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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雇佣损害赔偿官司

摘要1:1.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2.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3.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4.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什么是雇主责任构成要件?4.1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5.什么是农村建房房东责任?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责任主体?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如何承担?8.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是否适用?9.什么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10.雇员之间致害责任如何承担?11.什么是雇主追偿权?雇主如何行使追偿权?15.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 16.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雇佣法律关系

摘要1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摘要2: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
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从事雇佣活动

摘要1:“从事雇佣活动”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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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纠纷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1.船员与船长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召集人与雇主的区分及责任认定?3.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雇佣关系?4.法律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之新法优于旧法,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修改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5.农村松散性质劳务中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界定6.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7.经第三人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支付报酬的不影响雇佣合同的成立8.雇员在农村房屋建造中受伤,房主应否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原、被告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能否行使追偿权?11.雇佣、加工承揽的区分及重大过失的认定12.水库管理站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发电机组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13.雇佣关系认定的考虑因素14.受害人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15.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16.雇主行使追偿权问题探讨1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如何承担责任18.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19.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雇主能否向雇员追偿?20.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21.雇员在农村民房建筑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房主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还是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2.发包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责任认定23.分包合同无效情况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各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4.雇员在第三人赔偿后能否再要求雇主承担责任?25.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26.盲人雇员辞职后仍住在原单位安排的宿舍,摔伤致死如何赔偿?27.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28.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2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确定30.自建房在两层及以下的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31.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2.受害者与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33.临时卸货工作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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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雇佣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雇佣关系包括人事、劳动、劳务关系中的各种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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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摘要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使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注解1】(1)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2)一般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临时工”身份不再具有法律关系认定的意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9.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注解2】公益性劳动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参考案例:(2007)沙法民初字第2816号、(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10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民申1301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民申1860号
【注解3】食堂和保洁工作非公司主营业务,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26民终803号

摘要2:【目录】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两个“兼容性”);确定劳动关系起算点的唯一标准是“用工之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判断标准;“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提示1: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成员判断因素;提示2:事业单位中用人关系类型;提示3:《劳动合同法》未将自然人用工(含家庭雇佣保姆)纳入调整范围;提示4:用人单位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提示5:外派劳务之劳动关系;提示6: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提示7: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提示8:境外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劳动关系认定;提示9:涉外劳动关系;提示10: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提示11: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提示12: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成立临时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提示13:关联公司劳动关系认定;提示14: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示15:“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关系;提示16: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转包或者层层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提示17:业主委员会与受雇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标签】董事劳动关系|外部董事劳动关系|独立董事劳动关系|两不找劳动关系|外派劳务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出租汽车司机劳动关系|境外居民劳动关系|投递员劳动关系|破产清算组劳动关系|关联公司劳动关系|邮政代办员劳动关系|快递员劳动关系| “自带车辆”司机劳动关系|发包劳动关系|转包劳动关系|业主委员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适用围范|群众性自治组织|附补贴公益劳动|用工主体责任
【注解4】自2008年1月1日起确认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4686号
【注解5】社保缴纳关系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仅凭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事实尚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参考案例:(2022)浙02民终1574号
【注解6】“日工”(以工作日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参考案例:(2020)皖02行终169号

朱××诉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摘要1:【裁判意旨】
①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其履行的职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应当认定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受害人请求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②伤害他人的雇员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由雇主单独承担。

摘要2

丁甲诉李××雇员受害赔偿案——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

摘要1:【裁判要旨】
①由于本次活动是雇主提议并组织且有招待合作单位业务人员性质,可视为与该单位发展有关,因此应认定为延续的单位工作安排而非一般的私下同事聚会。即使原告去购买烧烤没有得到雇主的明确指示,其购买活动依然与此次宵夜有密切联系,且客观上有利于雇主,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雇佣活动范围。
②原告遭受人身伤害纠纷的起因是电动车被意外触碰发动惊吓第三人,属于原告在购买烧烤即履行雇佣工作中未曾预料到且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随后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的口角进而发生的厮打则属于可以避免的事件。原告在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升级时,从主观上已经违背或超出了雇主的指示(原告未提供自己极力避免冲突升级的证据),在客观行为人也不再有利于其受雇事务的完成,从主观性、客观性、关联性上均已超出了雇佣事务的范围。故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并非因雇佣事务所致,雇主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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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1、杜某某2、杜某某3诉杜某某4、李某某等9人雇员受害赔偿案——农村松散性质劳务中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界定

摘要1:【来源: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意旨】
(1)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A.首先看双方是否有书面或者口头雇佣合同,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B.其次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C.再次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的指挥或控制,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的民事主体,其意义在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A.合伙的设立基础: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B.合伙的物质基础: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C.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D.合伙的盈余分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按照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E.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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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赖××雇佣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国发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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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帮工、承揽等相似关系的界定及识别

摘要1:【提示】本案争议焦点是雇佣关系与帮工、承揽等相似关系的界定及识别问题。
【裁判要旨】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委任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存在交融,它们之间的区别需要精确把握。一方以货物搬运完成作为获取另一方支付搬运费的对价,该搬运工作是一次性的,具有临时性,搬运方的行为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具有独立作业的特点,应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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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及责任承担

摘要1: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及责任承担 ——重庆市五中院判决陈伟诉郭宗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判裁判要旨】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一定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合伙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由合伙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定做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2)荣法民初字第00248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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