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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摘要】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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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舞钢市财政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舞钢市财政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担保法》施行前国家行政机关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缔约方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7号
【裁判要旨】《担保法》施行前国家行政机关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缔约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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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财政局等与杨家德借贷纠纷案

摘要1:泰兴市财政局与杨家德、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泰兴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支行借贷纠纷上诉案——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纠纷的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财政局未经批准为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应为无效——企业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应对主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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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未经批准,为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应为无效——企业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政府机关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企业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应对主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泰兴市财政局与杨家德、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泰兴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支行借贷纠纷上诉案——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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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

摘要1: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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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号)
【摘要】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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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340号]李某某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
①经国家机关党委决定任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有关单位为其或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属于索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③利用职务便利索引低价房构成受贿的,支付少量购房款以掩盖受贿犯罪行为,受贿金额为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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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鲁民监字第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鲁民监字第8号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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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招摇撞骗案

摘要1:[第264号]梁某某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裁判摘要】即便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宜认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而依照《刑法》第266条后半段所确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仍宜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情况下,方宜认为此种行为已超出《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所能评价的犯罪,而只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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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摘要1:【裁判摘要】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罚款,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他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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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5号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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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摘要】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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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摘要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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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妨害公务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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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冒充法官招摇撞骗案

摘要1:李某某冒充法官招摇撞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骗取财物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总的来说,是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定刑定罪量刑,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重复适用,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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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摘要1: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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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招摇撞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招摇撞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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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招摇撞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招摇撞骗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进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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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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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6月3日 [2003]高检研发第17号)
【摘要】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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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摘要】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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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1: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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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摘要1:[第563号]张某某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①侵犯客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B.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特殊主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种行为表现);
B.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④主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B.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特殊情形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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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主体研究

摘要1:[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存在众多争议,虽然出台了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渎职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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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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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摘要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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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行为?

摘要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的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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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解读:渎职罪主体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渎职罪犯罪主体?2.什么是渎职罪主体范围?3.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4.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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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31日 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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