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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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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4年2月2日 [2003]民三他字第10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另论)。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三、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根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一般注意程度,审查确认是否会因这种使用而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五、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请你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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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白酒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白酒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三他字第6号)
【摘要】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得禁止地名所在区域的其他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该地名。但是,除各自使用的地名文字相同外,如果商品名称与使用特殊的字体、形状等外观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注册商标使用的地名除具有地域含义外,还具有使相关公众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必然联系起来的其他含义(即第二含义),则不在此限。
  请你院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根据案件事实,认真请示案件中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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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商标管[1994]234号)
【摘要】
  一、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非印刷体,可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法律不予禁止。
  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特别是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应予禁止。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相同近似的,应按照商标侵权严肃查处。
  三、在商标管理环节中,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仍以其核准注册的印刷体商标为准。
  四、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应告诫企业使用中最好不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原样。如确需使用其他字体与字形的,最好申请注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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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1994年11月15日)
【摘要】
  一、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非印刷体,可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法律不予禁止。
  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特别是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应予禁止。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相同近似的,应按照商标侵权严肃查处。
  三、在商标管理环节中,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仍以其核准注册的印刷体商标为准。
  四、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应告诫企业使用中最好不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原样。如确需使用其他字体与字形的,最好申请注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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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商标管[1995]373号 1995年10月19日)
【摘要】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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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1988年1月19日 商标字[1988]第3号)
【摘要】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
  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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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享有管辖权。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由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则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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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246号)
【摘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现年,(R)是注册标记。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K)符号,与(R)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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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6]174号)
【摘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有关行政处罚及侵权物品处理的规定,既适用于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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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商标函[1997]31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对非商标注册人或非其授权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他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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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商标案[1997]505号)
【摘要】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及图形商标,已由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第832040号,刊登在第540期《商标公告》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提供的材料,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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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548号)
【摘要】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摩托车及摩托车配件上的“JD”、“JL”和“JIALING”商标,是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870214号、第716448号和717731号,分别刊登在第559期、第472期和第473期《商标公告》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生产者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汽缸头叶片等零部件用于组装摩托车发动机时,如果零部件上的商标使用形式不会使消费者对发动机成品的产源产生误认,则发动机生产者上述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商标的行为。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材料,重庆中意摩托车有限公司在其组装的发动机边盖上使用“JIALING”商标的行为(第三种商标使用情况),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在发动机汽缸头叶片上使用“JD”、“JL”的行为(第一种、第二种商标使用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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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
【摘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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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商标案字[2004]第111号)
【摘要】根据《商标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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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经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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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2000年4月17日[1999]知他字第5号函)
【摘要】烟台市京蓬农药厂(以下简称京蓬厂)的“桃小灵”注册商标与潍坊市益农化工厂(以下简称益农厂)的“桃小一次净”商品名称都具有区别商品品质和来源的标识作用,“桃小”在其中均是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灵”与“一次净”都均有功效显著之意,因此,两者的字型和含义存在一定的近似之处。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判定这种“近似”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即是否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对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解释,“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者会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从本案现有材料看,证明已经在客观上造成误认的证据似有不足,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定足以造成误认的证据也不扎实,原审判决作出使消费者产生两者存在一种特殊联系感觉的认定,在事实依据方面尚有所欠缺。但你院倾向性意见所述理由似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理由是:1.字型结构、词语组合、包装装潢上的明显差异不能作为否定两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充足理由,因为认定近似并不需要在字型、读音、含义三方面均构成近似,而且包装装潢的异同不能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依据。2.虽然“桃小”是昆虫的通用名称,商标权人不能以其注册了“桃小灵”商标而限制他人使用该词汇,且农药行业有将药物防治对象与防治效果组合命名的惯例,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桃小”均是正当合理的。判断正当与否,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是否造成了对他人商标权的损害来认定。如果本案“桃小灵”与“桃小一次净”之间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则益农厂使用“桃小”就是不正当的,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此外,从京蓬厂提供的证据看,似已发生了农药经销商产生“桃小一次净”是“桃小灵”替代产品错误认识的客观事实,经销商虽然不是最终消费者,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通消费者的主观判断。你院复查本案时应当考虑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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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TCL集团公司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注册商标相近的“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请示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TCL集团公司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注册商标相近的“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请示的批复([2003]民三他字第4号)
【摘要】
  判断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以这种使用行为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为标准进行。
  由于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不同于在商品和服务中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因此,在认定是否造成“混淆”、“借用”、“损害”等事实时,应当特别注意:
  一、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的强弱,是商标侵权判断中确定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以及确认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大,而知名度低显著性弱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小。
  二、要对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如行为人是否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是否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时间等方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误认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特殊的关系等。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侵权认定问题,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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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责

摘要1:(1)商标局职责: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2)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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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摘要1: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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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摘要1:【注解1】《商标法》第15条第1款——(1)适用主体严格限定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以及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上;(2)不要求被抢注商标在先使用;(3)授予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对抢注商标的异议、无效和禁止使用权。
【注解2】《商标法》第15条第2款——(1)适用主体限定在因某种原因“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主体上(主体范围更宽);(2)要求被抢注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限制);(3)仅授予异议和无效权(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或代表人禁止使用被抢注的商标)。
【注解3】《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要求“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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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行提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行提字第2号
【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不仅包括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裁判要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法中的代理关系,不仅要根据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名称,更要根据其内容的法律属性判断。
【裁判规则】《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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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

摘要1商标国际注册是指遵循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在国际上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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