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集民初字第932号;(2011)厦民终字第2928号
摘要1:——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所享权利之认定
【裁判要旨】被冒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该股权又被冒名签字转让的人,其至始不享有公司的股权,但享有排除冒名行为所致妨害的权利。被冒名人在与公司有关诉讼中提起的多项诉讼请求,可从案由类型、诉讼效率、当事人讼累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案抑或并案审理。
【案号】(2011)集民初字第932号;(2011)厦民终字第2928号
摘要2:
摘要1:——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所享权利之认定
【裁判要旨】被冒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该股权又被冒名签字转让的人,其至始不享有公司的股权,但享有排除冒名行为所致妨害的权利。被冒名人在与公司有关诉讼中提起的多项诉讼请求,可从案由类型、诉讼效率、当事人讼累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案抑或并案审理。
【案号】(2011)集民初字第932号;(2011)厦民终字第2928号
摘要2:
摘要1:【要旨】(1)股权被冒名签字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冒名股东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登记行为,但存在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2)被冒名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股权。
【注释】工商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未规定行政机关需对具备形式要件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2)工商登记只做形式审查,不具有实质审查义务。
摘要2:
摘要1:解读:(1)在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缺乏成立的基本条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非无效;公司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不因此不成立。(2)伪造股东签名造成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或者侵犯股东权利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如未影响最终决议结果,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解析】除存在伪造股东签名外,还存在未实际开会或者表决等使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注释1】公司决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情形主要包括3大类——(1)决议侵犯公司利益或公共利益;(2)决议侵犯股东或债权人的私益;(3)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释2】公司决议无效5个类型——(1)无权决议(法人机关超出新《公司法》第59条、第67条、第78条等规定的决议权限作出的无权决议);(2)表决权人应回避而未回避参与表决作出的决议;(3)滥用表决权而作出不当决议(违反新《公司法》第21条、《民法典》第132条规定);(4)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决议;(5)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决议。
摘要2:【注解1】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可以是——(1)决议不成立(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2)决议无效(影响最终决议结果);(3)决议撤销(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
【注解2】未经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的增资行为无效。——参考案例:(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270-004】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以行为表明其已对决议中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2724号
→【备注】可撤销决议可以参考适用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