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土地承包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9号
【裁判摘要】陈锦行持有的《鱼塘使用证》是当时的乡人民政府对其投资投劳开挖的土名为“勒基坑”的鱼塘所享有的使用权的确认,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但《鱼塘使用证》并不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鱼塘使用证》并不具有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认定鱼塘证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下陈村根据三水市芦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00)25号文件收回“勒基坑”鱼塘,三水市芦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文件属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的,相对人必须遵守,上诉人在该行政行为未被撤销或者改变之前主张被上诉人收回鱼塘构成违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赔偿未到期租金、误工费、诉讼费、推塘费等计74340元的上诉请求,因为上诉人对鱼塘使用收益十七年,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上诉人的投入已经收回,且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推塘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摘要2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长行初字第2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32号

摘要1:【问题提示】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处理?
【要点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政府有权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是土地权属纠纷,故乡政府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长行初字第2号(2006年6月16日);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32号(2006年11月22日)

摘要2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1309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014号

摘要1:【问题提示】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要点提示】原被告对讼争田地均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原被告的纠纷就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政府主管,而不是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1309号(2005年8月26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014号(2005年11月14日)

摘要2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103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103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是签署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均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但委托代理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所代理的本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

摘要2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91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91号
【裁判要旨】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数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的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要2

(2006)新民权初字第41号;(2007)沈民(3)合终字第111号

摘要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及期限的认定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行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对互换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互换合同与转让合同非常相似,互换一方不能以没有明确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案号】(2006)新民权初字第41号;二审:(2007)沈民(3)合终字第111号

摘要2

村集体擅自将荒山发包给村外人的,合同效力待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法定程序的,合同应认定有效

摘要1:【要旨1】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上述法定程序的,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的承包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未经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未经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裁判规则】《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条规定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时做的限制性规定,其中“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为程序性规定,通常称为“民主议定程序”。未经或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59辑)】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703号

摘要1:(农村土地承包者对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权)(土地补偿费分配)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者作为村民小组成员,在其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703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8-81页。

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征地引发的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人在国家征收土地后,有权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获得补偿。如果承包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其请求权指向的对象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没有给予补偿,可以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了补偿标准和具体补偿办法,土地使用权人已经与被征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确定了补偿的具体办法,但却拖欠补偿费的,承包人可以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而该款项被集体经济组织扣留的,则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摘要2

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做出裁定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共有人作出判决。

摘要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权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人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摘要2

【笔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摘要1:【要旨】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和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非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摘要2

抵押权纠纷

摘要1:【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纠纷是指抵押当事人之间因抵押权的成立、内容、变更、转让、实现、消灭等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笔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转让有何区别?

摘要1:【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转让最关键区别在于转让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转包不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只需向承包方备案而无需经承包方同意。

摘要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陈某与王某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上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摘要2

刘××、林××诉某市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摘要1:【提示】没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自留地权属纠纷可否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处理?
【裁判要旨】自留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由此,因自留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后,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政府对此类案件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鉴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有否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不是认定自留地权属纠纷可否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处理的唯一依据。

摘要2:《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吉行申356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吉行申356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级政府没有对村民自治事项直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肖建威等六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向新城乡政府申请解决,新城乡政府对其要求发包耕地的请求已于2006年4月7日通过上访问题答复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已生效的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认为,《关于刘玉珍、肖建威上访问题的答复》,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肖建威等六人的起诉。该裁定对肖建威等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本案新城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城乡政府2006年4月7日作出《关于刘玉珍、肖建威上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记载事实表明:新城乡政府已对上访人刘玉珍、肖建威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记载有具体详细的调查情况,并提出答复意见:和平村五社第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据此能够认定新城乡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摘要2:【裁判摘要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肖建威等六人请求新城乡政府对属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具体内容,即要求新城乡政府认定其是否应分得承包地进行处理,但依前述法律规定,新城乡政府没有对村民自治事项直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9)城民一初字第209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民一终字第77号

摘要1:【问题提示】以户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间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家庭与户区别何在?因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应以何为基础进行分配?
【要点提示】因土地承包期限较长(一般为三十年),在承包期限内,因生老病死、婚娶嫁出、分家析产等各种变动原因,家庭成员的人数、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化。处理此类纠纷,一是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之间是按份共有的关系还是共同共有关系要作出正确判断;二是要正确区分家庭和农户法律性质之间的差别,以原承包关系确立时同一农户的家庭成员作为基础,依据变动的原因,把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限制在以户为单位的范围内,以户作为基本单位,按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
【案例索引】一审: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9)城民一初字第209号(2009年4月9日);二审: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民一终字第77号(2009年8月26日)

摘要2:【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承包期内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原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