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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摘要1: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摘要2:【注解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是必需的、无条件的);(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除了因出现重大新证据、缺乏证据、伪证、未经质证等证据问题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原则上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3.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后,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等问题
【注解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原则上应当及时裁定再审;(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7条规定,由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并没有改变《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8.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是否有权审查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1〕1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的裁定限定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9.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能否抗诉
【注解4】(1)可以进行“二次监督”的一般都是上级检察院;(2)同一检察院只能提出一次监督。——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11.检察院能否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二次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5〕5号)
【摘要】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对于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要旨】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提起抗诉不予受理。执行检察监督不宜采用抗诉方式,而采用检察建议方式比较妥当。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年)知终字第5号

摘要1:(法公布(2000)1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年)知终字第5号
【提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并不知晓其权利被侵犯,其在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提起对泄漏商业秘密人民事诉讼的,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罗定厂虽然于1991年5月就从刘显驰处获得了有关技术,随后即制造了设备,但是其使用设备进行生产的侵权行为和结果一直持续发生到1997年4月拆除设备为止。在此期间,罗定厂通过对设备的使用,一直在利用株洲厂技术秘密的效能,保证了生产的安全、正常进行和产品的质量。虽然,株洲厂仅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刘显驰的法律责任,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罗定厂侵权责任的请求,但是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于1994年12月提出检察建议之前,没有证据证明株洲厂当时已经清楚知道其权利被罗定厂侵犯的情况,故株洲厂于同年12月20日起诉罗定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根据群众揭发的线索向检察机关举报刘显驰,等待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为诉讼时效自其举报时起中断,因此,株洲厂起诉罗定厂和刘显驰,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2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八)——关于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为了落实中央有关文件提出的“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项目,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新民事诉讼法加强检察监督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扩大检察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实施法律监督;二是增加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法律监督;三是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请须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以及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时有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这些规定,对于强化检察监督,保障权利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将起到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多头申诉、多头审查以及终审不终等问题,这次修法还确立了“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申请再审“路线图”,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路径。根据该“路线图”设计,在法院以及检察院各处理一次后,当事人便不得再行使程序性权利。这从制度上确立了有限再审制度,也是依法办事、依规律办事的体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摘要2

法院依一方申请再审,另一方不服,无权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再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

摘要1:【要旨】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而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案例】《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摘要2

于××申诉案

摘要1:(检例第25号)
【要旨】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1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1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1号)
【要旨】
  1. 发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目的是为了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2. 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系列精品案例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及其事后的检察建议意见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有关询问、讯问笔录所指向的事实,只要未被相关刑事判决所认定,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不经过法定程序质证。辩论和认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诉讼争议事实的证据。
【裁判规则】土地使用权拍卖与挂牌的具体区分标准——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与拍卖出让两种方式在部分操作程序上有相似之处,但却在交易主体资格、竞买人人数要求、竞报价方式、成交条件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而拍卖法约束和规范的只是拍卖行为。
【裁判意见】诉讼费用负担以当事人过错为基本原则——尽管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足,对该公司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对于引发本案争议和诉讼所负有的责任。故案件受理费应由该当事人承担。

摘要2:【参考】周帆:《民事活动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7页。
【解读】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认定——挂牌出让行为不适用《拍卖法》规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摘要2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九:某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

摘要1:【摘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函复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采纳检察建议的同时,对该院2012年以来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自查,发现已裁定准予执行、但没有直接移送立案庭登记执行的案件共计26件(包括本案涉及的5件),该院表示会尽快将上述26宗案件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摘要2:无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摘要1: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摘要1:典型案例一 王某、朱某与某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案;典型案例二 柴某、毕某与某县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典型案例三 某县安监局与某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抗诉案;典型案例四 熊某与某县国土局、县房管局行政登记抗诉案;典型案例五 某村委会与王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抗诉案;典型案例六 胡某等与某乡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抗诉案;典型案例七 某村委会19(2)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典型案例八 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城建行政合同纠纷抗诉案;典型案例九 某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典型案例十 某区水务局与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和6起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
1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检例第57号)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提。认为行政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通过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8号)
【要旨】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要发挥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监督功能。发现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裁定遗漏请求事项的,应当依法监督。对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以个案为切入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3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9号)
【要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摘要2:【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南省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监督行政非诉执行依法受理,共同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案例二 吉林省某公司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监督行政非诉执行依法审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 北京市某村委会等六起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适用,推动破解“两违”拆除难题
案例四 浙江省徐某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监督“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不被侵占
案例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矿业公司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依申请监督行政非诉执行“裁而不执”,保护国土资源不被侵害
案例六 姬某诉某乡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监督案——检察机关以听证赢公信,加强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核实,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目录】
一、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永久基本农田 “大棚房” 非农建设改造
【要旨】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二、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检例第61号)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假种子 农业生产损失认定
【要旨】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借证生产农药 田间试验
【要旨】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四、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63号)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职责 违法建设 农村垃圾治理
【要旨】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2

“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摘要1:1.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有关具体整改任务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2.辽宁省盖州市入海河流污染渤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采取相关措施治理入海河流污染问题,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3.江苏省如东县船舶修造企业危废处置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船舶修造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违规弃置于厂区及通海河岸,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和镇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均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合力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4.浙江省平阳县守护南麂岛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挂牌督办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区域实际开展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助推综合保护的实现。
5.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组织多个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行政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等取得共识,并持续推进多部门协同执法,促进解决因职能交叉、“多头治理”导致的公益治理难题。
6.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况,秉持标本兼治的理念,依法开展类案监督,以专项监督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专项治理,治污和截污同步推进,并以聘请“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等方式,探索“检察监督+社会监督”模式,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提升了办案实效。
7.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直排污染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磋商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过个案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关键词】长效机制;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倾废 ;无人机取证;一体化办案;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定置网;技术改造;行政公益诉讼;违法建设码头;怠于履行职责;跟踪监督;

摘要2:8.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综合运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海洋公益诉讼取证难题;上级检察机关带头办理重大案件,采取多种监督手段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的质效。
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置网破坏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向相关海洋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联合开展清网行动,助推定置网技术改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治理。
10.山东省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针对违法占用海域建设小码头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虽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建小码头一直未拆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1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应向海事法院起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违法行为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1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督促渔政部门全面依法履职,提供检察职能综合解决方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切实将办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1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对于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类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根据海洋生物的种类、性质,捕捞水域的属性等多重因素,充分听取相关科研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科学认定渔业资源的价值。
1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定证据清单,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认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关键词】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司法保护;连带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生态损害;长江经济带;洄游生物;非法捕捞;渔业资源价值认定;海洋渔业资源;一站式取证清单;水生生态损害认定;增殖放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裁判摘要】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体方面,只能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的,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二是实体方面,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三是程序方面,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要素。燕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系债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不具有基于其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是,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的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了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摘要3】本案中,燕诚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曾于2003年8月19日发出闽民建(2003)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发出(2003)闽民监字第149号《犯罪线索移送函》,认为郑某某与张某某月涉嫌恶意串通,侵占远东厦门公司的财产,进而损害香港远东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福建省公安厅进行侦查。由此,燕诚公司已就2号案件为虚假诉讼、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存在虚假的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其所主张的远东厦门公司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以达成调解协议方式承认郑耀南的虚假债权并制定还款计划的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之列,燕诚公司对于2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别是在远东厦门公司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燕诚公司的债权必然会因为郑某某债权的有无以及数额的大小而受到直接影响。燕诚公司作为远东厦门公司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享有撤销权,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0年12月24日)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 现实侵害危险 跟进监督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并持续跟进监督,切实保障“车轮上的安全”。
2.湖北省孝感市违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建筑物退让铁路距离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预防性公益诉讼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建筑物退让铁路安全距离不达标、小区围墙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违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涉铁建筑规划许可审批。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禁牧区违规放养马匹危害沙漠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异物侵限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沙漠铁路生态保护 公开宣告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在禁牧区放养马群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甚至逼停列车等情形,督促、协调政府机关、铁路部门、养马村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推动沙漠铁路沿线生态环境治理。
4.江苏省南京市小区树木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异物侵限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 类案监督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居民小区树木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隐患,兼顾铁路安全公益保护与小区居民私益保护,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动解决铁路安全隐患,又注重通过类案监督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5.浙江省杭州市砂石料场违章作业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章作业 异物侵限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 民营经济保护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铁路沿线违章作业侵入铁路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协调解决涉事企业实际困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摘要2:6.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易燃易爆物品 违规下穿铁路 系统治理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问题,分别向铁路行政监管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工作函,促成路地双方协同履职,推进涉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解决系统性问题的示范效应。
7.山西省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取水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取水 区域性沉降风险 水资源保护 保障民生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违法抽取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区域性沉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的问题,依法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因地制宜解决系统性安全隐患。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替代水源问题,向地方行政机关提出合理整改建议,协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灌溉用水需要。
8.湖北省阳新县违规养殖畜禽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畜禽规模养殖 铁路运行安全 变更诉讼请求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危害铁路运行安全、污染铁路沿线环境的行为,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只履行部分监管职责,违法养殖行为一直存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有效保护了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生态环境。
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建设 堵塞河道 铁路交通安全 撤回起诉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10.河北省邢台市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禁采区的河道内非法采砂,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大桥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手段,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安全隐患,

【笔记】对再审裁判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就同一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次数仅有一次,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亦有权依职权提请再审,次数上并无限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再审审理程序终结;再审发回重审后的审理程序不是再审的延续,新作出的裁定也不是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对该新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
【解析】对于因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的,以及法院依职权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再审?——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以及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都是启动再审的法定程序。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的再审,都会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由此经过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属于《民事诉法解释》第38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注解1】一方申请再审后再审裁判|(1)另一方对该再审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只能一次);(2)另一方只能向再审判决的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参考:《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注解2】关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再审裁判存在争议——(1)肯定说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属于再审裁判;(2)否定说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就该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的主要功能是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再审审理程序应当在发回重审裁定作出后即告终结;重审裁判主要功能是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重审审理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原审诉讼前)。

摘要2:【注解3】(1)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形成一审、二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已经受理,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2条第6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5.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否受理;(2)法院依职权再审,一审上诉后二审法院重审,重审后再上诉,当事人有权对重审后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17号
【注解4】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能申请再审——(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0.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注解5】通过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并未经过再审程序(经过再审程序作出裁判的是一审裁判而非二审裁判),故当事人有权对该二审裁判申请再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1.通过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上诉后,对该二审裁判能否申请再审
【注解6】再审裁判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仍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规定处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监51号
【注解7】一审生效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于再审裁判,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而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再审。
【注解8】再审发回重审后生效裁判不能申请再审。——参考案例: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3民申14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
【关键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联案件办理 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建议
【要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
2.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
【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审查 责任划分 不起诉 追诉漏犯
【要旨】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3.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
【关键词】谎报安全事故罪 引导侦查取证 污染处置 化解社会矛盾
【要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积极履职,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
4.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捕后引导侦查 审判监督
【要旨】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摘要2

检例第63号: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1:【要旨】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2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10行终218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10行终218号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对各行政监督机构具有普遍适用性。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在2013年2月1日参加临海市博物馆、城市规划展览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采用虚构业绩的方式取得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违法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发现上诉人违法行为的时间为临海市四建公司的投诉时间即2013年2月4日,故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在履行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诉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18519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未对上诉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故并不违反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临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复决字[2016]35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1】(1)行政处罚的立案时间不等同于该处罚指向的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就某一具体个案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均可在同类案件中援引适用。
【解读2】基本案情:(1)原告在2013年2月1日参加招投标,并于当日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2013年2月4日临海市四建公司向临海市招投标管理站投诉,认为原告申报业绩沁阳市广场名居工程5某楼不存在,项目负责人业绩造假;(3)2013年2月26日临海市招投标管理站因原告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作出取消原告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处理决定;(4)2016年1月28日,第一被告根据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虚构业绩违法行为决定立案查处,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6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667号
【裁判摘要】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所形成的生效判决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党某某、刘某某申请再审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系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

摘要1: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1.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 “挂单” “保险黑产” 法律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源治理
【要旨】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多区域多层级团伙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方式,有效推动行业治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2.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 虚拟物品采购 引导取证 合规经营 电商平台反腐败
【要旨】在办理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要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针对电商职务犯罪案件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同时提出建议督促电商平台优化规则,完善反腐败机制制度,为电商企业与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3.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 虚增交易环节 立案监督 追赃挽损 社会治理
【要旨】检察机关在履行民营经济保护职能过程中,要主动“走出去”,通过搭建检企交流平台、开展立案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面对虚增中间交易环节等新型疑难案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要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追赃挽损,守护好民营企业的“钱袋子”,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企业合规经营社会治理。

摘要2:4.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 业务系统漏洞 抗诉改判 追赃挽损 防范金融风险
【要旨】该案系金融系统管理人员利用银行柜面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漏洞侵占银行巨额资金的案件,检察机关厘清资金去向,结合套取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精准抗诉并成功改判。检察机关在夯实证据基础的同时注重为企业追赃挽损,结合案件特点和资金流向,联合公安机关、金融部门在第一时间找准追赃挽损的最佳路径,积极为企业挽回损失。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案释法对金融领域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制发检察建议助推金融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堵塞金融系统漏洞。
5.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 “蚂蚁搬家” 电子数据筛选 追赃挽损 快消行业合规
【要旨】“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利用快消品行业消费频率高、使用时限短、消费群体广的特点,增加了取证和定性难度。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自行补充侦查并行,完善证据链条,运用数字化分层思维制定电子数据筛选标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依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同时,通过检察监督和普法回访,推动企业筑牢防火墙,合规有序发展。
6.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 虚假售后理赔 内外勾结  法律风险防范
【要旨】对于企业员工与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职务侵占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多方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人数众多的涉企案件,要注重听取企业意见,分情节分区域分层级精准化审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教育转化为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查找制度漏洞,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共38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