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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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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雇佣损害赔偿官司

摘要1:1.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2.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3.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4.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什么是雇主责任构成要件?4.1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5.什么是农村建房房东责任?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责任主体?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如何承担?8.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是否适用?9.什么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10.雇员之间致害责任如何承担?11.什么是雇主追偿权?雇主如何行使追偿权?15.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 16.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尘肺病

摘要1:尘肺是指因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生产性粉尘而引起肺组织纤维化的疾病。尘肺职业病包括1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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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忌

摘要1: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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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

摘要1:1.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A.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可延长B.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1年内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

摘要2

工伤

摘要1: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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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1:离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解读】(1)一般认为,返聘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2)对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2:【注解1】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注解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认定为工伤;(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注解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1)《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第(1)规定,“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69号】要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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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摘要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问题1: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问题2: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摘要2:【注解1】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4)
【注解2】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应以伤害确诊之日起算(行政审判安康第37号)。——参考案例:(2007)南行初字第12号;(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劳动能力鉴定

摘要1:劳动能力鉴定又称为“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判断结论。

摘要2:【问题】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答】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结论只能申请再次鉴定,对于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注解】(1)对于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伤残等级的认定(可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3527号

停工留薪期待遇

摘要1:停工留薪期又称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问题1】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能否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答1】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自动延期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日。但是,允许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
【问题2】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答2】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包含加班费。——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775号

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1:工伤险纠纷分为职业病诊断争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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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

摘要1:【解读1】工伤目前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因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事故,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2】《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56条第2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有权依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提起工伤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和职业病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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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79号]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理解为包括手段和结果两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系重伤,且达到严重残疾标准这两个要件才能适用该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系重伤,且达到严重残疾标准这两个要件才能适用该情形,缺一不可。判定是否属于重伤,目前仍应以“两高两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年7月颁布实施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为依据;判定是否属于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印发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将其中的一至六级残疾认定为属于《 刑法》 所讲的“严重残疾”。当前审判.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把握什么是“手段特别残忍”。从审判实践来看,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本意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如果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而不另外分析其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则必导致立法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要件被虚置,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裁判要旨】
①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适用新刑法。
②“植物人”状态,不能认定为已死亡。
【裁判规则】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案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摘要2:【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36集)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

摘要1:最高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2009年12月25日 法研[2009] 228号)
【摘要】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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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085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6号

摘要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劳动关系主体适格性的认定
【裁判要点】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离开用人单位后才发现的,应从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2.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085号(2014年4月10日);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6号(2014年11月14日)

摘要2

全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摘要2: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摘要2

刘某某诉某市人社局职业病工伤责任主体认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业病的形成往往具有连续性、缓慢性、潜伏性的特点,其发现往往具有滞后性。劳动者先后在不同劳动单位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均存在导致职业病隐患,在无法明确引发劳动者所患职业病的具体单位的情况下,前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以前单位为用工主体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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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
【摘要】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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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摘要1: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6号)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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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64号

摘要1:——职业病工伤用人单位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1.职工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结论中列明的用人单位对其作为工伤责任承担单位有异议,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诊断鉴定结论所列用人单位错误的情况下,应以该诊断鉴定结论列明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责任单位予以认定工伤。
2.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不再调查核实的对象不仅包括“事故伤害”还包括工伤责任承担主体。
3.用人单位未依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过错;其不能举证排除劳动者职业病系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罹患形成,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职业病鉴定结论所列明单位及有关机构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如有相应证据,可另行向其他相关致害单位主张权利。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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