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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

摘要1: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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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

摘要1: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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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

摘要1: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即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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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

摘要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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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受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口头承诺收受钱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要点提示】口头承诺收受他人钱款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口头承诺收受行为产生的原因,送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该钱款归谁控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贿者有送钱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贿者有收受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都有相应的具体行为,双方行为的性质是权钱交易,即便行为人是口头承诺收受钱款,也应构成受贿罪。如果该钱款为受贿者所控制,则认定为受贿既遂。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收受他人财物,并就收受财物作出具体安排,进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A.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收受的解释是接受、收取;
B.《刑法》中对受贿罪的表述中的收受他人财物既包括收下他人送的财务,也包括对他人送的财物不拒收。
国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收取钱款,虽然该款项在案发时尚未到账,但在事实上对该款项或其中部分款项具有支配权,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既遂。
A.对贿赂财物的控制是判断构成受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B.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应以受贿者对财物的控制为准,而不应以行贿者对财物的丧失为准。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刑初字第29号(2008年10月15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刑终字第428号(20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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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摘要1:[第217号]万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要旨】
①区分亲友间经济往来是正当馈赠还是受贿,应从双方关系、经济往来的价款和事由等方面予以判断。
②利益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属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A.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定罪条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一切便利,包括利用本人对下属单位领导、管理关系中的各种便利。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B.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能够挪用的所有公款,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依职务直接经管、支配的公款,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者职权便利所涉及的下属单位经管、支配的公款。
③下级单位人员受上级单位的领导指使挪用公款,不一定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A.如果下级单位人员与上级单位领导共谋,给上级领导挪用公款出谋划策,帮助上级单位领导完成挪用公款的,下级单位人员已具有帮助上级单位领导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B.如果下级单位人员不知道上级单位领导划拨款项的真实意图,仅仅出于执行上级单位领导的指示而办理划拨手续的,下级单位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C.如果上级单位的领导将挪用公款的意图告诉下级单位人员,下级单位人员迫于上级单位领导的压力而挪用公款归上级领导使用的,一般也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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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64号]陈某某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或者之前并未收受财物,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对方财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却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的,认定为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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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340号]李某某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
①经国家机关党委决定任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有关单位为其或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属于索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③利用职务便利索引低价房构成受贿的,支付少量购房款以掩盖受贿犯罪行为,受贿金额为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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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摘要1:【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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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91年9月22日)
【摘要】对治安联防工作目前尚无专门立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当中,都已明确:治安联防组织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因此,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侵害人构成哪种罪,就按哪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将“侵害正在执行任务的联防队员”作为一个量刑时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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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摘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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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擅自打印彩票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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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第333号]丁某某挪用资金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实施协助政府执行公务以外的其他公共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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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挪用资金、贪污案

摘要1:[第454号]陈某某等挪用资金、贪污案——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法区分被挪用的款项性质的,以挪用资金罪追究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挪用的款项无法区分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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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5号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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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

摘要1: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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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摘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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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摘要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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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摘要1:【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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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隐瞒境外存款罪

摘要1: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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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贿罪?

摘要1:行贿罪是指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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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贿罪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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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摘要1:[第563号]张某某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①侵犯客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B.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特殊主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种行为表现);
B.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④主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B.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特殊情形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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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52号]高某某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便利条件,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保管的财物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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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摘要1:[第642号]钱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问题】被告人作为村支书,以村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其侵吞所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村基层组织人员以村集体名义,处理村集体组织事务的,不属于从事公务,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相应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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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账户资金不入账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但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使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该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4)开刑初字第61号(2004年5月14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刑终字第56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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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731号]周某某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放火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在行为当时特定的客观环境下该行为不可能形成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燃烧状态,且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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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摘要1:[第462号]高某某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裁判要旨】集体决定将公款用于单位个人购买私房的,属于共同贪污,应以贪污罪论处。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贪污的对象是公款。
【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公款,以单位名义买房,由个人非法占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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