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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43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叶某某以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委托五丰公司收取7000万元预付款,究竟应当认定为源泉公司行为抑或叶某某个人行为,究竟应当由源泉公司抑或叶某某个人负担向银雪公司返还款项的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叶某某在进行涉案交易时是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叶某某以源泉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并指示付款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属于代表源泉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叶某某担任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公司70%股份的情况下,银雪公司有足够理由相信叶某某以源泉公司名义提出的退股和付款请求属于源泉公司意思表示。所以,在所谓退股协议不再履行的情况下,源泉公司依法负有返还银雪公司前述预付款项的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案7000万元退股预付款汇至五丰公司账户后并未转回源泉公司账户,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该笔款项被实际用于清偿源泉公司债务,或用于源泉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因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重审并通过追加实际收款人参加诉讼的方式,进一步查明7000万元退股预付款被案外人收取或转移的相关事实。如经审理查明确有案外人无合法依据收取占用前述款项,可以判令其据实返还银雪公司。对于通过前述方式无法返还的部分,可以判令源泉公司承担向银雪公司返还的责任。审理过程中如果现恶意转移或侵吞款项涉嫌犯罪的,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摘要2:【解读】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持有公司70%股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0月27日印,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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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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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摘要2:【注解】该批复系基于《土地管理法》第58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债务人财产的认定】;【非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共有财产】;【执行回转财产】;【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恢复】;【撤销行为追回的财产】;【程序转入下撤销行为的起算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撤销时的返还】;【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撤销的例外】;【债权人撤销权】;【有担保债务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基于执行行为的个别清偿】;【必要个别清偿的撤销排除】;【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产生的赔偿】;【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破产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非正常收入的追回】;【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和变价】;【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行使的对待给付】;【需及时变现财产取回权的行使】;【违法转让构成善意取得时原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违法转让未构成善意取得时受让人的权利行使】;【占有物毁损、灭失时代偿性取回权的行使】;【占有物转让、毁损、灭失时管理人等的责任】;【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挑拣履行】;【出卖人破产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出卖人破产决定解除合同时出卖人追收权利的行使】;【买受人破产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买受人破产决定解除合同时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在途标的物取回权的行使】;【重整期间紧急取回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的生效】;【未到期债务和不同种类品质债务的破产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民法抵销的无效】;【别除权人债权的抵销】;【抵销的禁止】;【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的管辖】;【法律适用】

【笔记】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项之规定——(1)向不特定对象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2)针对某一或某几个特定主体定向行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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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释1】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解2】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在争议。
【注解3】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解4】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以其是否关涉公序良俗为标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2:【注解1】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关系为条件;(2)特殊身份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2】因亲属法上的法律事实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3】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申请法院执行期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2)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81民初101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81民初1017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回重审案件,被告在原审时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倪某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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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83民初242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83民初242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该条规定是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在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的问题上,答辩失权的制度模式就是以法定的失权期间为界限,合理限制债务人的答辩权利,并贯穿于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中,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和效益。本案系因事实不清被二审法院回重审案件,重审一审与原审一审虽同属一审,但是回重审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被告在原一审期间并未援引时效抗辩,也并非基于新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该条应进行限缩适用,诉讼时效应限于原审一审提起,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怠于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在案件完整的审判程序中均产生答辩失权的法律效果,除非有法定除外情形,以保障后续审理程序的稳定。故,被告在重审中提出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