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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由

摘要1:举证责任的免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即可确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审判人员基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已经知悉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未写入司法解释)。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免证事实? 问题02|什么是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事实?问题03|什么是众所周知事实(显著事实)?问题04|什么是法律推定事实?问题05|什么是事实推定?问题06|什么是法院裁判预决事实?问题07|什么是仲裁裁决预决事实?问题08|什么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问题09|如何区分“足以反驳”与“足以推翻”?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

摘要1:法院在审查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过程中,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可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不必重新仲裁),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被追加的当事人应一并处理。

摘要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摘要1:仲裁由于具有自律性、便捷性、中立性、专业化等特点,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逐渐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仲裁的来源和基础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而授予仲裁机构的处分权,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机构的权利具有局限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仲裁法都将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中某些事项的权力赋予法院,以体现法院对于仲裁制度的保障,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职能要求在提供对仲裁的保障时必须查明所协助的事项或裁决为正当或者合法,以维护国家司法权威,防止扩大错误,保护正当权益。同时,尽管我们承认绝大多数的仲裁裁决是正确无误的,但由于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同或程序上的缺陷,错误裁决难以避免。因此,需要设立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机制,该机制对于约束仲裁机构行为、提高仲裁员责任心、保证仲裁裁决的正确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不予执行的理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而使裁决不产生对当事人法律上的约束力。该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作为一名法院执行实务工作者,笔者在实践中深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其理论层面还极不完善,存在诸多概念和理论不够明晰、制度的设置也不尽合理等弊病,这些不足已经明显影响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权威性和法律效果,必须加以解决。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也是维护仲裁权威、减轻法院压力、确保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运行的必然选择。

摘要2

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摘要1:【焦点问题】仲裁裁决确定中外合作企业进行清算及清算后申请人应分得财产的比例,企业审批机关指定成立的清算委员会作出的清算报告中,明确了根据裁决确定的比例,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合作企业分得财产的具体数额,并经外经委确认,当事人能否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应得财产。

摘要2

大庆市××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银行大庆市分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经翻建的抵押物其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能否对抗经登记的抵押权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186条、《担保法》第40条及《担保法》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无效。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裁判意见1】法律文书生效,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法律文书关于抵押人与第三人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权属确认,不能对抗已依物权公示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裁判意见2】以贷还贷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银行进行以贷还贷活动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贷款人据此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及贷款利息不应受保护的,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9号)
【摘要】根据你院所述事实,安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粮油公司)系海南高富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富瑞公司)的股东。本案所涉合同是海南高富瑞公司总经理张根杰,利用其持有的安徽粮油公司派驻海南高富瑞公司任职人员的相关文件的便利,采取剪取、粘贴、复印、传真等违法手段,盗用安徽粮油公司圆形行政公章,以安徽粮油公司的名义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进公司)签订的。由于张根杰没有得到安徽粮油公司的明确授权,而是采用违法的手段盗用其印章签订合同,且事后张根杰未告知安徽粮油公司,更未得到追认,根据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我国内地相应的法律规定,张根杰无权代理安徽粮油公司签订合同,亦即其不具备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相应地,其亦不具有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行为能力。由于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是张根杰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因此,根据本案仲裁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该仲裁协议也应认定无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但你院不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摘要2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摘要1: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摘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7年10月30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7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1月2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9]415号)
【摘要】
  近期,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向我院反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否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正确适用《安排》,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该仲裁裁决可以在内地得到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26号,2004年2月24日)
【摘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法人,且争议事项也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虽然本案仲裁裁决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但该裁决在性质上应属于国内裁决,而非涉外仲裁裁决,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可由你院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2002年4月20日 [2000]执监字第96-2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法释〔2020〕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摘要2

简法|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社会保险部门在催缴社会保险费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摘要1:解答: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社会保险部门在催缴社会保险费程序中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解析:(1)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催缴社会保险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2)社保部门在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认定属于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规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3)(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摘要2:【注解】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能够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3年3月20日 (2013)民四他字第9号)
【摘要】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仲裁裁决的案件。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担保人王国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涉及其作为担保人部分的裁项的理由成立。鉴于王国建与祈祥、陈建军系共同保证人,三者具有共同的法律地位,且关于该三人责任的裁决共同表述在裁决书第(四)项中,人民法院宜将该裁项作为一项不可分的裁决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案涉裁决书第(四)项以及第(六)项中关于王国建、祈祥与陈建军共同承担仲裁费用的内容应予撤销。

摘要2:【注解】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申5134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申5134号
【裁判摘要】对劳动仲裁未起诉一方在诉讼阶段提出证据抗辩可不予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全友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书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是对自已权利的放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全案均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应当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部分在审理方式上有所区别。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应当体现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判事项列入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依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事项未提起诉讼部分,说明当事人对这部分仲裁裁决事项的实体内容没有异议,在程序上处分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权。2.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崇劳人仲委裁字〔2019〕141号《仲裁裁决书》,全友公司在收到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全友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事项的实体内容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视为全友公司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故二审法院未对全友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关于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4009号
【摘要】关于全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崇劳人仲委裁字〔2019〕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付××与全友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由全友公司支付付××下列费用:(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2656元;以上(一)至(二)项合计金额人民币142072.67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零柒拾贰元陆角柒分),限全友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付××;二、驳回付××的其他仲裁请求。全友公司在收到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应当视为全友公司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仲裁裁决事项并无异议,应当视为全友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的向付××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经济赔偿金82656元。付××在收到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后,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2656元并无异议,但对计算违法解除合同赔偿计算的期间以及标准、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有异议,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存在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情形,本院应予纠正。

第二十四章特殊案件的执行

摘要1:860.【诉讼保全】861.【诉前保全】862.【执行前保全】863.【仲裁保全】864.【上诉、再审期间的保全】865.【保全申请】866.【保全裁定的作出】867.【移送执行】868.【保全相关事项的审查】869.【保全措施的实施】870.【采取措施时限】871.【担保数额】872.【担保书】873.【保险人提供担保】874.【金融机构提供担保】875.【不要求提供担保情形】876.【对担保财产的查封】877.【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878.【网络查控系统的使用】879.【对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密义务】880.【被保全人财产权益的保护】881.【查封财产金额】882.【保全的方法和措施】883.【保全财产的保管和使用】884.【特殊动产的保全】885.【不宜长期保管物品的保全或执行】886.【到期收益的保全】887.【债权的保全】888.【保全效力的延续】889.【保全手续的移送】890.【保全期限和续行保全】891.【再审期间的保全】892.【他人享有担保物权财产的保全】893.【保全的效力】894.【保全财产的自行处分】895.【保全财产的变更】896.【提供担保的保全解除】897.【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898.【保全的申请解除】899.【保全裁定的撤销、变更或者补正】900.【保全裁定的复议】901.【保全实施行为的异议】902.【保全中的案外人异议】903.【海事保全】904.【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905.【财产保全情况的通报与归档】90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90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908.【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与文书】909.【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910.【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时限】911.【调查收集证据】912.【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形】913.【询问被申请人与答辩】91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91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91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91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918.【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919.【违法人身保护令的刑事处罚】920.【先予执行的情形】921.【先予执行的条件】922.【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期间和范围】923.【法院内部职责分工】924.【法律适用】925.【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926.【先予执行的回转】927.【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规定】928.【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界定】

摘要2:929.【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930.【选择管辖】931.【申请执行的材料】932.【不予受理】933.【驳回申请】934.【执行内容不明的处理】935.【仲裁裁决的补正与说明】936.【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937.【仲裁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938.【司法审查期间的中止执行】939.【司法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940.【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94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942.【一次性申请原则】94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94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945.【“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946.【“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二】947.【“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948.【“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949.【“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950.【仲裁调解书的不予执行】95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952.【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953.【不予执行的报核】954.【报核的程序】955.【无需报核的情形】956.【撤销仲裁裁决与执行程序的衔接】957.【不予执行审查后执行程序的进行】9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959.【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960.【部分劳动者的申请执行】961.【预先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执行】962.【劳动争议仲裁的先予执行】963.【劳动争议仲裁的不予执行】964.【撤销劳动争议仲裁与执行程序的衔接】965.【土地承包仲裁的执行】966.【土地承包仲裁的先行执行】967.【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一般规定】968.【公证债权文书的界定】969.【执行管辖】970.【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971.【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要求】972.【不予受理与驳回执行申请】973.【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执行】974.【驳回执行申请及相关救济】975.【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救济】976.【申请执行时效期间】977.【执行标的的确定】978.【利息的区分执行】979.【不予执行的情形】980.【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与受理】981.【一次性申请原则】982.【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与期限】983.【不予执行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984.【不予执行的审查处理】985.【不予执

【笔记】仲裁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应否解除仲裁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

摘要1:解读:仲裁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仲裁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注释】仲裁裁决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认为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错误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法院受理该申请,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无论法院是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均应当解除仲裁程序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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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主文不明确能否由仲裁庭补正或说明?

摘要1:解读: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主文不明确可以由仲裁庭补正或说明。
解析:(1)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情形——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未规定执行法院应履行告知仲裁庭补正、说明或调阅仲裁卷件的前置程序);(2)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情形——法院只有在要求仲裁庭补正、说明仲裁庭拒不补正说明且通过调阅仲裁案卷后仍不能明确执行内容方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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