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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摘要1: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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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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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予以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布的规章《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1996]302号文印、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布),以及《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1998]458号)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1999]223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布之日起废止。
人民银行
2014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中地产有限公司诉广东展银行江门分行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函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中地产有限公司诉广东展银行江门分行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函复(2006年4月18日 [2005]执他字第26号
【摘要】根据本院判决,广东省展银行江门支行(以下简称江门支行)应当对香港回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丰公司)不能偿还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新中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当事人就主债务纠纷即新中地产有限公司与回丰公司之间的融资纠纷由香港高等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内地得到承认和执行。故即使回丰公司在内地拥有股权,但相对于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而言,该股权不应属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执行或在方便执行”的财产。因此,在新中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证明回丰公司在香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江门分行亦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应当恢复对本院[2001]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摘要】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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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2001年8月22日法民二[2001]50号)
【摘要】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所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系指双方均为特定人的一般情况。由于公司向社会公开行债券时,认购人并不特定,不可能要求每一个认购人都与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和套用《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定义。向社会公开行债券时,债券行人与代理行人或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同样具有证明担保人之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而认购人的认购行为即表明其已接受担保人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只要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的保证意思是自愿作出的,且其内容真实,该保证合同即应为有效,该公司应对其担保的兑付债券承担保证责任,是有道理的。
【要旨】行人向社会公开行债券时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有效——向社会公开行债券时,行人与代理行人或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对其担保的兑付债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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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三泷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申浦对外技术投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三泷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申浦对外技术投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0]民他字第7号 2000年1月1日)
【要旨】主合同双方当事人隐瞒贷款实际用途,以贷还债,应认定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展的实施意见

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展的实施意见(国办〔2013〕87号)(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1篇 相关论文1篇 英文译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微企业是国民

摘要2

首次公开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  《首次公开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摘要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摘要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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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
【摘要】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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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08年9月23日 [2008]行他字第15号)
【摘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不应将该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第三人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核房屋产权证行为。
二、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管理机关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如果不能确定第三人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待有权机关作出有效确认后,再恢复审理。

摘要2:无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第十条的通知》(布日期:2000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布日期:2003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3日)修改
【备注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失效】
(工商企字[2000]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备注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 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修改。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请遵照执行。

非依法律行为(公示)物权变动

摘要1:物权法对物权变动原因未统一规定为公示原则。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公示,但是缺乏公示的效力。
民法典标签:D209【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D229【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D230【因继承取得物权】|D231【因事实行为生物权变动】| D232【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D235【返还原物请求权】| D236【排除妨害请求权】| D237【物权复原请求权】| D238【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2:【注解1】法院办证判决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当事人(购房人)与开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该判决判令开商为当事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违约金,上述判决属于给付性判决,当事人基于这一判决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该判决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43号
【注解2】(1)认定“业主”不意味着认定为不动产所有权;(2)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形成性调解书具有确权效力,确认性调解书不具有确权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8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  法经〔1995〕1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你省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大桥村第十一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虞家河乡人民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村两级按3∶7比例留用,并将该费用于扶助、开办乡属企业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相悖。且大桥村第十一组在土地被征用后,仍然保留着村民组委会机构,在信用社有开户和存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虞家河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废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现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第三条已被《卫生部关于修订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布日期:2006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修订
本篇法规部分附表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附表的通知》(布日期:2008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4日)修订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现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备注2】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或调整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布日期:2010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4日)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

最高法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法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布时间:2014-08-20 09:40:51    2014年8月20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布会,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摘要2

消毒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或调整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失效】

摘要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2:【备注】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医疗费

摘要1: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注解】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认定:(1)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认定治疗终结则进入伤残鉴定;(2)对于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后续治疗费)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事故之间关联性由伤者承担举证责任;(3)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之外,有新产生的治疗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以裁判生法律效力后生新的事实为由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8.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医疗费
计算方式——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实际生的数额据实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费票、医疗费用清单、医疗病历资料等。
相关规则——
1.因治疗非事故伤病、过度医疗、贵宾医疗、挂床等支出的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对上述不合理的治疗费用的争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客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院外购药费用的合理性争议,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即18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费用。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应先在18000元范围内扣减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成立的,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可免予赔偿。
4.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应待实际生后主张,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费用必然生且费用合理、金额明确具体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 法[1992]1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