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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江苏××××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江西××造船厂撤销权纠纷管辖案

摘要1:——涉及船舶的撤销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要旨】请求撤销船舶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之诉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机公司以其享有对江洲船厂的到期债权,以及江洲船厂向湖北国展公司转让本案所涉A453号船舶所有权对中机公司造成损害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该院于2002年6月11日以(2002)武海法宁告字第1号裁定认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故裁定对中机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中机公司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驳回江洲船厂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江洲船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请求撤销船舶转让合同纠纷实为一般撤销权纠纷,并不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应按一般撤销权纠纷处理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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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49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49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燃油补贴权属纠纷,属于青岛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即使海惠公司和鑫马公司签订的2012年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提交寿光市人民法院进行仲裁”,但该约定违反了专门管辖的法律规定,故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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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

摘要1:【问题提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否对诉进行分离?在程序上应如何操作?
【要点提示】
  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合并诉讼不适当,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和诉讼效率,为了简化诉讼,避免迟延,可以进行诉的分离。
  目前法律对诉的分离制度尚无规定。根据类推适用的方法,诉的分离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决定。同时依据法理,当事人和法院在诉的分离前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分离后的审理中依然有效。
【案例索引】一审: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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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商字第21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61号

摘要1:【问题提示】船舶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船舶价款的支付方式理解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要点提示】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时,法官可在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实际发生的行为等事实基础上,根据一定的商业经验和逻辑规则认定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有效的反证,则可根据推定事实做出裁判结论。
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后再替卖方购买一条新的囤船,卖方接受该囤船后没有支付囤船价款,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同意将买方支付剩余船舶价款的义务变更为购买囤船的义务,交付囤船后无须再支付剩余价款。
【案例索引】一审: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商字第213号(2006年6月6日);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61号(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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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

摘要1: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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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摘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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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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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号 2003年1月13日)
【摘要】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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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摘要1: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1)申请扣押船舶(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405、申请海事支付令406、申请海事强制令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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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院裁判确认船舶买卖油补款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摘要1:宁德中院裁判确认船舶买卖油补款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许某某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审:霞浦县人民法院(2015)霞民初字第2565号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66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因船舶买卖引起的油补款纠纷,系基于涉案船舶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并与船舶使用等因素紧密相关,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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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6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6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船舶买卖引起之纠纷,当事人诉争的2013年1月至4月船舶油补款系基于涉案船舶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并与船舶使用等因素紧密相关。因此,本案应属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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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9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仅涉及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和船上货物清除打捞费用的请求以及船舶之间碰撞所引起的相关追偿,不涵盖码头残骸等其他沉物清除打捞费用的请求及船舶触碰码头和其他设施所引起的相关追偿。在船舶触碰码头责任事故中就码头限期清障的费用向船舶追偿,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触碰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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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海法汕字第3号

摘要1:【案号】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海法汕字第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因此,承运人行使留置权不以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必要条件,也不以承运人与动产所有人有债权债务关系为必要条件,只要承运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对被告本溪钢铁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原告无权留置其货物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收到运费时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被告本溪钢铁公司提取被留置的货物损害了原告的留置权,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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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终字第187号

摘要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终字第187号
【裁判摘要】原告可以基于被告应在交船前支付第一期修理费173461.57元的约定,依法留置船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船舶出厂后3个月付清第二期修理费86368.37元,原告为该修理费行使留置权原本与其交船出厂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其该修理费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其交付船舶的义务已届履行期.原告本无权为该修理费债权而留置船舶。但是,被告不履行支付修理费的合同义务,在本院裁定扣押“五洲油5”轮后不按裁定提供担保,以致该轮被本院强制拍卖,这表明被告对原告无支付能力,原告依法有权就两期修理费173461.57元与86368.37元(共计259829.94元)及其上述利息,行使船舶留置权,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从本院拍卖“五洲油5”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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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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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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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摘要1:——法院查封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及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同时,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因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上的交付,仅发生让与返还请求权和间接占有的转移,缺少直接占有的变动,导致物权的变动缺乏公示性。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规定之精神,应当将通知直接占有人作为认定指示交付完成的条件。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153号(2015年3月18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2015年8月5日)

摘要2:无

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虽超过诉讼时效,但与对方所享有的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符合抵销条件的,可在通知后进行互负债务抵销。
【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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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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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广海法初字第288号

摘要1:【案号】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广海法初字第288号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并未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什么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行为等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本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划拨的土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湛江市政府回收土地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该情形属于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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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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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8月17日)
【目录】案例1: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闽72民初969号】;案例2: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成某某、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船舶触碰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鄂72民初102号】;案例3:李某某、林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琼72民初66号;二审案号:(2020)琼民终431号】;案例4:益利船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光船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闽72民初239号;二审案号:(2020)闽民辖终114号】;案例5: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鲁72民初1845号】;案例6: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611号】;案例7: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浙72民初1036号】;案例8: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一审案号:(2020)闽72财保2号】;案例9: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89号】;案例10: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沪72民初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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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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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摘要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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