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03|什么是当事人明示自认?
摘要1:解答:明示自认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包括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口头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书面承认”于己不利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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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明示自认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包括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口头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书面承认”于己不利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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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默示自认又称为拟制自认,是指当事人通过沉默的方式所作出的消极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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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诉讼代理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法定情形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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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共同诉讼人自认分为普通共同诉讼人自认和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两种类型。(1)普通共同诉讼人自认,是指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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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限制自认是一种附条件的、不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作出自认表示时,附加了限制条件,即对其所承认的事实所附加或者限制,意图冲抵自认部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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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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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撤回自认是指具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两种法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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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免证事实是指诉讼中当事人虽然就某一事实提出主张,但免除其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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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交原件、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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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动产证据以优先提交原物为原则,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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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不动产证据应当提供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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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1)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记录信息、(4)电子文件以及(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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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据原件规则,是指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摘要2:【注解1】在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A.某一电子证据首先固定于某块计算机硬盘上、光盘等,则该硬盘、光盘等或其上的电子数据就是原件;
B.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提交(即原件)。
【注解2】在证据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由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电子数据书面展示件(打印件)——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注解3】法官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是否可视为原件:(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者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者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4.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6.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标准
摘要1:解答:(1)域外证据是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其中公文书证应当经“公证或者履行条约规定手续”、涉及身份关系证据应当经“公证+认证或者履行条约规定手续”,其他普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无需经公证、认证和履行条约规定手续;(2)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是指在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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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外文证据提交规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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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1.证据材料提交规则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1)逐一分类编号,(2)对证据材料的来源、(3)证明对象和(4)内容作简要说明,(5)签名盖章,(6)注明提交日期,(7)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2.证据材料签收规则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1)证据的名称、(2)份数和页数以及(4)收到的时间,(5)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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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1)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2)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3)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4)要证明的事实以及(5)明确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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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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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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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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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1)遵守相关技术规范,(2)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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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1)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3)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摘要2:【注解】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条件:(1)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2)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3)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7.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摘要1:解答:证据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1)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2)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1)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2)保全标的物的价值、(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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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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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证据保全赔偿责任是指因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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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解答: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摘要1:解答:司法鉴定启动包括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两种方式:(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2)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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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当事人申请鉴定期限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非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应当(1)提出申请、(2)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申请。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放弃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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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1.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询问当事人意见后)。2.法院委托鉴定要出具委托书载明(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和(4)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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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鉴定人应当(1)签署承诺书,(2)承担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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