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提供证据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8执201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本案中,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无法体现仲裁庭已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述基本程序权利,应认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1292号裁决。

摘要2:【系列案件】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8执201、202、300、301-307、309、311-3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行申30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以岳××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有争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岳××可就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待劳动关系问题解决后,工伤认定程序再行恢复。因此,本案中,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岳××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岳××认为本案中不论第三人与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情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89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关于天龙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是否就案涉工程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问题。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铁建工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签订,天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工程虽由天龙公司实际施工,但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存在、各方履行行为均以该合同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天龙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自己名义与军事医学研究院就订立、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等,对天龙公司关于其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铁建工公司虽在诉讼中同意天龙公司诉讼请求,认可天龙公司为案涉工程的真实承包人,但此对军事医学研究院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2】关于本案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案涉军事医学研究院与中铁建工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天龙公司与中铁建工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也约定了类似的仲裁条款。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天龙公司系挂靠中铁建工公司施工,天龙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告知天龙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由其以中铁建工公司名义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军事医学研究院主张权利,如果中铁建工公司无理拒绝,则天龙公司可以依据其与中铁建工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向中铁建工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天龙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摘要2:【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终94号
【摘要】至此,本院的裁定理由已经充分阐明,但为消除所谓“如果本案不予实体处理,则天龙公司完全丧失救济渠道”的疑虑,现赘述如下:依据双方《合作合同》,天龙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由其以后者名义依据《施工合同》向军事医学研究院主张权利(包括提请仲裁);如果中铁建工公司无理拒绝,则天龙公司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当然,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只应依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3939号

摘要1:【参阅要点】一审中违约方未答辩、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在二审中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情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虽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刘×上诉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本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确定刘×向陈×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本院认为以一百五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为宜。关于二审诉讼费的承担,由于刘×未参加一审诉讼,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确认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二审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酌减,但本院的酌减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二审诉讼成本,本院确认二审诉讼费由其承担。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