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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探讨

摘要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类别,其与其它的买卖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个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都有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条款,均将商品房交付条件交由业主和开发商自行约定或者选定。在实践中,开发商和业主也都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专门就商品房交付条件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商品房交付条件在法律精神上和行业惯例上都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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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孙某某与镇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国家取消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制度,不能免除先前缔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该决定仅免除了开发商将开发竣工的项目报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的行政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开发商此前已在合同中约定的经综合验收合格才交房房屋的义务。
【裁判意见】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4)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自此之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强制性竣工验收制度,商品房交付条件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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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7民终12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7民终1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阳春昊翔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验收合格”,但双方没有具体约定验收主体及具体如何验收,双方对该约定的理解发生争议。房屋交付,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交付使用的房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当事人都应当遵守,不得依当事人的意愿而违反。对于如何确定交付房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可见,备案是竣工验收的最后一个环节,主管部门通过该环节对建设工程进行再次监督,因此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证明该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对此,广东省建设厅作出的粤建办房函(2003)63号《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亦明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摘要2:(续)省建设厅作为合同范本提供者,其有权对合同中有争议内容作出解释,且该解释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相符。因此,对阳春昊翔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理解为该商品房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阳春昊翔公司上诉主张预售房经建设方、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验收合格即符合交付条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阳春昊翔公司应在2015年10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某使用,但阳春昊翔公司至今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应认定阳春昊翔公司销售给陈某某的商品房在2015年10月30日未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阳春昊翔公司已构成违约。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

摘要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经2020年6月4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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