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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

摘要1:【目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当事人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受到合同相对性严格限制(性质上属于代位权:一次代位);劳务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诉讼管辖;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提示8: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处理;将收取工程款人员、收取材料人员列为诉讼第三人
【注解1】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1)“发包人”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而应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4)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注解2】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2)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及违法发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注解3】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75号
【注解4】(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发包人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参考案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理解与适用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的比较混乱,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摘要2:(续)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60页。
【理解与适用2】根据《2004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称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解释》及本解释沿用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员、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不过,根据《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解释保留《2018年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
【理解与适用3】“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5、26条),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5
【注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应系无效的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有效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0259号
【注解6】发承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支持。——(2021)粤民申7270号
【注解7】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注解8】实际施工人向尚未结算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律师教你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工伤?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11.工伤认定要素有哪些?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2.1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2.2意外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3因工外出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13.1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5.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6.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7.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8.“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0.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21.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22.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2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2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内?2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哪些?26.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27.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机构?28.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29.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0.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31.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3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何划分?35.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申请?3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37.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38.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如何规定?39.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40.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41.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2.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3.1-4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摘要2:44.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5.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6.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有哪些?48.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4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50.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51.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2.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53.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54.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55.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56.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57.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5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59.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60.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6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问题探讨

摘要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

摘要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司法处断

摘要1:1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临时工、农民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能否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诉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4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5 对于双方续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6 劳动者在同一系统内(如中国工商银行)由某一地区调至另一地区工作,劳动者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前一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7 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摘要2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废止】

摘要1: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提示】工程队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工程队负责人以承包方负责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为适格原告)。

摘要2:【要旨】农民工组建工程队与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挂靠经营,双方之间所订立的承包协议内容体现了平等互利、双务有偿等特点。若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从57个最高院案例看“实际施工人” 的6个法律问题

摘要1:规则一: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主要针对违法的劳务分包工程,而不包括专业技术分包工程,且实际施工人应当全面履行而非部分履行发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内容。
规则二:该条规定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请求发包人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规则三:承包人基于无效合同享有的工程价款为特殊法定债务,与一般借款债务性质不同,发包人不得以借款之债抵销工程欠款。发包人明知工程款属于实际施工人仍单方通知抵销的,属于损害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情形。
规则四: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
观点五:实际施工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者挂靠等情形,其次实际施工人应证明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观点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等于代位权诉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摘要2

【笔记】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摘要1:【问题】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要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劳务报酬。
【理解与适用1】根据《2004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称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解释》及本解释沿用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员、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不过,根据《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解释保留《2018年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
【理解与适用2】“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5、26条),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5

摘要2:【注解】挂靠劳务分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863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摘要1:【摘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样理解,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也符合立法本意。但是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相应地其也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75号
【裁判摘要1】荣盛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亦是要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荣盛公司只是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异议,从未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权力提出过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之规定,荣盛公司再审提出其与华星公司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故王修虎亦应受该条款的约束,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修虎对其起诉的主张,超过了原审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摘要2:【裁判摘要2】需要指出的是,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排除人民法院主管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事实上,王修虎也无权依据荣盛公司与华星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向蚌埠仲裁委员会对荣盛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03行终72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03行终72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2010)行他字第10号〕的答复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397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397号
【裁判摘要】关于北京城建公司应否对赵永鹏、母寿甫应收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虽然2011年4月11日《会议纪要》载明北京城建公司第四水厂项目经理部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单位(设备安装部分赵永鹏),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北京城建公司向赵永鹏、母寿甫出具了《确认函》等,但该《会议纪要》、《委托书》和《确认函》等系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惠邑公司或北京城建公司直接向实际施工人赵永鹏、母寿甫付款的情况,而并非确认赵永鹏、母寿甫与北京城建公司建立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赵永鹏、母寿甫的合同相对方并非北京城建公司,赵永鹏、母寿甫依据《会议纪要》、《委托书》和《确认函》直接要求北京城建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59号
【裁判摘要1】劳务分包其中分包班组要求发包人对分包人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不予支持——于曹某某要求江南水利水电公司对蔡某某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曹某某起诉要求蔡某某支付劳务款的依据是其与蔡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而劳务分包合同的当事人系曹某某和蔡某某,曹某某只是蔡某某组织施工人员中的一个施工班组,并非完全替代蔡某某承担与江南水利水电公司之间劳务用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江南水利水电公司与曹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曹某某要求江南水利水电公司对蔡某某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2】劳务分包其中分包班组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劳务费范围内对分包人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判令江南水利水电公司在欠付蔡某某工程款范围内对蔡某某欠付曹某某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该司法解释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该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该特殊情况下发包人也仅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虽然上述规定涉及的是发包人,但本案中曹某某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江南水利水电公司承担支付劳务款责任与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类似,二审根据该条规定的原则判令江南水利水电公司在欠付蔡某某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曹某某承担责任充分保护了曹某某的利益,并无不当,曹某某主张江南水利水电公司对其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摘要2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厦中法【2017】96号)
【目录】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3.挂靠车辆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因工伤亡如何处理?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伤亡应如何处理?6.未休年休假加班费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8.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9.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如何赔偿?10.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1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认定?12.用人单位有逾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发放,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1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时发现仲裁裁决遗漏部分请求事项,应如何处理?14.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事实,人民法院如何处理?15.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9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裁判规则】工程进度款滞纳金系欠付工程进度款产生的违约赔偿,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可视为欠付款项的利息损失,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
【要旨】代建模式下业主和代建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投资人是业主,代理单位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获取管理费、咨询费和相关提成。
【摘要1】西宁交投虽拥有项目产权,但从其与明瑞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及合作方式来看,西宁交投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权授权给明瑞公司,由明瑞公司作为全资投资人进行开发建设,该协议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并且西宁交投也未与其他主体签订任何建设工程合同,也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故西宁交投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的发包人地位,其并非案涉项目的发包人。明瑞公司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取得案涉项目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具备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并承担付款义务,应认定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
【摘要2】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无合同关系时,发包人仅在特定条件下就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但该条因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故对其适用有严格限制:首先,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和救济途径问题;其次,除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等实际施工人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同时,还需存在转包、非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适用该条款。因此,美建公司以西宁交投系发包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3】构成债务加入必须有第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本案《钢结构施工合同》的付款义务人是明瑞公司,西宁交投支付的2090万元系代明瑞公司付款,该行为并不能证明西宁交投有与明瑞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债务加入。
【摘要4】即便从代建的角度讲,委托代建与工程施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也不应由委托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1号
【裁判要旨】劳务分包公司未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该公司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摘要】本案中,中海公司认可工程系刘某某雇佣工人所干,刘某某为巨龙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巨龙新疆分公司因未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被行政处罚,刘某某的施工行为对外系代表巨龙新疆分公司的职务行为,巨龙新疆分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中海公司、博海公司以中海公司与博海公司、博海公司与巨龙新疆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为由主张涉案工程与巨龙新疆分公司无关,其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巨龙新疆分公司为实际施工人身份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摘要2

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案例一: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裁判要旨】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案例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受法律保障【裁判要旨】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有平等的就业权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例三: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裁判要旨】即便用人单位没有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从业人员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勤勉履责。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四:劳动者仅向用人单位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裁判要旨】劳动者仅提供执业资格证书供用人单位使用而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案例五:用工单位不得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排除自身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裁判要旨】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七: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绩效奖金只对考核时在职的员工发放的,包含了鼓励员工长期为本单位工作的管理目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该考核奖金的,不予支持。
案例八:公司设立股东为公司负责人的,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裁判要旨】参与设立公司的股东,作为负责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该股东与公司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九:劳动者变相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服务,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裁判要旨】虽然劳动者没有和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也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案例十:公司应对成立前的用工行为承担责任【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成立前招用劳动者,成立后延用原有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从事与成立前相同的经营活动,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成立前即存在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对公司成立前的用工行为承担责任。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之规定——(1)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无效;(2)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之规定,已经足以保障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行为依法有效。
【注释】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建筑工人利益实际受到损害,承包人对工程款优先权放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948号;(2)中铁公司举证提交的其欠付分包单位工人工资、劳务费及材料款的催款函,不能证明催款函上载明的欠款即为其欠付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故对于其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直接损害到工人利益尚举证不足。——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1956号;(3)源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放弃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参考案例: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2民终290号

摘要2:【注解1】“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限定为“因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得不到建筑工程价款的清偿,进而不能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之情形,即以“债权不得到清偿”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标准。
【注解2】“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后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接近于债权人撤销权)。
【注解3】建筑工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救济——(1)承包人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单独提起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2)抵押权人已经提起抵押权诉讼,应当允许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允许其主张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3)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对生效判决确认没有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4)如承包人拒不行使优先受偿权又不支付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应当赋予建筑工人代位权。
【注解4】《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针对的是发承包人之间预先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规定;(2)承包人单独向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或者限制并非绝对,而是针对银行债权的相对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不适用《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规定,法院将根据承诺的先行条件是否达成来判断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50号
【注解5】承包人对银行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发包人不能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6】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相对性|承包人仅针对特定银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对其他债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参考案例: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衢民终字第48号
【注解7】《承诺书》是否附条件和附期限?|《承诺书》明确载明自愿放弃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在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应当为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负责。——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42号
【裁判摘要】招标投标活动中允许设置的保证金仅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项,设置其他类型的保证金欠缺法律依据——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存在依据。再审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再审中提及的49号通知第一条亦规定:“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于取消的保证金,该通知第三条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诚信保证金欠缺法定依据,显然位处被取消之列。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已判决撤销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不予返还再审被申请人600万元投标诚信保证金的行为。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再审申请人应当采取积极举措,以49号通知为指导,切实履行二审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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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终6063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终6063号
【裁判摘要】由于刘某某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刘某某系实际施工人。债权具有相对性,刘某某作为债权人,应向合同相对方田付全主张权利。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其特殊性,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实质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大多物化在建设工程之中,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突破债的相对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往往存在多层转包、分包的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在前述规定中并未对多层转包和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条并未排除对多层转包和分包情形的适用,即存在多层转包和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条不仅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了限定,而且亦对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限定。除此之外,在多层转包和分包情况下,原则上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允许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足额向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因此,从主张权利的主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以及发包人主张权利,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向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主张权利。刘某某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前述分析,其与田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要求田某某给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昱豪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有在香洲温泉公司向昱豪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昱豪公司未足额向田某某支

摘要2:(续)本案中,香洲温泉公司与昱豪公司之间并未结清工程款,刘某某在本案中主张昱豪公司与田某某共同支付工程款,并互负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昱豪公司与田某某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解读】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以及发包人主张权利,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向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主张权利:(1)存在多层转包和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2)在多层转包和分包情况下,原则上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允许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足额向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笔记】施工总承包人能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摘要1:解读:(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2)施工总承包人企业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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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在执行分配中工人工资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工人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清偿。——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1227号
【注解】法律并未规定农民工工资在清偿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债权中有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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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33行终21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33行终2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福贡县人社局作为福贡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部门,有权对福贡县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一、关于被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否可诉的问题。决定书被约束对象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日前向施某等7个班组支付劳动报酬4109684.59元,附拒不履行本责令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和复议期限。该责令书被约束对象是特定的,主观上有影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故,该责令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有权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福贡县人社局接到施某等劳动者投诉后,根据施某、施×华、施×东、毕×赵、李×才、施×才、董×生与无资质的实际承包人杨某所签订的工资结算清单认定杨某未向劳动者支付4109684.59元工资,因实际用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由发包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根据二审庭审及施某等人提交的工资结算清单可知,该工资清单中不仅包含着农民工工资,还包含着一部分的工程量结算款。另,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福贡县人社局应当审慎审查实际用工中支付对象真实性及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数,以及应要求用工主体提交有关代发工资支付的凭证,但福贡县人社局仅根据杨某与劳动者签订的工资欠条不能完全证明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数为4109684.59元。因此,福贡县人社局认定贵州建

摘要2:(续)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为4109684.59元依据不足,已影响到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上海一公司企图利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逃避查封?判决亮了!

摘要1:【摘要】宁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由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在案件一审开庭前,上海某建筑公司以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本案所涉被冻结账户没有特殊专用标识,在形式上不属于限制查封冻结的账户范围;在内容上,申请人提交的入账回单注明款项性质为“劳务费”,工资表也未加盖印章,汇入款项是否系农民工工资并不明确。如汇入款项确属农民工工资,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应直接支付给对应项目农民工本人,如有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非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亦属违规,不应受到关于限制查封、冻结、划拨的特殊法律保护。据此,宁乡法院驳回了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复议请求。

摘要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八:王某等与某汽车配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如何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

摘要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八:王某等与某汽车配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如何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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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摘要1:解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摘要2

 共100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