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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摘要1: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摘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中关于“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
【备注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6)残疾金;(7)残疾辅助器具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0)丧葬费;(11)死亡赔偿金;(12)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3)精神抚慰金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60元/天×住院天数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能够证明住院天数)等。
相关规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指住院期间,不包括门诊治疗。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营养费
计算方式——
有营养期鉴定意见:30元/天x营养期+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无营养期鉴定意见:
未住院;原则上不支持营养费,但1.有医嘱证明确需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酌定;但2.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住院治疗:
为未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出院后医嘱中有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的定。
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医嘱、鉴定意见等。
相关规则——按照有营养期鉴定意见与无营养期鉴定意见二种情形分别计算营养费,二种情形不能累加计算。

医疗费

摘要1: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注解】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认定:(1)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认定治疗终结则进入伤残鉴定;(2)对于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后续治疗费)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事故之间关联性由伤者承担举证责任;(3)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之外,有新产生的治疗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8.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医疗费
计算方式——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疗病历资料等。
相关规则——
1.因治疗非事故伤病、过度医疗、贵宾医疗、挂床等支出的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对上述不合理的治疗费用的争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客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院外购药费用的合理性争议,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即18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费用。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应先在18000元范围内扣减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成立的,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可免予赔偿。
4.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费用必然发生且费用合理、金额明确具体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误工费

摘要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误工费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
未住院——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构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且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对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子受害人30日的合理期限。
5.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规避定残等情况的,不计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护理费

摘要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是指侵权人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注解】(1)一级护理是针对患者情况,由医护人员根据分级护理原则确定的由护士实施的护理措施;(2)一级护理与是否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其他人员护理,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589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护理费
计算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2.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但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3.无法证明护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参照当地护工行业的同等劳务报酬计算。
住院期间——护理天数=住院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出院后——
定残前:护理天数=医嘱中护理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定残后: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等情况,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不超过20年。期满确需继续护理的,可另行依法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主要证据——误工费证明、护理费票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
相关规则——
1.护理依赖程度的计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2.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3.治疗非事故伤病、挂床等不合理住院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4.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废止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7年11月底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1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 资 委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
  ......

交通费

摘要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交通费
计算方式——
同城: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x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异地: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凭证等。
相关规则——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 2人。

残疾赔偿金

摘要1: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或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20年
【注解1】《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7.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注解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5-10年。——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3.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注解3】(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系数
赔偿年限:受害人定残之日,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一处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附加系数
一级       100%
二级       90%                      9%
三级       80%                      8%  
四级       70%                      7%
五级       60%                      6%
六级       50%                      5%
七级       40%                      4%
八级       30%                      3% 
九级       20%                      2%
十级       10%                      1%
主要证据——身份证、医疗病历资料、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受客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3.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客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4.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残疾辅助器具费

摘要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伤残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式——器具价格x器具数量x器具更换次数
器具价格:原则上以国产普通型的配制标准确定。
器具数量:以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二者不一致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器具更换次数:参考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关于更换周期的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预赔偿不超过20年更换周期的数量,受害人年满75周岁或者一级伤残的赔偿年限暂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依法主张。
主要证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证据配置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价格、更换周期等)、实物、发票、支付凭证等。
相关规则——受害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及配置轮椅等必要辅助器相关规则 具,其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摘要1: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①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②18-60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③60-75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④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注解】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含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内):(1)2020年修正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即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2)《民法典》第1179条(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仅规定了参加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现在的被扶养人生活非已经被《民法典》第1179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被扶养人生活非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一部分),即《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参加赔偿金等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5.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人人数x赔偿系数。
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系数——参照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和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构成多处伤残的,参照本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规则计算。
主要证据——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伤残等级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应分别分段计算,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先不计算赔偿系数)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再结合赔偿系数计算。
3.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4.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5.被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应有相关证据证明。
6.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丧葬费

摘要1: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注解】尸体保管费、运输费不属于丧葬费范畴。——参考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3278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丧葬费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x6个月。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死亡赔偿金

摘要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注解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明确区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解3】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规则 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3.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精神抚慰金

摘要1:福建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抚慰金)参考标准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构残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受害人不构成伤残成伤 等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受害人举证证明伤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
伤残等级、死亡                    参考赔偿金额
死亡                         100000元   
一级伤残                       80000元
二级伤残                       70000元
三级伤残                       60000元
四级伤残                       50000元
五级伤残                       40000元
六级伤残                       30000元
七级伤残                       20000元
八级伤残                       15000元
九级伤残                       10000元
十级伤残                       5000元
主要整块——死亡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
2.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一般情况下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可在参考赔偿金额幅度内酌情减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3.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单独核算,不能与其他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摘要1: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日 价费字[1992]249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废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摘要1:国务院令(第43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1376号――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单位名单

摘要1:【摘要】根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的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15家科研教学单位(见附件)承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及《附录》中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工作。涉案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估算由各执法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和《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核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
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一方违约,导致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但其他合同部分仍未解除且应继续履行前提下,仍应依当事人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裁判意见】合同一方逾期付款不因对方接受而免除违约责任——股权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不因其接受逾期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行为而消灭。
【提示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裁判摘要1】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及京龙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不须、亦不应就或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股权转让价款等向京龙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自行签发的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及同年10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8条关于“京龙公司同意并保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二所列的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否则,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京龙公司应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的约定,均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其余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2】诉讼中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诉讼期间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要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以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

摘要2:【裁判摘要2】因京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3月22日前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程序开始前曾经向京龙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且其接受了京龙公司在2010年3月22日至7月29日期间陆续支付的5460万元价款,而未就京龙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仍在履行,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本案诉讼程序开始前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未解除,对双方当事人仍有法律约束力。
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以其于2011年2月22日、7月26日、28日发出的三份《解除函》为据,主张其再次向京龙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主张其在京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并不因京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灭。此三份《解除函》虽明确包含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在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诉前事实表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京龙公司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京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故《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之中。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京龙公司提起本案及(2011)川民初字第3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京龙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认定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本案及(2011)川民初字第2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规则】在提起诉讼前,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违约方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免除合同义务的,有违诚信原则,解除无效。
【解读】诉讼期间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

摘要1:——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
【案号】一审:(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二审:(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

摘要2:【解读】预算单虽被合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但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双方就预算单记载内容达成合意,预算单不具备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修改
【备注2】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摘要1:为适应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使用宣传、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015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017号

摘要1:(关联担保)
【裁判要旨】顺德中行与万家乐集团、万家乐股份公司签订的《保函垫款合同》,除利率条款应确认无效,以及万家乐股份公司为其股东万家乐集团提供保证的条款和作为合同附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因违反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也应确认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确认有效。万家乐集团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顺德中行偿还借款本息。东方资产公司已依法取得顺德中行的债权,万家乐集团应向东方资产公司清偿上述借款的本息。万家乐股份公司为其股东万家乐集团提供担保致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存在过错,顺德中行作为原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万家乐股份公司、万家乐集团之间的股东投资关系,仍接受万家乐股份公司提供的保证,顺德中行对担保合同的无效亦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万家乐股份公司应就万家乐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万家乐股份公司因无效担保合同向东方资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万家乐集团追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0150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017号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李××、吴×、孙×、王××诉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摘要1】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证明或者审理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不应限制。
【摘要2】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解读】公司拒绝查阅权所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

摘要2:【裁判要旨1】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确认股东身份的两大原则是“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
【裁判要旨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权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账簿应根据《会计法》(第14条、第17条)的解释,将原始凭证包括在内,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裁判规则1】股东起诉时15天答复期未满,但公司拒绝查阅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本案中,四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向佳德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书面请求,虽然4月14日四上诉人至一审法院起诉时佳德公司尚未作出书面回复,但佳德公司在4月20日的复函中并未对四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且在庭审答辩中亦明确表明拒绝四上诉人查阅、复制申请书及诉状中所列明的各项资料。至此,四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此时不宜再以四上诉人起诉时十五天答复期未满而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应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以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裁判规则2】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属于正当目的——本案中,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佳德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显属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佳德公司以四上诉人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四上诉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3】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经终字第300号

摘要1:【提示1】购销合同约定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未能依约向买受人履行,买受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2】涉外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合同附件来设定代理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经终字第300号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初19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初191号
【裁判摘要】未签章网签合同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流程包括录入合同、签章确认、备案赋码、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等流程,其中签章确认是网签备案的前提条件,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或是采用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在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确认。本案中,中豪公司提交的下载自宁德市网签系统中合同号为201403007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上,林×与中豪公司均未签字盖章,案涉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未完成,双方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且林×亦书面答辩称其从未向中豪公司购买过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案涉合同未成立,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网签(报审)应予以注销,可由中豪公司另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中豪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同网签(报审)系林×明知或已经其同意,故中豪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公告费及案件受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摘要2:【解读1】中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确认中豪公司与林×在宁德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宁德市网签系统)中录入的合同号为201403007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未成立;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林×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一、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在宁德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中录入的编号为201403007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该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未成立;二、驳回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共112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