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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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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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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引言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3.将第八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事责任。

摘要2:【提示1】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提示2】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后,《2002年最高检答复》的效力仅及于虚假诉讼罪以外的情形,主要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2001年11月15日 法函[2001]71号)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一审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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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1:违法执行行为异议(救济)程序是指因执行方法、执行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利益而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程序救济权利

摘要2:问题:案外人对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案外人对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解】(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2)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般均由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无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将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由异议之诉变通为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0月13日 (1990)民他字第38号)
【摘要】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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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假释案件规定

摘要1: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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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要】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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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摘要】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摘要2:【注解】
(1)村民小组的诉讼方式应当以小组长作为负责人的方式提起,而不应采取小组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村民小组长如被追究事责任,则无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如仅被采取事羁押措施,尚未被追究事责任,应仍有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
(2)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如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则任何村民小组成员都不得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
(3)村民小组长缺位时,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不能直接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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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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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本原则

摘要1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法法始终而对事立法与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与制约作用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法定原则、罪平等原则、罪均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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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原则

摘要1:罪法定原则(罪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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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摘要1:平等适用法原则(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平等原则、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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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原则

摘要1:罪责相适应原则又称为罪均衡原则、罪相适应原则、罪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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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空间效力原则

摘要1法的空间效力系法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的犯罪行为能够予以适用的效力,主要解决的是一国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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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时间效力

摘要1法时间效力是指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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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法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法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摘要】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法比原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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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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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摘要1:关于适用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七〕十二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解读】
①“当时的法律”不应当仅局限于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而是泛指《法》修订之前的有关《法》或者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整体,而不能把它孤立的理解为行为当时的那一时间的法律。
②“不认为犯罪”或者“认为犯罪”,除了过去《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是犯罪的之外,还应当包括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类推判的部分(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认为是犯罪,不等于过去的《 法》 规定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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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预告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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