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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6]8号 1996年6月26日)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
【摘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旨】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明确了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依《仲裁法》确立的一裁终局原则及司法有限监督原则,法院同样不应依职权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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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年12月24日 [2004]执他字第13号)
【要旨】
①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系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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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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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摘要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260号)
【摘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据此,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发生主体消亡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并生效后,仲裁程序即结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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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 法发(1995)21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摘要1: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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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01年4月19日[2001]民四他字第2号)
【摘要】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对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应依照属人主义原则适用我国法律。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职员孙健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孙健在“代表”公司签订本案合同时未经授权且公司也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印章,缺乏代理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事后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对孙健的上述行为明确表示否认。同时孙健的签约行为也不符合两公司之间以往的习惯做法,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孙健不具代理权,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民事责任不应由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承担。同理,孙健“代表”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亦属无效,其法律后果亦不能及于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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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10号)
【要旨】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予以调整,但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被执行人在审理程序中未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以违约金过高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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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9号 2003年8月5日)
【摘要】涉外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后就同一法律事实,基于不同的申请人和请求裁决的内容、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两份裁决,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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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5号 2001年11月20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涉外仲裁是指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涉外合同,是因外国公司破产而使涉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故该纠纷应当属于“涉外经济贸易”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仲裁的对象、事实及结果均直接涉及外国公司及其权利义务,应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只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审查。
虽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中对外文材料附中文译本有明确要求,但该要求是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的事项。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将证据材料的英文翻译成中文,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提出需要中文译本,其事后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项整理和辨别,说明当事人自己有能力识别理解外文资料,且本案中只是部分证据材料未附中文译本。
【要旨】
①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需要中文译本,其事后提出的不予执行请求中也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项整理和辨别,说明当事人自己有能力识别理解外文资料,不需要翻译。故仲裁中部分材料未附正文译本不违反法定程序。
②仲裁是否涉外性质应依案件性质而非仲裁机构认定,同时亦应依合同关系当事人而非仅仅争议当事人的性质认定。
仲裁裁决事项部分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对超过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其他裁决部分仍应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摘要】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2001年9月28日[2001]民立他字第36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

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

摘要1: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要旨】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88号《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区分》

摘要2:无

被查封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的,执行法院可审查

摘要1:被查封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的,执行法院可审查——在已查封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要旨】在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执他字第9号《关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问题请示的答复》,《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属的仲裁裁决效力进行审查的请示案——兼谈妨害执行秩序的公共利益属性》

摘要2

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摘要1:【要旨】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88号《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区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八]二十四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2:【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与否的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将仲裁作为前置条件,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的,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5号)
  5、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等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支持和鼓励仲裁机制发挥作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7]执他字第9号函文》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2007]执他字第9号函文》(2009年4月16日)
【摘要】在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仲裁裁决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将该裁决视为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还应将此种行为视为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摘要2:【要旨】在仲裁裁决将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批复(法释[199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已于1998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5日起施行。
【摘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对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陈野被当事人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野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野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陈野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所作的(九四)深国仲结字第四十七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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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摘要1:【裁判要点】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摘要2

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摘要1:【裁判要点】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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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能否作为案外人对公司与他人之间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摘要1:解读:股东所在公司与他人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导致仲裁裁决结果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予支持。——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执异20号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股东并非《仲裁执行规定》第9条和第18条规定的案外人适格主体。——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执复2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宁执复1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