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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摘要1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 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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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摘要1: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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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

摘要1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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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商标管[1995]375号 1995年10月19日)
【摘要】
  一、经研究来函所述情况和我局了解的事实,饲料使用数字作为商标的问题已引起我局重视。我局在此类商标的注册审查中将充分考虑来函中所提的建议,从严掌握。
  二、已注册的数字商标,其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保护的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准。他人正当地使用产品代号(货)号)且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可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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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口罐头代号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函

摘要1:【摘要】
  一、罐头代号仅为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内部掌握,虽经长期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出口罐头生产厂家,但广大消费者并不知道代号的作用,更不会据此辨别罐头的生产厂家。因此,以规范形式表示的罐头代号不具有商标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二、以非规范形式表示的罐头代号,在整体上具备了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区别商品出处作用的,则可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代号,无论其规范形式,还是非规范形式,他人均不得非法使用。
  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必须由生产厂家提出,而不能以你部名义提出。你部可以将罐头代号编排目录提供给我局参考。如果有人将他人罐头代号申请商标注册,你部和企业均可以向我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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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2000年3月3日 商标案[2000]96号)
【摘要】摘要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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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2003]60号)
【摘要】
  一、“槟榔”是水果的一种。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鲜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31类第5组“未加工过的水果及干果”;“加工过的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第4组“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槟榔”与国际分类第29类第11组“加工过的坚果”类似群组名下的商品不类似。
  二、“含醋饮料”应为一种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饮料,属于国际分类第32类第2组“不含酒精饮料”,与国际分类第30类第15组“醋”商品不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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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32号)
【摘要】我局认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19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品房”。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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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40号)
【摘要】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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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
【摘要】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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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的意见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的意见
【摘要】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程序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经核准后删减部分已核定使用的商品。
  二、因代理人在注册申请时翻译的商品名称不够准确,需要对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进行修正的,只要这种修正不扩大原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可以通过《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办理。
  三、因注册商标变更程序与注销、撤销程序不同,因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被删减商品上提出的注册申请,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一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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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摘要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商标[1997]39号 19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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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问题的批复(商标[1995]29号)
【摘要】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若单独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则属于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因此,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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