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 ( 司发通〔200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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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 ( 司发通〔200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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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摘要】
一、《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三、对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法明传[2008]1223号 2008年11月28日)
【摘要】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才能申请复议。执行法院不得在作出执行行为的裁定书中直接赋予当时人申请复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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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2日 法[2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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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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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22日 [2010]民二他字第21号)
【要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专有代位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因垫付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而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应退回其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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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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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1993月4日 法〔1999〕28号)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是依法行使国家金融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行使撤销、关闭金融机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等行政职权。因此,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自身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应当由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更不应以此为由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当事人一方为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及进依法予以纠正。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执行其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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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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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 法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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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二000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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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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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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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1990年1月9日 外领五函[19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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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1991年3月2日,第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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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法发[2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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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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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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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法发〔1995〕19号)
【摘要】
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票据纠纷案件、担保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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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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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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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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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摘要】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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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国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买方信贷业务保证人的通知(1995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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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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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 2004年3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国土资发[2004]9号)
【摘要】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解】(1)2007年《物权法》施行后,不动产登记被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本身并不包含行政管理的性质,更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2)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从自然资源部门分离出来法律地位上成为相对独立的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抵押登记行为不应再理解为包含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