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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个别股东无权绕过股东会直接起诉。司法不宜以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名破坏公司自治原则,但若符合《公司法》解散之诉要求的,应允许提起解散之诉。
【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2141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55号

摘要1:(公司公章与财务账册)
【裁判要旨】公司行政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存放何处、交由谁保管,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依法应由公司机关来决定。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印签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取得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使用,而非印签所有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Z)P3)宜民二初字第2241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55号

摘要2:【解读】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章以证明公司法人的身份,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亦可以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而且公司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公司董事长签字来进行意思表示,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可以代表公司直接进行起诉。

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8)弥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三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诉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股东以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理由提出解散公司的,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的解散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8)弥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三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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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初字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号

摘要1:(担保)
【裁判要旨】债务人虽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因其并未对自身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故发生诉讼时其仍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裁判规则】受行政干预或指令而提供保证担保仍应承担责任——保证人即使能举证证明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系存在受到行政干预或指令的情况,但不同于当事人之间存在胁迫情形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初字第39号;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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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8)张民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仍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逾期清算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裁判要旨】股东虽未在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定期限内容进行清算,但其是否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清理公司资产尚不能确定,债权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瑕疵出资、违反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曾作出对公清偿特别承诺等需以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不能直接判决清算股东逾期清算时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8)张民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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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赛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余靖蓉等公司清算赔偿案

摘要1:麦克赛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余靖蓉等公司清算赔偿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清算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向被吊销营业执行的债务人主张执行债权不能的情况下,应先申请强制清算,通过指定清算人对债务人公司进行清算,若清算不能,再根据实业公司是否应履行清算义务确定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因客观原因未能清算,不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9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77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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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浦经初字第89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7号

摘要1:【裁判要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资产未尽勤勉谨慎职责,以致其部分债权丧失诉讼时效,由此造成公司资产减少,降低公司偿债能力,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浦经初字第895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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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经初字第28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0号

摘要1:【裁判要旨】公司化企业并未依生效判决确认股份身份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在各方达成解散联营及分立协议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其他股东可依《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经初字第28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0号

摘要2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21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民终字第33号

摘要1:【裁判要旨】债务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是政府国有商贸企业改革方案实施的组成部分,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划拨。作为亏损破产的国有企业,以其财产先行清偿职工的工资或下岗安置费用并不悖于法律的精神,况且其行为得到省商贸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该批准可视为代表省政府行使职权,债权人无权撤销。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21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民终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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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石知初字第120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3号

摘要1:【提示】国有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履行受阻,合同并不无效。
【裁判要旨】国有小型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事先未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事后亦未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违反当时的部门规章规定,虽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在确认合同有效时,可判令当事人继续补办相关行政确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手续。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石知初字第120号;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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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经初字第25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87号

摘要1:【裁判要旨】集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出售方即使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情形构成欺诈,依《合同法》规定,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仍不能认定无效,而只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经初字第259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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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经初字第22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21号

摘要1:【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明确是以出让还是租赁方式取得进行约定,亦未进行有效评估并作出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批,应确认兼并协议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经初字第224—1号;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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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摘要1:【提示】国企与其开办集体企业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开办的集体企业通过自身发展所积累的资产与国有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不能以国有资产未界定为由不予清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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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4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一终第89号

摘要1:【裁判要旨】行政行为引起的相邻用水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建设中改变了上流水流量,导致建设水电站无法运营,属于行政行为所致,不属于民事纠纷。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4号;二审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一终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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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法院(2005)门民二初字第0361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11号

摘要1:【裁判要旨】因行政承诺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①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②行政承诺为行政行为,当事人因其产生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门市人民法院(2005)门民二初字第0361号;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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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91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1440号

摘要1:(撤销权及其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已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同时,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前就已有效存在。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914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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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1)南经初字第477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329号

摘要1:【裁判要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规定,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受让时“知道”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该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恶意购买。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1)南经初字第47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329号

摘要2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初字第083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90号

摘要1:(撤销权、代位权)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不但未积极催讨,且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实质上变相放弃到期债权,债权人据此同时主张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应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初字第083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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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1)水民初字第12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民终字第641号

摘要1:【裁判要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而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仍属于废罢诉权的行使对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1)水民初字第1261号;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民终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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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诉潘云龙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赠与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三(民)初字第281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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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2)启民一初字第361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一终字第1062号

摘要1:(债的保全、撤销权)
【裁判要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赠与协议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并交付,以此对抗法院执行的,事实上已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设置了障碍,客观上也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其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2)启民一初字第361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一终字第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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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经民二重字第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6号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即使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被代位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经民二重字第2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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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另一方也未将讼争房屋交付,故房地产预售契约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未超过诉讼时效。从法理上讲,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该起诉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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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意见:二审中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摘要1:二审中一方当事人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另一方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诉讼至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该一审判决本身并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的证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当事人一审未提及、二审时将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据以提出对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规定中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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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9号

摘要1:(抵销)
【裁判要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经债权人申请向次债务人采取的财产保全不能限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主张抵销和对债权人主张抗辩的权利。
【裁判意见】
①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否可以行使抵销权并以此对抗主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权利不发生或消灭之抗辩、债权未到期或抵销的抗辩、保证人的先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债务免除的抗辩、权利瑕疵的抗辩等等。因此,次债务人可以以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已抵销的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②抵销是否需要反诉——要成立反诉,所提出的请求应当是能够在“单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还增加某种利益。如果被告在进行防御时提出一项“请求”,在这一请求得到接受之后,并不能在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之外增加任何利益,那么被告所提出的这种请求仍然是一种实体上的防御而不是反诉;仅仅是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则是这种防御的明显体现,不论被告以何种方式进行防御,都是如此。也就是说,反诉要求被告在诉讼中不只限制在防御上,而且也可以转而进攻并可以从他这一方在已诉讼的程序框架内对原告提起诉。而单纯的抵销主张并非进攻,只是一种防御手段,它并不能在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之外增加某种利益,抵销本身也不能引起诉讼程序,所以抵销不构成反诉。本案次债务人只辩称主债务人对其已不享有债权,并没有主张超过部分的款项,因此无需反诉。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7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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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经初字第51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40号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主张已通过相关协议冲抵债权债务的,证明相关冲抵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经初字第51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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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43号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8号判决书

摘要1:(电子邮件的证明效力和交易习惯)
【提示】电子邮件如果想作为证据,是一定要保留在邮箱中而不要删除掉——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将电子邮件从相关网站上的服务器中下载到本地电脑,该电子邮件已不同于从网站邮箱的收件箱中直接打开的邮件,其性质属复制文件,该电子邮件属于复制文件,具有可修改性。
【裁判要旨】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系有效的证据形式,但该类证据不同于普通的书面证据,其证明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可由收件人修改的Microsoft Outlook邮箱系统中的电子邮件属复制文件,具有可修改性,应认定其证明力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Microsoft Outlook邮箱系统中的电子邮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43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8号判决书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20—25页】

摘要2:【案情】永恒力公司(原告)称其从1997年至2004年一直向科赛物流系统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被告)销售各类叉车。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先以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订单,原告根据订单向被告交货并出具发票,被告按照发票金额支付原告货款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原告付款金额和对应的发票号及订单号。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支付货款132万元。原告提供了系争买卖发生期间2003和2004年的提单和发票。被告在此期间共支付原告585万元。后原告提供了从其雇员的手提电脑中打印的电子邮件的构成进行了公证,公证员从microsoft outlook系统中打印了29份由原告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以证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不是支付本案系争货物的货款。庭审中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是否被修改的问题,原被告都表示不申请鉴定。
【裁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并不是双方确认付款和结算货款的唯一方式,且原告在此期间已经支付了585万元。原告提供的公证的电子邮件是原告将电子邮件从相关网站上的服务器中下载到本地电脑,该电子邮件已不同于从网站邮箱的收件箱中直接打开的邮件,其性质属复制文件,该电子邮件属于复制文件,具有可修改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上海市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诉王某某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诉王伟强储蓄合同纠纷案(录像证据的认定)
【裁判要旨】银行监控录像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能客观反映当事人争议存款真实情况,且与银行账目、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应认定具有证明效力。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6)锡滨民一初字第29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终字第0418号

摘要2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1059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终字第1814号

摘要1:(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银行因计算机机械运行故障或者操作失误造成错账时,银行的证明责任应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银行方提供的证据须达到足够高的证明标准和程度才能推翻客户持有的银行凭证所证明的事实。这种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仅仅是“明显高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1059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终字第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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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三初字第1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

摘要1:——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缔约当事人之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裁判意见】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特殊情况下或涉及第三人。
【案件索引】一审: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三初字第12号(2012年9月26日);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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