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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摘要1:【备注】已被《法修正案(九)》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八)》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年11月9日 法函〔1995〕140号)(已失效)
【摘要】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20日)
【摘要】
  一、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虽然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你省检察机关的立案数额标准不同于法院判的标准,但法院不宜以此为理由拒绝收案。法院是否收案以及如何判处,要根据具体案情,认真研究,慎重决定。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月7日)
【摘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后,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原由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事案件和死复核案件提出的申诉,如果第一审是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应当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死缓期二年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死缓期二年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8月12日 法明传[1993]251号)
【摘要】
  一、对于判处死缓期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事部分经死缓复核程序审核,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第二审程序审理,认为均应裁定维持原判的,在裁定书中,应先写明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然后再写“……,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于上述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件,如原判事部分经复核,认为应予核准死缓,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第二审审理认为判决不当,需要改判的,应当制作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应先写明核准原判决中的事部分,再写明撤销原判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及改判结果。
  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的,在法律文书中既要援引有关法条款,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12月30日)
【摘要】事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时限,应从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及其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至第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止。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事诉讼法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摘要】被判处有期徒宣告缓的犯罪分子,在缓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并未执行,不具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
【裁判还有】本案属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执行依据系抚州中院(2013)抚二初字第4号事判决,该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内容为“追缴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何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执行法院在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案涉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事违法性予以审查。审查中不应按照被告人承担事附带民事或普通民事责任的情形,仅以民法上“责任财产"的查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审查案涉财产是否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也不能仅适用一般民事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判断执行机构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的行为是否正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并不适于审查事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以及案外人民事权利能否排除“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颁布,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本案中,抚州中院(2015)抚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系2015年2月2日作出,故案外人龚某某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抚州中院作出上述执行裁定后,案外人龚某某如不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抚州中院、江西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受理龚某某所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综上,在何某某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中,案外人龚某某所提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江西高院立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解读】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在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涉案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事违法性进行审查。案外人以其对涉案财产享有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案(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摘要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2020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1999]行他字第26号 2000年4月28日)
【摘要】
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
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其是事司法行为;
三、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举证而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所涉及的案件如何处理,请你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摘要2:【注解】公安机关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笔记】股东以不追究其他股东职务侵占事责任为条件无偿取得其他股东股权是否合法有效?

摘要1:解读:股东发现其他股东存在职务侵占非法行为后,以财务漏洞一笔勾销为条件约定无偿转让股权,涉嫌对公权力调整的事责任范畴进行交易,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和处置的权利范围,股权转让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摘要2:【解析】以不追究事责任为条件无偿取得财产,因内容不合法(涉嫌对公权力调整的事责任范畴进行交易)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裁判要旨】银行因虚假承诺“续贷”骗取过桥方资金需要依法赔偿过桥方本金及利息损失。
【裁判摘要1】合同之外第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该第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参考上述规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行为事实上已经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受欺诈实施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然有权向欺诈者请求赔偿。本院(2001)民监他字第9号复函的内容,体现了上述解释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可资适用。
【裁判摘要2】据此,判断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予以考量,具体包括:1.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否存在告知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2.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否有欺诈的故意;3.林某某是否合理依赖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不当表述而作出意思表示;4.林某某是否因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而遭受金钱损失。……本案中,由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和林××的欺诈行为导致林某某出借的款项不能得到偿还,林某某所遭受的损失除实际出借款项本金外,也必然包括相应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审将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赔偿范围限于林××的事退赔责任,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林某某要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摘要2:【裁判摘要3】未获事退赔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4)闽终字第293号事判决,判决林××犯诈骗罪、退赔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192394.01元。林某某在该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因未获退赔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以民生银行福州分行配合林××隐瞒事实诱骗林某某提供借款为由要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返还扣划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情节考虑”。本院认为,《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所禁止的是在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禁止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可以另行针对其他应负责任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以事案件的被告人之外的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林某某作为事案件的被害人另行对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情节。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01号

摘要1:——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对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处理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20期】
【案号】执行异议:(2012)徐执异字第0022号;执行复议:(2013)苏执复字第0017号;执行监督:(2016)最高法执监401号
【裁判要旨】生效事判决主文明确判定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利,请求排除追缴的,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事判决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0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本案中,徐州中院(2011)徐二初字第2号事判决虽然没有具体写明应当追缴庚辰公司300万元存款,但其第三判项已明确: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其余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而庚辰公司的300万元存款系徐州市公安局冻结款项,直至事审判阶段一直处于续冻结状态,显然属于该事判决所称“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徐州中院根据事判决对冻结的庚辰公司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和处理,并无不当。庚辰公司主张该300万元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徐州中院(2011)徐二初字第2号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江苏高院(2013)苏执复字第0017号执行裁定对此不予审查,并无不当。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者由执行机构将异议材料移送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按照这一规定,庚辰公司如果认为徐州中院(2011)徐二初字第2号事判决存在赃款认定错误,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笔记】如何认定事赃款赃物善意取得?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摘要2

【笔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行政诉讼和事诉讼是否应当中止?

摘要1:解读:(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的仅限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包括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事诉讼;(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行政诉讼和事诉讼不应当中止。

摘要2:【注解1】(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执行程序(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事案件)都应当解除、中止;(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应当中止诉讼和仲裁仅限于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民事案件而不包括事和行政案件。
【注解2】(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都应当解除、所有执行程序都应当中止(包括民事保全和执行程序,也包括非民事保全和执行程序,如事案件没收违法所得执行以及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对债务人财产的行政执法行为等);(3)当债务人财产(尤其是抵押物)遇到事查封时,事案件久拖不决,可以考虑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事查封。
【注解3】(1)根据《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退赔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受偿;(2)《破产法》并没有赋予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受偿的权利,意味着和其他民事债权都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按照同一清偿条件清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4月6日)

摘要2

【笔记】“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中“监禁”是否包括采取事拘留、逮捕等事强制措施?

摘要1:解读:(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2)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摘要2:【注解】对被采取事拘留、逮捕等事强制措施被告提起诉讼,能否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4项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监禁”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2)对被采取事拘留、逮捕等事强制措施被告提起诉讼不能因被告被采取拘留、逮捕等事强制措施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李某等逃税罪二审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二终字第548号
【裁判摘要】三上诉人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补缴相应税款,一审法院以根据该情节对三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摘要2:李某某逃税事通知书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粤申93号
【摘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5月17日在《深圳商报》以登报公告送达的方式将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送达豪×公司,而截至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止,你们并未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事责任”的情形。至于你们的家属在你们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后,于2014年9月5日替你们将豪×公司少缴税款、应缴罚款及滞纳金进行补缴,原审法院已根据该情节对你们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你们认为应改判不予追究事责任的申诉意见不予采纳。
【注解】进入事司法程序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不影响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成立阻却逃税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 2014年5月4日)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摘要2

指导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某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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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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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判决没收财产能否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取得财产?

摘要1:解读:(1)没收财产只能针对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本人的合法财产立即执行、一次性执行,不可主执行完毕后再执,不可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取得的财产;(2)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终结后依法不应当恢复执行。

摘要2:【注解】判决没收财产应当执行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其满释放后开户设立,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银行账户的存款来自被执行人处置(2007)漳初字第×号事判决书生效时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该银行账户的财产不属本案执行标的,异议人请求撤销对该银行账户(××××××)冻结的异议成立。——(2022)闽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

【笔记】民事债务已经执行完毕情况下事受害人能否主张事退赔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的事退赔优先受偿权以“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为前提条件;(2)民事债务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事受害人不能主张事退赔优先受偿权。
【注释】事退赔优先受偿权是执行竞合优先权而非绝对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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