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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摘要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摘要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制度

摘要1:(1)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准备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会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建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2)房屋综合验收是指爱房屋竣工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再继续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分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则由以上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摘要2:【注解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竣工验收的条件增至11项。
【注解2】工程承包人拒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能否通过诉讼解决?——(1)发包人在起诉应明确当地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明细及相关依据,并在诉讼中提出以明确承包人配合工作的具体内容,避免法院因诉讼请求的配合工作内容不明确而驳回诉讼请求;(2)发包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就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的诉请先行判决。
【注解3】承包人拒不提交工程资料的,能否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替代承包人应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的义务,通过房屋质量检测和鉴定完成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参考案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5执复109号《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注解4】备案制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注解5】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199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摘要2:【解读】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须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中明确:“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根据该批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进行再审,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在当事人或案外人无法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时,才构成“必须再审”的事由。
【来源:《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检察监督原则

摘要1: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摘要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1: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或者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认定确有错误的,或者检察院认为确实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法院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以实现最终司法救济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将第二条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删除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7.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8.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摘要2:  9.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10.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11.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12.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摘要1: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摘要2:【注解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是必需的、无条件的);(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除了因出现重大新证据、缺乏证据、伪证、未经质证等证据问题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原则上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3.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后,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等问题
【注解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原则上应当及时裁定再审;(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7条规定,由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并没有改变《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8.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是否有权审查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1〕1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的裁定限定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9.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能否抗诉
【注解4】(1)可以进行“二次监督”的一般都是上级检察院;(2)同一检察院只能提出一次监督。——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11.检察院能否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二次监督

案外人申请再审

摘要1: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案外人可以对相关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
【注解1】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422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已经删除;(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0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0条第1款、第421条规定,只留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案外人申请再审一种模式,不再保留案外人单独申请再审模式。
【注解3】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是否必须经过案外人异议程序?——(1)案外人实体异议审查程序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条件;(2)认为只要生效判决(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依据本身也必须先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被驳回后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错误的。

摘要2:【注解4】(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注解5】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参考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1951号

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161号)

摘要2:【目录】一、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裁定或决定处理的几个问题;二、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判决处理的几个问题;三、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几个问题;四、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几个问题;五、关于再审案件法律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1995年10月6日 法复(1995)7号)
【摘要】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188号 2001年11月23日)
【提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裁定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更不能直接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已实际出资成立的企业法人财产。
【备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摘要2:【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2004年3月8日 (2003)执监字第146-1号】
【摘要】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阳公司)已根据三方协议取得了原债务人的地位,因其没有完全履行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可以成立的,即使按照鸿阳公司提出的“被执行人享有对鸿阳公司的到期债权,鸿阳公司是第三人”的说法,因其在执行过程中已认可并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故不能再提出异议。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承受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的复函》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变更、追加自愿代偿人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职业索赔”投诉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摘要1:【典型意义】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起的投诉。本案于同年12月12日通过司法判决认定职业索赔者提起案涉履职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有效规制为牟利知假买假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摘要2:【法条链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案例一 颜某某诉广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案例二 刘某诉新疆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案例三 焦某某诉山西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案例四 谭某诉海南某市某区人社局、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检察监督案;案例五 侯某某诉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

摘要2: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2月16日 [2004]行他字第2号)
【摘要】国家建设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对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权限作了明确划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前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参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摘要2:【注解1】建设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注解2】部门规章之间有关部门职权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联合规章——(1)《立法法》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2)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联合规章的效力高于单个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

【笔记】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摘要1: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

摘要2

【笔记】当事人对执行监督不服能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1:解读:执行监督不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不服不能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仍可以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
【注释1】执行监督裁定是对执行实施或者执行审查的监督结果,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仍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对执行监督裁定再进行监督
【注释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2)因此,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再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不予受理。
【注释3】对于执行监督的后续救济:
(1)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维持原执行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应通过执行申诉救济;
(2)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执行行为——应视为新的执行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3)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不论是否撤销或改变原执行行为,均应遵循执行监督途径解决。

摘要2:【注解】执行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执行实施或执行审查案件存在违法或错误,撤销或者变更原执行裁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执行监督,实际上是作出了新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其其他执行意义、复议的,应当予以受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74号

【笔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能否申请执行监督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注解】对法院执行行为救济实际包括三种模式——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申诉信访(执行监督)。

摘要2:【注解1】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申请执行监督
(1)案外人异议被驳回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申诉不属于执行监督的审查范围,应予驳回。——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异38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执监5号
(2)案外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视为放弃自身权利,不能对生效异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执监97号;
(3)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因案外人在执行监督案件审查中提供了新证据,执行异议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可能发生变化,应当由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所提案外人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监52号

【笔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审查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2)执行复议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摘要2:【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执行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1)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2)应当声明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的审查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论证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笔记】执行监督案件能否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项规定,执行监督案件可以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或者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摘要2:【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1)执行裁定——一般应当作出执行裁定;(2)驳回通知——但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 

摘要1:【要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