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17 号)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8号)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17 号)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8号)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4日)废止
摘要1: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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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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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 林业部林策字[1991]177号)
摘要2:
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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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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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目录】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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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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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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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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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推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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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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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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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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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7日,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废止
摘要1: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2001年1月6日)
摘要2:无
摘要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2000年12月18日)
摘要2:无
摘要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
摘要2:无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9月20日 法计[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装备处、办公室): 现将公安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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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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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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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校车安全管
摘要2:
摘要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摘要2: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废止】
摘要2:【废止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摘要1: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摘要2:
摘要1:合同中止履行类型:(1)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2)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3)其他中止履行之情形(《民法典》第614条之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民法典》第654条之供电人中止供电)。
摘要2:【解读】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摘要1: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 国税发[1997]134号)
【摘要】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2000年11月6日)
摘要2: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0〕187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