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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351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图片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广×银行东莞分行未经著作权人IMAGEMORECo.,Ltd或富××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富昱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广×银行东莞分行辩称涉案图片为案外人提供,但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无权属的图片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即使此图片未给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带来直接收益,但其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有助于知名度宣传及服务经营方面的推广,故广×银行东莞分行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使用侵权图片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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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06734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表演权——孙××的涉案录音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范畴,其依法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中轻音像出版社使用孙××的配音制作音像制品除应取得孙××的许可外,还应正确表明其配音者身份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轻音像出版社依据其与孙××的约定使用孙××的配音制作发行了涉案音像制品,但未正确表明其配音者身份,亦未支付报酬。虽然中轻音像出版社主张应未正确表明孙××配音者身份也未支付报酬系孙××知晓并同意,但孙××对中轻音像出版社此主张不予认可,且中轻音像出版社也没有就其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关于中轻音像出版社已构成对孙××表演者身份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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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收件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涉案拍卖标的是属于作品的私人书信,因此中×××公司除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人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外,还应结合拍卖标的上所负载的著作权、隐私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而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要求委托人提供了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也未举证证明就涉案拍卖标的的著作权归属等进行了审查,故其并未履行上述规定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综上,中×××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查验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因拍卖涉案标的侵害他人著作权、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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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案由的变更不等于法律适用有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相关规定,民事案由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由此,案由主要体现了法院对案件法律关系的认知,而非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的依据,案由的变更不等于法律适用有误。一、二审法院认定王××、东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实体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其认定的本案法律关系及处理结果一致。二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值得商榷,但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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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立案二庭:14个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观点摘编

摘要1:一、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带驾驶员租赁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三、运输行业机动车融资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机动车融资租赁中,机动车融资租赁与挂靠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 四、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的责任如何认定? 五、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情形的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属于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他们之间如何分配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开车门的行为承担保险责任?六、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法律问题: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七、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超标电动车是否作为机动车?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否购买交强险?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 八、“无证驾驶”的认定及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实践中,驾照被暂扣期间驾车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等特殊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九、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法律问题:驾驶员未获取从业资格证,保险人能否以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经营性车辆或者从事货物运输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条款主张免赔? 十、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责任|法律问题:驾驶人存在违反增驾实习期规定的驾驶行为,保险人据此依据实习期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十一、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车辆情形的保险人赔偿责任|法律问题:投保人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投保人不得使用车辆的方式,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且保险人对投保人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不当使用车辆发生了两次事故。第一次事故中,因投保人实施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当使用车辆行为,

摘要2:(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之后投保人仍然不当使用车辆导致发生第二次事故。那么,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应主动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解除保险合同情况下,发生了第二次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仍可以依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免责?十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形的处理|法律问题:在交警部门只出具事故证明,而未能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如何采信事故证明以及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十三、“逃逸”的认定|十四、雇员垫付赔偿款的返还主体|法律问题:雇佣关系中,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雇员先行向受害人垫付了部分款项的,该款项应由谁返还给雇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877号

摘要1:【裁判摘要】鉴于本案原告为外国法人,且其主张著作权的涉案软件创作完成于外国,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在本案中,鉴于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涉案软件是否具有著作权、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归属及内容以及侵权责任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系美利坚合众国法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均为1971《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方,且上述两个国际条约中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故涉案计算机软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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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37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上海联家超市在其微博账号使用涉案作品作为博文配图,未给陈××署名,其行为侵犯了陈××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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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242号

摘要1:【裁判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根据太平洋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著作权授权范围,权利行使方式的约定,结合双方对诉讼权利行使的约定,可以认定音集协系取得了太平洋公司所授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即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太平洋公司不得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故此,在太平洋公司与音集协之间协议终止的2019年6月14日之前,太平洋公司无权行使其已授权给音集协的相关作品的放映权等著作权,亦无权向他人主张侵权。太平洋公司向十七英里公司主张此前放映涉案音像制品行为的侵权责任,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019年6月14日之后,因太平洋公司与音集协之间的协议终止,太平洋公司收回其对音集协的著作权授权,太平洋公司的著作权恢复到授权之前的圆满状态,故太平洋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音像制品的行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太平洋公司坚持主张其自始至终均有权向他人主张侵权,并对十七英里公司使用涉案音像制品的全部期间均要求十七英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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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594号

摘要1:【裁判摘要】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云川公司申请查封行为存在过错并判令云川公司赔偿刘××利息损失是否正确。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债权人在民事裁判中所确认的权利能够获得实现而依法设立的救济制度,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虽然云川公司提供的保全财产明细涉及刘××名下5个银行账户及26套房产,但保全财产明细仅系云川公司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云川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为40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冻结、查封的财产数额亦为4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云川公司起诉刘××及昌阳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其次,刘××主张曾多次就一审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于2015年11月28日提出的关于用冷藏厂置换被查封房产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云川公司予以拒绝,并无不当。第三,虽然本院已就云川公司起诉刘××及昌阳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但该判决尚未最终执行完毕,保全措施未解除亦不能归咎于云川公司。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云川公司申请保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一审认定云川公司申请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并应赔偿刘××损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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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10月16日)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1 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案例2 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案;案例3 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4 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案例5 规制短视频带货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商誉——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6 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造成对方损失,构成商业诋毁——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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