2020年1月2日)
【典型案例选编目录】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北京法院通过“换封”方式解除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司法环境;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北京一中院积极推动对涉案不动产的分割登记、部分查封;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莆田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南京秦淮法院帮助被执行人取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5.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德法院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查封厂房实现财产价值;6.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重庆五中院积极化解矛盾顺利一次性执结2.9亿元大案;7.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宝山法院多措并举化解矛盾强有力执结土地腾退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目录】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四、房屋租赁与转租 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摘要2:(续)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2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2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2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8、《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29、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七、其他 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861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861号
【裁判要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二条被判无效后,出名人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借名人可以要求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最终判得房屋差价损失189万元)。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经过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违反了国家政策,应属无效,因此戴某某再次要求确认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购房手续原件均由戴某某持有,诉争房屋由戴某某装修并居住使用,白某某书写的证明中认可了戴某某的出资及戴某某之子张×代为偿还贷款的事实,而白某某并未提供认可证据证明其出资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戴某某出资购买。因该借名买房的行为已经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已有生效文书判决戴某某将诉争房屋腾退给白某某,因此白某某应返还戴某某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契税、印花税等相关款项,故戴某某要求白某某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税费的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装修,因装修完成后,戴某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对于装修的现值,戴某某并不申请鉴定,因此对于戴某某诉讼请求中关于装修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戴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白某某拒绝履行等因素,白某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白某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戴某某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款,增值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屋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戴某某购房款及贷款利息四十二万五千六百一十二元四角三分、购房费用二万七千四百九十三元;二、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戴某某房屋增值差价损失一百八十九万三千九百一十元四角;(以上一至二项共计二百三十四万七千零一十五元八角三分)三、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2879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2879号
【裁判要旨】农村房屋经多手转让,最终买受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手出卖人不能再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本案中,经过了王某某与卢某某的买卖以及卢某某、李某某之间的抵账行为,127号房屋及宅基地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系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127号房屋最终属于安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一、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要求卢某某腾退房屋的主张正确。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663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663号
【裁判要旨】承租企业欠付房屋租金,出租人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催缴行使其权利,对涉案房屋长时期锁门的行为的确影响了承租企业的正常经营,法院依据涉案房屋状态对锁门期间的租金予以酌减。
【裁判摘要】华育公司与苏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写字楼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苏某某向华育公司交付房屋后,华育公司应依约向苏某某支付租金。华育公司称因苏某某不配合与其对账故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所签之租赁合同对对账事宜并未进行约定,华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支付的租金超出租赁合同所约,故本院对华育公司拒付租金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华育公司未按期向苏某某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苏国裕承担违约责任;累计拖欠金额已经超过一个月租金,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苏某某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华育公司应向苏某某及时腾退房屋,腾退房屋之前的房屋使用费可参照租赁合同所约之租金进行支付。华育公司欠付房屋租金,苏某某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催缴行使其权利,但其对涉案房屋长时期锁门的行为的确影响了华育公司的正常经营,原审法院依据涉案房屋状态对锁门期间的租金予以酌减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摘要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383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3833号
【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该规定,公司得以主张前述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主张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主张的对象存在违背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行为;三是因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具体到本案中,朱某某作为耀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前述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朱某某在耀星公司濒临停产的情况下,既未经耀星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又未经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于2009年3月9日代表耀星公司与其父朱来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汉邦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耀星公司向汉邦公司租赁车间(720平方米)、办公房(50平方米)、钢棚、场地(1000平方米),年租金60万元,也即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共计22个月计租金为110万元,已付租金183333元,还需支付916667元,该款项由耀星公司在2009年3月31日前全额支付给汉邦公司,改变了原思贝芬公司(耀星公司股东)出面向汉邦公司租赁的房屋996平方米,租期为200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年租金2万元(每年递增10%)的约定。汉邦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起诉耀星公司要求支付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9日期间未付租金916667元及200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搬迁日止的租金,并要求耀星公司腾退房屋。在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邮件告知朱某某“从现在起,没有我的书面批准,耀星公司不能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朱某某仍背着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耀星公司委托代理人与汉邦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朱某某姐夫)达成调解和执行和解协议,后经法院执行从耀星公司账户中扣款935474元,余款32616元以耀星公司所有的设备折价抵偿给汉邦公司。朱某某存在违背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行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了耀星公司的利益,并给耀星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租赁协议上使用的耀星公司印章,无论作废与否,均不影响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

摘要2:朱某某与杭州耀星阻燃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3238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64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64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采纳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即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登记。如果合同生效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则权利人就只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即债权法上的权利,而没有取得对不动产的支配权。就本案《退房协议》而言,其系金城公司与林吉坤之间以“退房”为目的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给双方确定给付义务,从而在双方之间建立起债权法律关系,此种合同约束力即债权法上的约束力。由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退房”的过程涉及诉争车位所有权转让,属于物权的变动,故“退房”只能在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金城公司名下后才能生效。现车位所有权未进行上述登记,金城公司只能依合同主张债权,而不享有对车位的所有权。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退房协议》实质是金城公司与林吉坤合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依解除的法律效力,给付物的所有权应当回归于给付人,此种回归仍然是一种物权变动。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有两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后者规定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因合同解除发生的物权变动并未见诸以上条文。合意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应的物权变动系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需要经过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最终方能实现物权的回归。因此,《退房协议》的达成不能直接令车位的所有权立即复归于金城公司。

摘要2:【裁判摘要(续)】本案中金城公司系依债权主张物权,该债权依据独立于被上诉人之间转移车位所有权的行为,因金城公司非车位原所有权人,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在此无适用之余地,故车位所有权转移的原因行为之效力对判定金城公司诉请能否成立无实质意义,转移是否出自恶意、交易是否支付对价等事实在本案中无审查的必要。金城公司请求吴某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到其名下并腾退交还车位,系以所有权人身份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其请求林某某、罗某某赔偿租金损失,虽为行使归属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出发点为物权受到侵害,目的还是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由此,金城公司的后三项诉请应与第一项诉请一并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7号
【裁判要旨】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以自用为目的,就划拨土地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并没有擅自变更划拨土地用途,没有将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售房等开发行为获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建房合同合法有效。

摘要2:【基本案情】(1)1993年,中南汽修公司与宝丰支行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合同约定由中南汽修公司出地(工业用途划拨土地),宝丰支行出资金,合作建12层综合办公楼,建成后双方按5:5分配为各自办公使用,中南汽修公司负责为宝丰支行办理产权转让手续;(2)办公楼建成后双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宝丰支行占有使用至今,中南汽修未为宝丰支行办理产权转让手续;(3)宝丰支行起诉中南汽修公司和另一公司为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南汽修公司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宝丰支行立即腾房;(4)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中南汽修为宝丰支行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合同无效;重审二审维持合同无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驳回宝丰支行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摘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为乙方(中行宝丰支行)办理相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合同义务,如需变更用地性质为出让,尚需履行规划审批及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等法定程序;如不改变用地性质,变更部分划拨用地的使用权人,也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故中行宝丰支行主张确认其分得房地产的所有权的请求,目前尚不具备办证的法定条件,中行宝丰支行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但中行宝丰支行对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属合法占有,二审判决其从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青年路308号房屋中腾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解读】(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以自用为目的用划拨土地合作建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作建房协议不因此而无效;(2)投入资金一方不能依照合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仍需按照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报批办理相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1号
【裁判摘要】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本着保持谦抑、格外谨慎、有利于当事人的态度,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处理,切忌出尔反尔,来回”翻烧饼”。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摘要】本案中,覃某某1、覃某某2两户人家于1989年非法购买土地、建房居住至今。1991年,乐业县政府作出75号决定,没收涉案土地和房屋后,将土地和房屋作价返还给覃某某1,覃某某2缴纳相关费用,合法占有、使用涉案土地、房屋。1992年,乐业县政府以同乐镇政府越权审批用地、建房等理由撤销75号决定,相关部门未对覃焕收建私房问题重新做出处理。乐业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退回覃焕收已经缴纳的款项,覃某某2也未腾退土地、房屋。至2009年乐业县政府职能部门又对占有使用同一块土地的覃某某2夫妇进行调查处理,覃某某2分两次缴纳违法占地罚款16073.17元。之后,乐业县国土局对覃某某2夫妇作出88号处罚决定,没收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88号处罚决定被复议决定撤销后,乐业县政府重新作出29号处罚决定,再次没收覃某某2夫妇在涉案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本次行政处罚后,乐业县政府作出71号批复,同意将没收的土地、房屋作价返还给覃某某2等人。然而,乐业县政府接着又作出143号函,撤销71号批复。从上述处理过程看,在本案违法买卖土地建私房行为发生后的数十年期间,乐业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几经处理,反反复复,出尔反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71号批复仅仅是对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和建筑物处理方式作出的批复,并未否定没收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然而,被诉143号函却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21号通知规定,对违法买卖土地的,应当没收在买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由,撤销71号批复。上述撤销理由与71号批复内容不具有关联性,实质上乐业县政府作出143号函,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且,作出对当事人不利行政处理,

摘要2:(续)未听取利害关系人覃某某2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买卖土地建私房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考虑到被处罚人已经实际在被没收的土地和房屋上居住生活几十年的事实,从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出发,71号批复同意将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和房产作价处理再卖给被处罚人,符合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该批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6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62号
【裁判要旨】附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作协议》第18条约定:“非因通产公司原因导致取得竣工备案表从而影响本协议书第三部分所附租赁合同生效的,每逾期一天,泰来公司应向日坛公司支付16348元违约金,且泰来公司应每三个月结清一次违约金,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的,通产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泰来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租赁合同》第4.2条约定:“泰来公司逾期支付押金的,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通产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第11.4条约定:“泰来公司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应按欠交数交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五计算。逾期超过180天的,通产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截至2015年10月15日,泰来公司未支付押金、租金以及违约金均超过180天,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通产公司通知解除案涉《合作协议》及《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具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判令上述《合作协议》及《租赁合同》于2015年10月17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不存在泰来公司催告通产公司行使解除权而通产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行使的情形,故泰来公司关于通产公司解除权因长达四年未行使故已经消灭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日坛俱乐部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系通产公司所有,泰来公司以通产公司名义建设施工形成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当归通产公司所有,一审判决判令投资建设和租赁期间投资形成的资产归通产公司所有,符合不动产及其附属物财产归属原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仅调低合同约定的解除违约金,遗漏认定通产公司没收泰来公司施工建设费用构成违约金且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本案所涉合同的预期利益、履行情况、违约实际损失以及通产公司亦存在怠于加盖《租赁合同》印章的违约行为等因素,结合本案已经支持通产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租金滞纳金、逾期支付押金违约金、逾期腾退赔偿金诉请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合作协议》《租赁合同》解除违约金总计2200万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对泰来公司垫资施工投入的建设费用,通产公司无权予以没收。由于泰来公司本案中未提出返还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的反诉请求,本案对投资款项的返还问题不予处理,对泰来公司、通产公司二审阶段提交的日坛俱乐部项目评估报告等有关费用结算方面的证据相应亦不予评价,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52号
【裁判摘要】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并不必然导致承租人租赁权的消灭。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否定承租人享有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人民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但如果人民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系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租赁权的,在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5.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19.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摘要2: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2.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何种案由,如何确定管辖?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同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2.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3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仲裁条款时,法院是否需要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3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何种情形下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5.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6.当事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如何处理?案件起诉时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已终止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37.涉落私政策案件是否受理? 38.公务员因退休、辞退等提起诉讼是否受理?39.涉村民自治案件是否受理?40.仅针对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是否受理?41.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2.当事人针对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履责之诉,是否受理?4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45.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能否提出异议?46.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反诉费用的,能否视为反诉未成立?47.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五)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诉讼费相关问题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五、立案审查相关问题(一)民事诉讼类(二)行政诉讼类(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四)其他程序类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问题(一)民事案件审理类(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1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如何理解适用?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线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摘要2: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查处理?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何处理?24.行政协议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费?26.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收取诉讼费?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43.误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45.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

【笔记】法拍房被执行人拒不腾房竞买人能否起诉返还原物?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法拍房的交付与办理产权证文书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买受人因未能交付另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仍由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摘要2:【注解1】个别案例允许起诉返还原物——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779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再105号
【注解2】法拍房因不能交房请求赔偿损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再408号
【注解3】司法拍卖时是否应对涉案房屋、土地上的租赁权进行涤除的问题属于执行程序和执行裁判程序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683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61号

摘要1:【裁判摘要】配偶对共有财产即作为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排除执行,又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从复议申请人黄××的异议、复议请求内容来看,其既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涉案房屋的实体权利,请求青海高院撤销拍卖成交裁定,提出意在排除执行的案外人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对青海高院未待其将涉案房屋内的装修装饰物、设备、家具等个人物品搬离,即采取强制腾退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取回其个人物品。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青海高院对案外人黄××就青海高院拍卖其所有的房屋提出异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青海高院对利害关系人黄××就青海高院强制腾退其所有的房屋损害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一、关于青海高院对案外人黄××就青海高院拍卖其所有的房屋提出异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黄××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即案涉房屋,青海高院于2018年5月9日查封,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拍卖,于2019年4月10日发布网拍公告,于2019年4月26日拍卖成交,于2019年5月6日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于2019年5月23日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将拍卖成交裁定和腾退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万××,于2019年8月15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黄××。可见,案涉房屋已经青海高院执行终结。2019年11月13日,案外人黄××才就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实体权利。青海高院因此认为黄××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应不予受理,并作出驳回其异议申请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关于青海高院对黄××就青海高院强制腾退其所有的房屋损害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摘要2:(续)(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黄××作为利害关系人对青海高院强制腾退其所有的房屋提出异议,认为青海高院未依法腾退房屋,未待其搬离全部含家具在内的个人物品,就强制将案涉房屋交付买受人,导致其不能取回个人物品,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青海高院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黄××作为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处理,而对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对青海高院强制腾退案涉房屋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异议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处理,显属不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273号

摘要1:【裁判摘要】违约行为结束才能确定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违约结束之时开始——关于上诉人硚口区土地中心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因硚口区土地中心主张武汉轻工大学履行《收储补偿协议》违约,进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形成,硚口区土地中心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按照双方达成的关于“如武汉工业学院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腾退与交付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武汉轻工大学应按硚口区土地中心已付款的万分之三向硚口区土地中心支付违约金,如超过30日,则自第31日起,每日按硚口区土地中心已付款的万分之六向硚口区土地中心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日累计计算违约金,违约的持续时间直接影响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及最终数额。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的违约及结束的时间待定,违约时间状态固定的,封闭而非持续开放,在违约期间过后,双方因违约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明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包括确定数额在内的特定的关于违约金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期间作为涉案债务形成的事实基础及计算依据,已成为一个时间整体,不能分割,故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违约结束之时开始。在武汉轻工大学直至2013年8月15日就涉案土地资产交付完毕前,代表硚口区土地中心的六角亭指挥部就该土地收储的具体事由与武汉轻工大之间一直有往来函件。目的是督促武汉轻工大学履行合同义务,该主张权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进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此,硚口区土地中心于2015年8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378号
【摘要】轻工大学未及时搬迁腾退的违约行为是持续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违约结束之日开始,原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妥当的。

涉城市更新房产纠纷多,执行法官提醒:次承租人也要履行腾退义务

摘要1:执行法官提醒:次承租人在没有使用权益的情况下(例如原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具有转租权,且租赁合同仍然存续)仍需要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腾退义务,否则其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拒执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是这不代表次承租人的权益就完全得不到保障了,次承租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要求转租人退还押金、赔偿损失等,但是对抗法院执行这一“方法”万万不可取。

摘要2

法拍房“带租拍卖”,竞买人取得所有权后能要求承租人腾退吗?

摘要1:【摘要】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该租赁权的设立在其抵押权设立后,朱某通过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能推定出朱某认可曹某与卿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故朱某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基于其不动产权益,要求曹某在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之日即2022年11月4日腾退并支付自该日起因占用案涉房屋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实际租金损失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0万元的标准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曹某实际搬离之日止。

摘要2

 共4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