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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中标通知书应当在何时发出?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1款仅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明确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多长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2)《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30日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至迟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3)招标人不能投标有效期内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告知延长的时间;否则,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
【注释1】(1)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中标合同;(2)如果因招标人原因未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因投标文件对中标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2】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可继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如果中标人同意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其投标报价仍然有效,双方可以签订合同;(2)如中标人拒绝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评标无效?

摘要1:解读:评标无效是指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违法违规评标的行为导致评审结论失去法律约束力——(1)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取消其评审结论自然无效,应重新评审;(2)评审结论无效应重新进行评审。

摘要2

【笔记】超过当事人约定或者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登记期限抵押权是否消灭?

摘要1:解读:超过当事人约定或者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登记期限,如主债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抵押权人对担保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不消灭。
【注释1】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存续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定原则).
【注释2】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其效力状态依附于主债权——(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法院不予保护;(2)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法律保护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当主债权京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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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6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院对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对新冶铁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这一问题进行审查。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主债权全部清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消灭等。对于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新冶铁公司关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对新冶铁公司的抵押权因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39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虽然登记抵押有效期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但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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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89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关于天龙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是否就案涉工程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问题。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铁建工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签订,天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工程虽由天龙公司实际施工,但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存在、各方履行行为均以该合同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天龙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自己名义与军事医学研究院就订立、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等,对天龙公司关于其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铁建工公司虽在诉讼中同意天龙公司诉讼请求,认可天龙公司为案涉工程的真实承包人,但此对军事医学研究院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2】关于本案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案涉军事医学研究院与中铁建工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天龙公司与中铁建工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也约定了类似的仲裁条款。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天龙公司系挂靠中铁建工公司施工,天龙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告知天龙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由其以中铁建工公司名义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军事医学研究院主张权利,如果中铁建工公司无理拒绝,则天龙公司可以依据其与中铁建工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向中铁建工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天龙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摘要2:【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终94号
【摘要】至此,本院的裁定理由已经充分阐明,但为消除所谓“如果本案不予实体处理,则天龙公司完全丧失救济渠道”的疑虑,现赘述如下:依据双方《合作合同》,天龙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由其以后者名义依据《施工合同》向军事医学研究院主张权利(包括提请仲裁);如果中铁建工公司无理拒绝,则天龙公司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当然,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只应依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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