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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2月2日)
【摘要】“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对“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个人盗窃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死刑”的规定的修改。这里所说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们认为,除上述《解答》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解答》规定的精神,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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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月3日)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修改提高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法定刑,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凡是实施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均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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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绑架案

摘要1:【要点提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应理解为不仅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还要有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仅有故意杀人行为,而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被告人,不应以绑架罪判处死刑。
【裁判要旨】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以绑架罪判处死刑;仅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结果的,以绑架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被绑架人未死亡,但遭受严重伤害的,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初字第68号(2005年9月7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刑终字第0547号(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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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摘要1:【要点提示】赃物未到案,且没有相应的发票等单据,对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应注意审查,慎重采信。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对司法解释确立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标准,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不能一概以法定刑幅度内含有无期徒刑就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因各被告人劫取的游戏机主板等物品已全部灭失,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被劫物品的发票等单据,与鉴定有关的资料欠缺较多,故《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对被劫物品价值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依据尚不充分。理由是:第一,鉴定机构所确定的游戏机主板的重置成本系市场正品价格。而目前证据状况下,无法排除游戏机主板系从二手市场购买或者系伪劣产品,鉴定机构所称游戏机主板现时重置成本通常都低于购买时的价格仅系一种推断,缺乏明确依据。第二,游戏机主板的损耗以最初开店时间为基准计算同样不具有合理性,因为被害人购买游戏机主板的时间可能在游戏机店开店之前,其损耗率亦难以确定;而且,本案所涉不少游戏机店并未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一些游戏机店的开店时间也只有被害方的陈述。显然,本案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不宜采信。据此,法院对本案被劫物品均不作具体的金额认定,直接表述为实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少刑初字第1号(2008年3月24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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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收受银行借记卡构成受贿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借记卡因其具有金融支付凭证之功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区别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是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收受具有金融支付凭证功能的银行借记卡,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裁判规则】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应以被检举、揭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5]慈刑初字第726号(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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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哪些案件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哪些案件由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能否申请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摘要1:解读1: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解读2: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第一审案件——(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解读3: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规定,可以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员——第一审刑事案件(1)被告人、(2)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3)行政案件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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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3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