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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量处罚

摘要1:非法经营罪量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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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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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摘要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摘要2:【注解】申请执行人提起事自诉须满足两项条件——(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2)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制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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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处罚?

摘要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并处5-5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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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人民检察院复查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

摘要1:人民检察院复查事申诉案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复查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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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2003年7月29日 [2003]立他字第8号)
【摘要】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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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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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1983年5月26日(83)高检一厅字第125号)
【摘要】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所指的枪支,应包括火药枪在内。非法制造火药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
  在一九八0年六月全国事检察会议文件中,有关对非法制造、贩运、买卖枪支的解答,认为不包括猎枪和体育运动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布以前的有关规定草拟的,现已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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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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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罪

摘要1:【序言】
据统计,我国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交通死亡事故的15%,一年车祸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相当于每年发生一场汶川大地震!
如此庞大数量的交通事故形势下,交通肇事罪成为主要过失犯罪和最常见、多发的案件。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陷入灾难之中,另一方面却是交通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犯罪而忍受着追究事责任的痛苦,甚至丧失人生自由!
无罪辩护网秉承“阳光人生,从金牌辩护开始”,特别策划推出《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犯罪》,为交通肇事当事人提供一流的事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办理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
但愿我们永远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敬畏之心!

摘要2:【目录】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上有什么特点?3.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运输人员”包括哪些人员?4.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5.行人、乘车人等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6.交通肇事仅造成轻伤以下(含轻微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7.交通肇事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结果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8.交通肇事造成3人以上的重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9.交通肇事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定罪量标准是什么?10.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11.什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12.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1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1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罪?15.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处罚?16.醉酒驾车如何定罪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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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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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

摘要1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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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80号]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的,也可以适用免予事处罚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事处罚的情形,也未禁止对犯法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于事处罚,在适用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是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法》第37条免予事处罚条件的具体华,并未涵括所有免予事处罚的情形。“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是指宣告而非法定,法定为三年徒以上时,也存在免予事处罚的余地。
②在适用《解释》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根据《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事处罚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2)悔罪表现好;(3)具有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
【裁判规则】对于实施法定最低为三年以上有期徒犯罪的未成人,符合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判处免予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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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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