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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

摘要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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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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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索取贿赂型受贿?

摘要1:索取贿赂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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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受贿赂型受贿?

摘要1:收受贿赂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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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间接(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摘要1:间接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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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干股型受贿?

摘要1:干股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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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报酬型受贿?

摘要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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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权属登记未变更型受贿?

摘要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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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后受贿?

摘要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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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

摘要1:【裁判要旨】在适用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扩大从事公务的认定范围。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号】一审:(2011)长刑初字第00012号;二审:(2011)咸刑终字第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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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

摘要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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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摘要】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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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体?

摘要1: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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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体?

摘要1:贪污罪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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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1997〕5号)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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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摘要】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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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摘要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准备用毕归还,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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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

摘要1: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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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摘要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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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摘要1: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排除贪污罪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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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保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务骗保行为定贪污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务骗保行为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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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

摘要1: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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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费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费用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虚假报销行为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虚假报销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费用(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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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号)
【摘要】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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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摘要1:【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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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挪用公款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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