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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摘要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克民一初字第504号

摘要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克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相关规定,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幼儿园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幼儿园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本案中,原、被告转让的系被告经营的智慧双语幼儿园,根据克拉玛依市公安消防支队克拉玛依区大队作出克区公(消)行罚决字(2014)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该幼儿园自2013年3月投入使用至今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竣工备案抽查。马继云作为克拉玛依区智慧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同时原告提供的智慧幼儿园的照片可以看出该幼儿园不能正常使用,亦不应进行使用。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摘要2

【笔记】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享有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摘要2:【注解】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订立的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但不影响当事人针对相关建设工程订立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912号《王某某、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火灾原因和火灾分类

摘要1: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
根据国家质量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第131号公告,批准发布GB/T4968-2008《火灾分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摘要2:【注解1】根据《消防法》第51条第3款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即明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
【注解2】认定火灾事故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1)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公安消防机构;(2)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无资质、无能力针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注解3】(1)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2)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火灾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注解4】(1)起火原因不明确但起火点或起火部位明确——对起火点或起火部位所在空间负有管理义务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2)起火原因部门且起火点也不明确——在起火原因层面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只能在火灾蔓延扩大层面寻找过错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再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18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案涉租赁房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并不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效。至于东大万尚主张的案涉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属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原审查明,2009年5月7日西安市规划局颁发的西规建字第(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为法律服务综合大楼,建设规模为框架结构法律服务综合大楼一幢,地上六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为28404.71㎡。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东大万尚承租的房屋即为该建筑物的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故东大万尚主张的案涉租赁房屋系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属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该法律服务综合大楼超出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顶层加建的处理问题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综上,嘉亨公司与东大万尚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之情形。原审法院以案涉租赁房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摘要2:【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再110号
【摘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嘉亨公司、东大万尚签订租赁合同,虽系双方协商订立,但因涉案租赁房屋并未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嘉亨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建设行为经主管部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一、二审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