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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
【目录】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司法文书送达;四、关于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六、关于国际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八、关于限制当事人出境;九、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十、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十一、关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十二、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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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八十八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修订)

摘要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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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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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46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提字第2号

摘要1:【提示】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效期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关于承运人逾期60日未交付货物,推定货物已经灭失的规定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460号(2006年1月16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0号(2006年6月26日);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提字第2号(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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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3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8号

摘要1:【问题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还是债的担保?其担保期限应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而不是债的担保。该担保的期限应至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处理完毕,包括执行完毕为止,除非担保书中有明确的相反陈述或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依法驳回。
【提示】诉讼担保与债权担保有何不同?因财产保全的错误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诉讼担保的对象是诉讼行为,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是相对于债权担保而言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性质是诉讼担保。因财产保全错误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从诉讼审理完毕时起算。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396号(2005年12月9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8号(20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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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货运代理、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提示】传真件既可以来源于证据的原件,也可以来源于证据的复印件,甚至可以被伪造,因此,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传真件等同于复印件。但是,我们又不能将“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然地理解为凡是传真件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当今货运代理业务中,交易双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进行单证和文件的流转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以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的合法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以往的货运代理业务中,也是以传真等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交易。原告就本案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除了提单外其他均为传真件,但是相互之间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而且,原告与被告的本次交易和以往所进行的交易方式是相同的。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更具有说服力。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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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海口海事法院(1996)海商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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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发生争议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发生争议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11月8日 [2003]执他字第17号)
【摘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情况,在此争议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在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申请人樊忠成先予受偿。鉴于被执行人香港松星贸易公司不属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案件申请人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但在执行中,两案债权人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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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保全

摘要1海事保全相关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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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摘要1: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2007年7月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六届全国律协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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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4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

摘要1:【裁判要旨】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就失去了对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其出资就与股东的财产独立开来,而由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获得相应的股权。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一个整体,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支配和使用。由此,股东出资后,公司的具体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对此不享有所有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44号;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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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2004)海商初字第0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四终字第27号

摘要1:【裁判要旨】
①权利瑕疵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则该种权利瑕疵不能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②海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未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不影响海域实际经营活动的开展,不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不得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海事法院(2004)海商初字第08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四终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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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商初字第39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四终字第3号

摘要1:【要点提示】延迟履行期间,国家税率调整导致的退税损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不应由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商初字第394号(2008年5月30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四终字第3号(20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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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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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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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他字第1号裁定书

摘要1:【裁判要旨】对于在《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应依我国程序法重新独立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书仲裁协议。
【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他字第1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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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他字第1号

摘要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他字第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持国外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经我国法院受理后审查,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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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2008)厦海法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裁判要旨】考虑到金融债权关涉公益,借款人时效利益属于私益,对于金融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关键证据,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一方、事实存疑情况下,法院裁判时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2008)厦海法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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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2007)厦海法事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海域使用权)
【裁判要旨】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7)厦海法事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05-508页。

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规则】法官有权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对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评价,进而认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判决书字号】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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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66号

摘要1:【案号】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66号
【裁判规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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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第20—27号

摘要1:【要点提示】外轮肇事后逃逸,造成锚泊中的中国渔船沉没,全部船员死亡,引发共同海事诉讼。海事法院借助事故勘验报告和科技鉴定,并由勘验人海事局、鉴定人公安局派员出庭作证,最终认定两船碰撞实事,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肇事船船东依法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第20—27号(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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