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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是否有义务为取保候审的人寻找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摘要1:司法机关没有义务为取保候审的人寻找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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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能否退还?

摘要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退还及没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取保候审结束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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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摘要1:    逮捕是指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逮捕行为/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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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10〕6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0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法释〔2010〕6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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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

摘要1:概念    诉讼期间是指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诉讼期间类型    1.法定期间;    2.指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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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送达

摘要1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1.送达传票、通知书、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2.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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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摘要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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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

摘要1:概念    侦查行为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查明犯罪而进行各种专门调查工作。侦查行为种类    侦查行为共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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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程序要件

摘要1:概念    提起公诉程序(形式)要件是指检察院向法院移送四个材料(旧刑事诉讼法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书面形式的起诉书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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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摘要1:法院受理条件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司法解释第1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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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 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8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摘要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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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1987年3月26日法(研)通1号)
【摘要】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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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发现原判量刑不当需改判死刑应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发现原判量刑不当需改判死刑应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7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摘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后,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拟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来是第二审案件,仍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审理后,如果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原第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原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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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8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再由原第一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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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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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研究室关于服刑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依法组织从事生产劳动,属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监狱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执行刑罚的行为不应纳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监狱对罪犯的工伤补偿行为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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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论疑罪从无

摘要1:【摘要】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何为疑罪?通常而言,疑罪是指已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确认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疑罪从无,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现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古今中外,关于疑罪的处理有一个认识不断变化的过程,而且多有波折,即使在当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疑罪从无规则亦未能完全贯彻到全部疑案处理中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在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认识尚未完全统一、观念未能彻底转变,加之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现象,不仅造成个案的处理不公,而且严重影响到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个中缘由颇为复杂。因此,即使在刑事法治取得前所未有进步的今天,我们仍有必要对疑罪从无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以期促进全社会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进一步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共同致力于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促进法治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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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集资诈骗案

摘要1:[第72号]某某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
①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作为法人的资格已经终止,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已丧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③对于可连续多次实施的犯罪来说,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中止只能表现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参与公司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可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已参与实施了多次,已骗得巨额集资款,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辞职离开公司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停止了其继续参与公司以后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不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被注销后,仍应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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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175号]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谓“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上当然既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的定罪量刑规定,也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把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排除在适用之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地确立关于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②在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方面,1979年刑法与新刑法虽基本相同,但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上有两点显著区别:
A.19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起始时间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新刑法则对此修改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B.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
③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无论出现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都应当由正在负责追究的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不再往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由于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终止诉讼程序的方式只能是终止审理,而不是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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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6号)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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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3号
【提示】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仍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人证言。
【摘要】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在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仍为证人证言。不能认为“询问笔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根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即具有证据能力。”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同样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证据规则》,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要旨】银行在申请贴现人无基础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进行贴现,系违规操作。银行与贴现人之间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事实上的、无书面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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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05年2月22日 [2004]行他字第16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审查,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因此,当事人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注解1】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废止,其中第6条内容被吸收到新司法解释第14条——此批复仍然适用。
【注解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意见不可诉。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行政案件,适用[2004]行他字第16号答复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未外化的鉴定结论均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一般仅就请示的问题予以答复,对未请示的问题不作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仅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请示,故[2004]行他字第16号答复仅就此问题作出答复。根据这一法理,其他的鉴定结论除外化外,亦属于不可诉的行为。(二)注意区分外化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外化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区分该鉴定结论是否可诉的重要条件,确定外化与未外化的区别点是”是否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未向社会公布,仅供有关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时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属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内部途径或者行政处理、诉讼中得到行政机关未向社会公布的鉴定结论,仍属于未外化的性质,仍不具有可诉性。反之,向社会公布的,则属于外化的鉴定结论,具有可诉性。——蔡小雪、郭秀江、耿宝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4页。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审查刑事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民事审判中的效力?
【要点提示】刑事和解协议首先是一种刑事契约,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案件,民事审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和解之前的纠纷案件审理。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2011年8月3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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