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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法院(2015)霞民初字第2565号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662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宁德中院判决确认船舶买卖油补款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一审:霞浦县人民法院(2015)霞民初字第2565号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66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因船舶买卖引起的油补款纠纷,系基于涉案船舶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并与船舶使用等因素紧密相关,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摘要2

毛××诉陈×、嵊泗县××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综合考量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诸多严重违法航行行为(如无证航行、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等)的集合和长期、屡次或反复实施,可能足以推定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身具有重大主观过错。因此,对于严重违法航行的,应当综合行为的内容、性质及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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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6号
【裁判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不包括市价损失。

摘要2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摘要1:【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尽快行使其海事请求权,使船舶无辜买方免受船舶上可能存在的船舶优先权困扰。

摘要2:无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摘要1:【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1.涉外仲裁裁决,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书面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涉外仲裁的纠纷,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2.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后,裁定是否予以执行。

摘要2:无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摘要1:【目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提示1:管辖恒定原则;提示2:行政案件法院内部管辖规定

摘要2:无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海行初字第3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海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六条第(一)至(十)项中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可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系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厦门海事局同安海事处作出厦同安海事责(2015)001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同安海事处在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水上船舶航行规则,就船舶航行在交通事故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及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责任大小所作出的定性结论。该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作用为事故当事人在相关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证据,其证明力大小,能否被法院采信,应按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纳,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并依法作出判决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厦同安海事责(2015)001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摘要】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书(2017)闽执复58号

摘要1:福建高院公开发布2017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书(2017)闽执复58号
【裁判摘要1】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余款(含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确认是执行法院的职责,若需委托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进行计算,其计算结果也应由执行法院确认,并据此基于执行。因此,不能仅以受托机构是否有资质而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是否可予采用,应对报告的依据资料、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等问题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厦门海事法院在异议审查中,针对被执行人毅成达公司的异议请求,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所作出的福中浩专审字(2016)SZ105号《专项审计报告》,能否作为(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170号案件后续执行利息的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其在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及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抵充顺序计算上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计算得出的执行余款缺乏法律依据,不宜作为该院(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170号案件执行余款的依据,并据此作出裁定撤销了该执行行为。该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景涛公司所提的复议理由,与本案的审查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裁判要旨】一是明确了对执行余款的计算确认是执行法院的职责。法院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执行余款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是否正确应由法院审查。审查的内容是报告的依据资料、计算方法、计算结果、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而不能仅以专门机构是否具有资质来进行认定;二是系统梳理了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横跨2014年8月1日前后。该日之前,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适用法律应为2009年5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而该日之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适用法律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定无论在计算标准还是清偿抵扣顺序上均有不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正是忽略了这一关键的时间节点,未分别适用两个规定,导致最终计算结果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基础案件中,陈某某以XX青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船等义务,致使其所造船舶无法投入正常运营,蒙受经济损失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650万元,与其诉讼请求相当。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定XX青延期交船时间长达302天,违约明显。但因陈某某对于其损失举证不足,法院仅支持了906000元的违约金(二审判决误写为船期损失),对于其他诉请,包括570万元的船期损失,未予支持。同时,法院还支持了陈某某主张的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此,二审判决未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并无不当。
2012年2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裁定对XX青的65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年3月7日,陈某某就其与XX青之间的造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3年9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同年10月15日,法院应XX青的申请,裁定解除650万银行存款冻结。XX青主张其650万银行存款被冻结长达19.8个月的利息损失应当由陈某某承担。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XX青违约交船302天,陈某某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XX青负担,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只是法院判定XX青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低于其申请保全的数额。此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期间被保全财产的孳息损失不能由陈某某承担。二审法院综合考量陈某某基础案件审理情况等多种因素,参照一审认定的XX青被冻结资金客观存在的相关损失,酌情认定陈某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摘要2:无

××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建船舶因尚未通过各项技术检验和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更不具备从事船舶营运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而非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2003年1月6日 [2002]民四他字第37号)
【摘要】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338号)

摘要2:指导案例97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指导案例98号 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99号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00号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01号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摘要1:【裁判要点】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摘要2

惠尔普法|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否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除了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属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外,其他因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摘要2:【注解1】当事人能否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将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变更为普通法院管辖(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否,普通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专门法院。
【注解2】当事人能否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将普通法院管辖的案件变更为专门法院管辖(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否,专门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或者驳回起诉(参考案例: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7101民初150号)。
【注解3】当事人能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突破专门法院地域管辖(专门法院A→专门法院B)?——取决于专门法院是否适用地域管辖:(1)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海事法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规定》第6条),可以在专门法院体系内部通过协议或应诉进行选择;(2)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两家金融法院,可以协议和应诉管辖;(3)不同种类专门法院之间不得适用任意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参见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辖终351号
【注解4】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竞合?|铁路建设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而不适用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注解5】专门管辖和级别管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3号)

摘要2:【目录】指导案例107号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08号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09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指导案例110号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指导案例112号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申请确认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如何确定时效起算点——发生在国家赔偿确认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法院执行行为,确认申请两年时效应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之日起计算

摘要1:【实务要点】法院执行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之前,对该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确认申请的2年时效,应自上述规定2004年10月1日施行之日起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确他字第1号《司法拍卖的买受人以人民法院未及时、完整交付拍卖物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确认申请,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大连北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厦门海事法院执行违法一案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04号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不能排除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所指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其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可以从执行标的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并不需要排除对抵押物的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可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根据该规定精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指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其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可以从执行标的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并不需要排除对抵押物的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可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本案中,泉州中行提出异议的目的亦非排除对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故本案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摘要2:【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本案中,泉州中院于2014年8月11日查封了案涉房产,故泉州中院查封案涉房产的效力及于案涉土地使用权。虽然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但其目的是要求执行法院完善执行措施,进行充分公示,未分别办理查封登记不影响查封效力。本案中泉州中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登记先于厦门海事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登记,且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在给厦门海事法院的送达回证上已经注明“已抵押登记,轮候查封房产”,虽然泉州中院未对土地使用权办理查封登记,但由于对房屋的查封效力及于土地使用权,故本案中泉州中院是首封法院。

“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摘要1:1.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有关具体整改任务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2.辽宁省盖州市入海河流污染渤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采取相关措施治理入海河流污染问题,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3.江苏省如东县船舶修造企业危废处置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船舶修造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违规弃置于厂区及通海河岸,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和镇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均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合力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4.浙江省平阳县守护南麂岛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挂牌督办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区域实际开展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助推综合保护的实现。
5.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组织多个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行政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等取得共识,并持续推进多部门协同执法,促进解决因职能交叉、“多头治理”导致的公益治理难题。
6.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况,秉持标本兼治的理念,依法开展类案监督,以专项监督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专项治理,治污和截污同步推进,并以聘请“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等方式,探索“检察监督+社会监督”模式,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提升了办案实效。
7.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直排污染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磋商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过个案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关键词】长效机制;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倾废 ;无人机取证;一体化办案;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定置网;技术改造;行政公益诉讼;违法建设码头;怠于履行职责;跟踪监督;

摘要2:8.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综合运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海洋公益诉讼取证难题;上级检察机关带头办理重大案件,采取多种监督手段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的质效。
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置网破坏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向相关海洋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联合开展清网行动,助推定置网技术改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治理。
10.山东省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针对违法占用海域建设小码头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虽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建小码头一直未拆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1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应向海事法院起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违法行为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1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督促渔政部门全面依法履职,提供检察职能综合解决方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切实将办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1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对于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类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根据海洋生物的种类、性质,捕捞水域的属性等多重因素,充分听取相关科研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科学认定渔业资源的价值。
1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定证据清单,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认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关键词】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司法保护;连带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生态损害;长江经济带;洄游生物;非法捕捞;渔业资源价值认定;海洋渔业资源;一站式取证清单;水生生态损害认定;增殖放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法发〔2020〕20号)
【目录】一、关于诉讼当事人;二、关于诉讼证据;三、关于时效、期间;四、关于适用法律;五、关于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运输合同案件的审理;七、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诉讼绿色通道;九、关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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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三》答记者问

摘要1:【目录】
问题1: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中应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与疫情相关的案件适用国际条约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问题2: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因疫情影响导致银行营业中断的情形下,这种情况会对国际贸易带来什么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中应当注意什么?
问题3:疫情对运输合同的影响很大。如果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了疫情,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如果导致迟延交付,此时承运人能否免责呢?
问题4:此前有媒体报道,有些船舶面临限制靠泊、检验隔离等防疫限制措施,那么作为承运人对此应该如何应对呢?
问题5:我国不仅是航运大国,还是贸易大国。如果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货方,在疫情期间遭遇到了准备好的货物被禁止进出口、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及时出运、已经订好的航次被变更取消等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呢?
问题6:我国是船舶建造大国,受疫情影响现在船企的造船生产进度普遍出现延误,对于造船企业来说最关心的是这种情况船企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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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1989年3月1日法交〔1989〕4号)
【摘要】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决定各海事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其会员船和与之建立通讯代理关系的外国保赔协会入会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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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标签】申请保全形式要件|保全职责分工|仲裁保全|全裁定作出期限|保全裁定施期限|担保数额限定|保全担保条件|诉讼保全责任风险|独立保函担保|免予担保|被保全财产信息和线索|被保全财产查询|财产信息保密|善意保全原则|特殊动产保全|超标保全禁止|保全查封顺位|保全措施转化|行保全办理|再审期间保全|保全期间财产处置|裁定保全移送执行|保全担保解除|依申请解除保全|保全裁定撤销|保全裁定变更|保全裁定补正|保全裁定复议|保全行为异议|保全案外人异议及诉讼|海事请求保全|施行日期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902行初2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902行初2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81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2号
【裁判摘要】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事实理由,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宁德金后湾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将宁德市金后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系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11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陆域形成、地基处理等,施工区域系海域,故本案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摘要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辽行辖终2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辽行辖终2号
【裁判摘要】海事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79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原审原告姜某关于变更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涉海事行政机关即本案上诉人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行政职责相关,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海事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海事权力,执行国家海事行政职能的机关,并非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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