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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失效】

摘要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17日)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行初字第34号

摘要1:【提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政府只享有调解的权力,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要适用《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郑州市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行初字第34号

摘要2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长行初字第2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32号

摘要1:【问题提示】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处理?
【要点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政府有权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是土地权属纠纷,故乡政府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长行初字第2号(2006年6月16日);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32号(2006年11月22日)

摘要2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1309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014号

摘要1:【问题提示】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要点提示】原被告对讼争田地均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原被告的纠纷就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政府主管,而不是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1309号(2005年8月26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2014号(2005年11月14日)

摘要2

未经原始确权 的土地发生的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摘要1:——未经原始确权 的土地发生的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主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原始确权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在土地未经原始确权且权属又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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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云中法行初字第9号;(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69号

摘要1:冯子细与云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上诉案——正确认定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先行处理程序
【裁判要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案号】(2007)云中法行初字第9号;二审:(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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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7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梁某某从原淇县医药公司处购买涉案土地上部分房屋后,卢某某经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及其余房屋的所有权,此后卢某某没有改变涉案土地的四至和基本使用情况,在此情况下,被诉颁证行为并未涉及土地边界的变化。此外,从本案听证情况看,梁某某与卢某某亦承认彼此之间不存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争议,所以,虽然双方房屋所占土地相邻,但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并非土地权属纠纷,而是梁某某因占用通道经营饭店产生的相邻通行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据此,相邻权受损属于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情形之一,但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权利人只能就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涉及相邻权,权利人即可对所有相关行政行为进行挑战。本案中,直接影响梁某某通行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行为及其与卢某某之间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土地登记部门的颁证行为本身没有对梁某某的合法通行权产生直接影响,梁某某以缺失地籍调查为由质疑被诉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无助于其权利的救济,也无法实现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其与本案被诉的土地颁证登记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对于梁某某的相邻通行权问题,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摘要2:【解读】(1)当事人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涉及相邻权,权利人即可对所有相关行政行为进行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12号
【裁判摘要】未使用其他集体土地满20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第四条亦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根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使用的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不满20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归属的,申请土地确权前已经发生争议的,根据争议各方使用争议地的使用现状、使用时间长短、生产活动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土地所有权。根据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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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2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251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34号撤销决定的处理结果实为二个行政行为,一是撤销黎××持有的H145号《承包经营权证》中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二是将涉案土地重新确权给陈××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黎××与陈××等三人实际上对涉案“对面浪”土地承包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龙门县政府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给陈××等三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指正。但是结合本案中龙门县政府、惠州市政府在进行行政处理和复议调查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以及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对面浪”土地承包权的归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龙门县政府的确权划分应予认可。从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龙门县政府的处置虽有不妥,但在该个案中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故本院认为,龙门县的越权处置行为确有不妥,但在本案中尚不构成引起再审的法定事由。

摘要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行终487号

【笔记】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能否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行政确权?

摘要1:解读:(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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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70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705号
【裁判摘要】(1)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2)政府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维持或撤销政府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莺歌海镇政府根据争议地来源、历史延续情况及相邻土地的实际状况,作出莺府发(2018)21号《关于莺一社区郑杰与冯天富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1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使用权确认给郑×,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乐东县政府的23号复议决定,撤销21号处理决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撤销23号复议决定,恢复21号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驳回冯××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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