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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

摘要1: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合同条款矛盾时,有权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对条款真实含义的确认。
【注释1】《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释本质上是意思表示解释(适用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即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
【注释2】合同各文本词句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1)前提条件:
A.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仅适用于书面形式合同);
B.并约定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前提条件)。
(2)解释规则:
A.各文本使用词句一致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B.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注释3】如果合同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不能推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含义。
【注释4】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与《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规定无关(“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如果并非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则不存在适用前提。

摘要2:【注释5】《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法院解释合同条款时——(1)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2)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3)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注释6】《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释以当事人之间共同理解为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7】《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合同有效解释原则和债务人负担较轻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简法|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

摘要1:解答:合同中约定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以及补充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合同,如当事人对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释以及补充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属于实践性合同,除非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才具有约束力,否则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摘要2:【风险提示】合同约定书面形式可以有效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变更协议(如通过证人证言证明合同达成口头变更协议等)。约定书面形式合同将当事人非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局限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之情形,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履行中被口头变更的法律风险。思之,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