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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

摘要1: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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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收回

摘要1: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不因进城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而导致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摘要2:【注解】(1)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收回承包地;(2)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75.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来源

摘要1: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

摘要2:【注解】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1)在二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将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优先用于解决新增成员的承包地问题;(2)发包方如无机动地和无新增土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新增认可的耕地问题。——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77.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地,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摘要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过程。

摘要2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处理规则

摘要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处理规则

摘要2:【解读】(2018)最高法行申4558号“如果仅仅具有农村户口,但是已经在城镇工作并享受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等福利分房的人员,则一般不宜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征收土地时的土地补偿分配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条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P141-142。
【注解1】公务员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人口,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对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95号《王某、重庆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注解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请求人均分配份额应以原分配基数加上诉讼请求加入分配人数计算人均分配额。——参考案例: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321民初292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3187号
【注解3】(1)单独提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的事项;(2)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无需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21)豫民申8786号
【注解4】村民委员会系法律明确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由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终847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闽常[2005]18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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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目录】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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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摘要】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一段修改为: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不动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专属管辖?

摘要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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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问题探析

摘要1:【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完成后,即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权利义务也相应地交换。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多年之后,一方当事人以无书面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未约定永久互换、自己仍持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理由要求认定互换合同无效并换回土地,显然不应得到支持。但在实践中,也有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互换还是转包呢?这就涉及到如何探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即依据哪些因素来确定这个合同的性质,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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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选择

摘要1:【提示】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经行政机关审批,被告私自变更土地性质的采矿权是否合法?被告为实现采矿权而使用土地与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者的权利相冲突时,如何解决冲突问题。
【裁判要旨】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未经行政机关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当采矿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号】(2010)铜法民初字第856号;(2011)渝一中民终字第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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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105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105号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势变更。
【裁判摘要】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情势变更,包括当地地租猛增,并且合同约定的上缴办法因小青皮、吕宋芒果已被改良不复存在,使原本已具有特殊性的合同双方的对价关系严重失衡,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而且地租价款的上缴办法因失去依托无法实际履行。故被上诉人关于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继续履行的诉求依法不应支持。而上诉人基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势变更,通过其第九届职代会第五次会议就地租价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关于加强芒果种植业管理的规定》,该职代会代表来源于基层,包括承包户,并且规定上缴地租的价款符合当地实际,使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趋向公平合理。事实上98%以上的种植户亦已认可并按新规定的标准交纳地租,由此可见,该规定不属单方变更合同行为,被上诉人关于确认上诉人单方变更合同行为无效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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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琼行终字第90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琼行终字第90号
【提示】房前屋后地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裁判摘要】颁证地系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属可以承包的土地。原审判决认定该地属于房前屋后地、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系对土地性质的错误认定,应予指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应影响相邻人的通行权。颁证地上的小路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部分形成,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该条小路已经成为曾玉芳、陈奕河两家通行的主要通道。在此情况下,东阳三经济社将包括该路所在的全部土地发包给陈秀娟,文昌市政府据此给陈秀娟颁发0712070号经营权证,实际影响了他人通行权,应予撤销。有关单位应在测量、剔除出适当的道路面积后重新予以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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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能否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行政确权?

摘要1:解读:(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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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要求乡级政府处理?

摘要1: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集体经济组成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乡镇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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