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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仁和民初字第570号;(2008)攀民终字第30号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判决查阅账簿的具体方式。
【裁判规则】公司无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案号】(2007)仁和民初字第570号;(2008)攀民终字第30号

摘要2:【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三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00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1346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裁判规则1】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裁判规则2】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未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制作并向有关机关申报,一般而言,应当具有真实性,但本案并非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判断,而股东离职后对公司又未能行使知情权,在无明确证据表明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提供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并不独立于财务会计报告,故法院仅支持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的诉求。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等,虽提前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而股东未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00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1346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0161号

摘要1:——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账簿的前提
【问题提示】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主客观要件是什么?
【要点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具备“书面说明目的”之客观要件及“正当目的”之主观要件。但就主观要件而言,除非公司能举证证明其有不正当目的,应予准许。不过,“不正当目的”的证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符合“合情推理”的规则即可。
【裁判规则】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向该股东说明理由。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于原告是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与案外公司共同中标案外医院的同一招标项目,成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企业,且被告的会计账簿中有关企业成本计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利后果。所以,原告不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0161号(2006年11月25日)(未上诉)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

摘要2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民二初字第8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60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要点提示】会计账簿查阅权纠纷中,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其不正当目的的实现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公司即使证明了股东某一行为将导致公司遭受损害,但该行为非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加以实施,则公司不能拒绝。股东在该次查阅申请前曾经通过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不能作为股东该次要求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
【裁判规则】
①虽然股东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已涉嫌构成犯罪,但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
②股东请求查阅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的请求不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能查阅、复制。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民二初字第86号(2006年7月12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60号(2006年10月10日)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正当目的之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股东诉请行使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相对较难处理的案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虽然上述规定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存在较大困惑,有必要深入研究司法判断规则。

摘要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7426号

摘要1:——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问题提示】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如何行使?
【要点提示】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因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中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权利行使方式,可能对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股东要求的权利救济必须与其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重要影响相适应。如果股东的正当目的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记录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公司文件得以实现,或者股东对上述材料并未提出异议而直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要点规则】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要点摘要】股东向公司提供的《申请书》称其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系为确认股权价格,但其确定股权价格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确定,而不需要直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也并未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何处存在问题,致使其无法确定其股权转让的价格。股东的权利行使权利应当有其合理性,即选择对股东和公司影响最小的方式。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要有正当目的,并不仅仅是指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应具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故意,而且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知情权中的最终权利,还应当包括股东查询公司账簿的目的应当与该权利的救济程度相适应,不得任意滥用的含义。在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手段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其不应当直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7426号(2006年3月20日)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2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21号
【要点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有正当目的。对正当目的的审查,可以从具体、合法、关联、安全等四个方面来把握。为了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范有序,在确定查阅账簿的时间范围时,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在确定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时,应当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股东行使权利与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之间的矛盾,还要对知情权的实现方式作出适当可行的安排。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86号
【裁判要旨】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裁判摘要】关于赵某某是否为中智公司股东的问题。赵某某虽然自本案成诉以来一直否认自己为中智公司股东,主张任某某才是公司合法股东,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材料系公司相关人员伪造。但赵某某的上述异议业已经过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核准和复议,确认中智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为合法有效。2009年3月27日赵某某向中智公司出具内容为“今收到辽宁中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借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收到分红款含税壹仟万元整,打入我账号:海南南疆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124904434210501注:共计收到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的《收条》,一审诉讼期间赵某某于2011年4月23日以股东身份向中智公司提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2011年6月21日赵长勋又以中智公司为被告,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称“2008年1月本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从未通知本人参加一次股东会”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任某某已将其股份转让给了赵某某,且赵某某已通过多次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承认了自己的股东身份。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具有中智公司股东身份,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赵某某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有悖诚信,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任某某是否应参加本案诉讼。由于任某某的身份为中智公司前股东,故其在本案中已不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一、二审未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程序上并无不妥。赵某某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摘要】股东分红依法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中智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付赵某某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鉴于中智公司退还赵某某1500万元股权投资款和1000万元红利后,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减资或股权变更手续,赵某某亦否认上述行为为退股,从而导致赵某某在已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仍具有股东身份并继续享有股东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赵长勋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而对于该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一、二审法院在中智公司起诉主张赵某某或者归还2500万元投资款和红利、或者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判令赵某某在没有补足应缴出资款前限制其相应的股东权利,依据充分,亦未超出中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4021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4021号
【提示】因未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被驳回。
【裁判摘要】公司解散纠纷系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僵局时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其设定目的在于弱势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公司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先见公司持续四年之久未成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之间失去了对话协商和信任的基础,致使公司运行管理发生困难,从表面上看符合股东会僵局的特征,但公司解散并非是解决这一僵局的唯一途径,郝亚兰作为持有先见公司50%股权的大股东,本可依据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化解股东会僵局状态,也可向公司要求给予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进行查阅,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相应的股东知情权,还可通过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东收购股份,甚至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彻底解决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由此可见,现行公司法已对股东各项权益保护予以充分的制度规制,郝亚兰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享有资产受益等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时,应当且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鉴于本案中郝亚兰未举证证明已经穷尽了内部的救济手段,也不能证明公司目前存在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要求解散先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

论股东知情权中的账簿查阅权

摘要1:由于修订前的《公司法》既未规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等内容,亦未规定账簿查阅权,更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引发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其中尤以会计资料的范围问题最有争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虽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各不相同,法官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考虑因素也因案而异,但作为一种规范和原则,原《公司法》的上述缺陷客观上导致了各地法院(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上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公司虽然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

摘要2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摘要1:【案号】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行使之“不正当目的”的审查与认定——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的目的,并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利益直接相关。否则,如果股东违反诚信原则、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或存在其他阻碍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请求。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的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裁判规则】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目的”是公司立法在股东知情权上的利益平衡与权力制约的最低限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不能以章程加以变更,公司章程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8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80号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上诉人施某某要求复制被上诉人甲公司会计账簿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摘要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摘要1:【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的资料应当包括会计账簿中的会计原始凭证,并应当允许其雇请会计师等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协助查阅。

摘要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年12月24日 公经[2002]1605号)
【摘要】
一、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审计署有关请示的答复([2002]3号):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根据《会计法》、《审计法》、《海关法》、《公司法》、《企业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单位(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权要求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资料:1、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监督检查机关(部门);2、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3、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监督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07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077号
【裁判要旨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该义务主体是唯一和法定的;公司除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将损害公司利益外,不得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裁判要旨2】根据知情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的其行使的要求有所不同:
A.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享有查阅权和复制权,并且股东无须提出书面申请;
B.对于“会计账簿”,法律规定了事先经过书面申请并说明的前置程序。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487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4878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提供复印件义务)。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属于股东法定的知情权,股东经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合法目的,公司就须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8号
【裁判要旨】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变更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但是对于内部而言,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就产生相应法律效力。通过有效的公司决议产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117条)和《公司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公司的印章、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裁判摘要】外商投资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变更并不属于我国现行外商投资立法规定的“重要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先行到外资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变更涉及到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规定的期限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摘要2

(2012)沙法民初字第00609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06号

摘要1:——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及其代理人行使方式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权的裁判应以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转、平衡股东之间利益为法律价值目标,应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要件及举证责任,特别是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同时,应从检查人制度的原理出发对股东查阅权的代理人行使方式予以司法宽容。
【裁判规则1】股东应当可以查阅原始凭证,但查阅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一是所查阅的范围限制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原始凭证,并非所有的原始凭证;二是仅仅限于股东持股期间的原审凭证;三是股东对财物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时。
【裁判规则2】股东应当可以委托他人查阅,受托人范围没有必要限制在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
【案号】一审:(2012)沙法民初字第00609号;二审:(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06号

摘要2

【笔记】未经委托人签字或未附授权委托书的律师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1:解答:(1)通常认为,律师函虽然未经委托人未签字、盖章或者未附授权委托书,但事后委托人追认的,律师函应认定有效;(2)个别判例中,如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发出律师函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的,因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委托人的签字,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公司不能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3)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函最好经委托人签字、盖章或者附授权委托书。

摘要2

【笔记】股东能否查阅原始凭证?股东能否委托代理人行使查阅权?

摘要1:【要旨】《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东对财物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民事行为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查阅权。

摘要2

公司纠纷典型案例7则|天同码

摘要1:【规则摘要】

1.公司解散条件,并非指公司出现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侧重审查公司是否出现人合性障碍,而非片面理解为公司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2.利用新设公司逃债的,新设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平移资产方式逃避债务的,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新设公司在接收财产而非净资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新设公司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认定关联企业,可综合资金、经营、人事方面考量——若数个企业实际经营、资金使用、人事调配等方面均系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则可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
5.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约,应为合同主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该发起人应为适格被告。
6.公司债务纠纷诉讼,股东可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偿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关联公司,其中一方公司股东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7.股东可查会计凭证,亦有权委托专业会计人员查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包括会计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准许。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5号
【裁判要旨1】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是股东委派的,据此股东应该完全知悉公司财务状况,股东不应再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定促成了相对独立的三方利益主体――公司、股东和董事。法律与公司章程则尽可能做出相应规定,以平衡三方利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就是为了能够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没有规定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该权利,即没有特别限制;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由于会计账簿能够体现公司深层次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了防止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要求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不得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

摘要2:【裁判要旨2】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股东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是应允许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裁判摘要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北方食品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解读1】不管股东是否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股东均可依法主张知情权。
【解读2】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应允许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裁判要旨】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复制、原始会计凭证的查阅和复制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项规定应属于强制性规定,各个企业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上诉人黄某要求查阅甲公司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在内的财务账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范畴,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予准许。
【裁判摘要3】对于黄某提出申请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院认为,一方面司法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黄某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司法审计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126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1266号
【裁判要旨】公司要求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上述规定,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股东请求辅助人员查阅时需要本人在场,并且股东及辅助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等审慎义务,否则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新邦公司要求周某某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如若周某某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并无相应的执业资质,新邦公司可以直接拒绝其查阅。

摘要2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相商初字第00043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相商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摘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其中,查询、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上述材料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据此,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要求查询、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至今完整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在起诉前已经委托律师向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查阅公司成立至今完整会计账簿的请求,并说明了查阅的目的,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书面回复原告拒绝查阅并说明理由,故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至今完整会计账簿的诉请,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摘要1:——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应受合理限制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该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如前所述,英国菲力克斯公司已经在其发送的律师函中阐述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即为了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运营状况,其查阅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上海菲力克斯公司认为英国菲力克斯公司知悉公司的运营情况,且可以到法院以及检察机关查阅相关材料。对此,本院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应当由公司向股东提供,即便在其他案件中有可能涉及到上海菲力克斯公司的资产运营情况,但英国菲力克斯公司并非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不可能知悉全部情况。况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比起案件中的材料而言更全面,上海菲力克斯公司以此为由对英国菲力克斯公司查阅的目的提出置疑并无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上海菲力克斯公司还认为菲力克斯宁波公司与其经营范围相同,英国菲力克斯公司作为菲力克斯宁波公司的大股东,要求查阅其公司会计账簿等有窃取商业目的等不良动机。本院认为,根据营业执照记载,上海菲力克斯公司和菲力克斯宁波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不存在高度的关联关系和竞争关系,无法得出英国菲力克斯公司从事竞业行为的结论。公司法也未有股东与公司之间竞业的禁止性规定。上海菲力克斯公司庭审中亦陈述其已经停止经营,其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英国菲力克斯公司行使知情权会损害到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上海菲力克斯公司的该项观点不予采信。

摘要2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9民初13122号

摘要1:【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9民初13122号
【裁判摘要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目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款规定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一,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其二,当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
【裁判摘要2】根据公司法基本理论,除非在公司成立之初或者运营过程中通过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等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股东对公司并无竞业禁止的义务。虽然原告任职的嘉兴市莱丽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部分,但单纯依据该工商登记内容尚无法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本院(2017)苏0509民初8620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肖某应将侵占乾唐公司的货款43万元返还公司),原告确实存在侵害被告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且至今未能通过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方式纠正其侵权行为、弥补其侵权行为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据此主张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武民商外初字第11号

摘要1:【案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武民商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摘要】原告高富集团要求查阅被告耀江神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请求中,要求查阅“会议记录”的请求,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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