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一审判决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02)民字第18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凭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款人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02)民字第18号;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经初字第59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10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

摘要1:(非法拆借资金)
【裁判要旨】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取得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经初字第595号;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103号;重审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重字第4号;重审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64号

摘要2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

摘要1:(公示催告、票据质押)
【裁判要旨】票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获得的除权判决,应予撤销——票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获取除权判决,阻碍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法院应依法撤销除权判决。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5827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7517号判决书

摘要1:(票据质押与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的区别)
【裁判要旨】交付质押支票未载“质押”字样属一般债权质押——《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质押人以未记载“质押”字样的支票出质的,虽为交付,亦不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全部生效要件,该出票行为并非票据质押,而应系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5827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7517号判决书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对擅自将客户托管国债用于回购质押登记造成的损失,应按托管期限届满后应返还国债市值及利息标准赔偿——证券公司擅自将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质押登记的行为无效。该回购质押登记的国债因被担保人依法变现处置后,证券公司破产的,该国债托管期限届满后证券公司应返还国债的市值及托管期间利息应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清算财产分配,但利息只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汉中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056号判决书

摘要1:(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权、质押借款)
【裁判要旨】广电网络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权利人以其广电网络收费权为借款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合同应认定有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汉中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056号判决书

摘要2:——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应以出质登记作为质押的生效要件。出质登记行为既是设权性的,同时也是公示性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539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摘要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提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于集体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539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8-97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41号

摘要1:(建筑物区分所有)
【裁判要旨】业主作为住宅区建筑物的其中一名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对公用停车场等住宅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妨碍业主对停车场的共同使用权,业主是否交纳管理服务费属另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可以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2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41号

摘要2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213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摘要1:【裁判要旨】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业主,已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应认定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事实上已形成物业管理关系,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与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21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2)蕉民初字第1068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488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

摘要1:【裁判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承典合同与买卖合同确定是就蕉城区鹤山路南1弄1号房屋设定的,均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审被上诉人林愈桢、郑巧铃与蕉城区鹤山路南1弄1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林辉南、张婉珍夫妻签订典权合同,该承典行为成立时的法律对此行为并无特殊规定,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登记,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承典协议只对双方有效。而该房屋原所有权人林辉南、张婉珍夫妻与本案原审上诉人京宁公司设立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虽为后设立的,但因其依法律规定进行了物权登记和公示,已经履行了严格的物权登记程序,受法律的保护。原终审判决确认原审被上诉人林愈桢、郑巧铃未经登记公示的合法典权并不能对抗京宁公司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善意行为,并依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再则,本案典当协议成立时,未按规定进行物权登记,固然有当时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但作为当事人应从关心自我权利的角度出发,设置必要的防范风险措施,以使典权处于安全状态。未设置防范措施,其风险应自己负责或向合同相对方(出典方)行使诉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2)蕉民初字第1068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488号;再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抗字第28号

摘要2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一初字第6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151号

摘要1:(财产损害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在转账过程中存在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不规范行为,致使存款人的钱款被转入他人账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一初字第62号;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151号

摘要2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摘要1:(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裁判要旨】申请人在先判决中的诉请 被驳回,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完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摘要2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1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摘要1:许某某诉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违章建筑、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1)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所侵害的并非都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故行为人只应对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实际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摘要】由于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存在的依据,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的侵权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故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因擅自毁损行为剥夺了违章建筑业主的合法转移权而实际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建造者基于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取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不予保护。被告王德华等三人违法将原告的厂房推倒,导致部分建筑材料毁损,而这些毁损在原告白行转移建筑材料时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完全可以避免,故这部分建筑材料损失属于被告王德华等三人实际扩大的损失,被告王德华等三人应当予以赔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摘要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84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545号

摘要1:(因果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利用股票非法融资,并将有效证件交由他人,且未采取措施保证其账户安全,导致其账户内股票被盗卖的,已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证券机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849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545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摘要1:(供用电合同)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部门因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未事先通知用户即自行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房屋承租方未按约向物业交付水电费,物业无权停电,也未举证事先通知承租方将停电,停电导致承租方损失构成侵权;物业停水电的原因是由于承租方拖欠水电费,承租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过错)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摘要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0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摘要1:(财产权属)
【裁判要旨】法院不能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变更行政行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03号;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摘要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275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

摘要1:(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不动产相邻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但该妨碍客观上无法排除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2755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582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78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2211号

摘要1:(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依法经批准及许可进行变电工程改造,对沿线居民的健康不造成影响,但使居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受限的,不构成对居民相邻权的侵犯。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78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2211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8-23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无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56-561页。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06)点民初字第139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摘要1:(不当得利的认定)
【裁判要旨】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06)点民初字第139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17-523页。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1:(“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请求人无法举证证明相对方系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78-581页。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05)宣民初字第430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终字第664号

摘要1:(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未取得不当利益的支配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侵权人,不负有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05)宣民初字第430号;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终字第664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66-570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1:(不当得利)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一是由同一人控股的公司,替被告一向被告二偿还借款。后被告二对此否认,原告遂主张返还。被告辩称该款项不是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一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原告提交的反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要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是否就可以直接依据举证原则,判决原告败诉?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双方对嘉华物业公司汇入拓扑毛纺公司38万美元并无异议,争议焦点是该38万美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就此应由拓扑特别清算委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证明其取得该38万美元有合法依据而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现拓扑特别清算委辩称该笔款项系因拓扑毛纺公司与龙利贸易公司有业务往来,龙利贸易公司委托嘉华物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为此提交了买卖合同、售货发票、往来函件、银行进账通知单。嘉华远东公司辩称拓扑毛纺公司所提交的买卖合同系伪证,并提出在该合同签订时间点之前,龙利贸易公司已不存在,拓扑特别清算委则提交了注明是“支付龙利贸易公司货款”的其他款项往来,嘉华远东公司作出进一步反驳,但未提交证据。拓扑特别清算委就所涉款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基本的证据链条,而嘉华物业公司所提交的反证系针对律师作出特定声明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证明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该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而证明力较弱。因此,拓扑特别清算委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嘉华物业公司提交的反证,嘉华物业公司主张汇给拓扑毛纺公司的38万美元构成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15-522页。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1078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摘要1:(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1078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22-52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甘邓村民小组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大汗村民小组水资源使用权纠纷案

摘要1: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甘邓村民小组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大汗村民小组水资源使用权纠纷案(水资源使用权)
【裁判要旨】相邻两方使用同一水源的,上游一方应按比例合理分配给下游一方水资源以供其使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03)象民初字第31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来民一终字第71号

摘要2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04)靖民初字第427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民终字第382号

摘要1:(农村山林经营权)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自认。
【裁判摘要】至于张某某于2003年3月1日因举报他人犯罪而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讼争林地承包人是陈某某,其是陈某某雇请的看管人以及南靖县人民法院(2003)靖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海某1、张海某2到陈达宾承包的林地盗伐杉木的问题,由于张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诉讼过程中的自认,而且张某某在本案诉讼中否认承包人是陈某某,其是陈某某雇请的看管人的陈述,并且提供的证据可以推翻自己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的其是陈某某雇请的看管人的陈述,为此,张某某当时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04)靖民初字第42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民终字第382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5-73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摘要1:【裁判要旨】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委托人如实履行报告义务,致使委托人在不完全了解对方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因此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摘要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03)钟民初字第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2004)贺民一终字第12号 ;广西壮族

摘要1:(共同危险行为侵权)
【裁判规则】多个行为人共同上山采薪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了山石滚落,致使在下方采薪的受害人被砸死亡。多个行为人在上方采薪的行为与山石滚落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多行为人的采薪行为具有共同过失,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且多行为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己无关,该多行为人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03)钟民初字第318号;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2004)贺民一终字第12号;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37号

摘要2

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6)弥民一初字第187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248号

摘要1:(共同危险行为)
【提示】共同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摘要】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由戚路红、李红祥就其主张与己无关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已经一、二审的法定举证程序,戚路红、李红祥除主张是对方行为外,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认定两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共同构成对黄志明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征明显,戚路红、李红祥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此,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可以明确是戚路红、李红祥,木秋是当地村民按民族风俗习惯于每年春节期间自发上山砍树支架的,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是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村民支架的,在本案可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上诉人上诉主张由村民小组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6)弥民一初字第18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248号

摘要2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摘要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规则】学校对学龄前的儿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儿童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