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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摘要1: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消灭依据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

摘要2:【解读】如何区分合同中付款的“附条件”和“附限期”?
(1)合同中付款义务属于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主要内容不允许附条件,否则在条件永久不能成就时将导致合同主要内容不再履行,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因此,合同中付款“附条件”实际是指“附期限”(期限不明确)条款,义务方不能以“条件”不成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2)在特殊情形,如股权转让合同中部分付款设置为对赌条款或估值调整条款,在条件永远不能成就时受让方无须支付剩余款项。
(3)合同中付款“附条件”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之可撤销合同。
【解读2】如何区分条件与负担?——答:(1)条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有控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2)负担属于民事义务,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否则可以强制其履行。
【注解1】附条件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后合同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5号
【注解2】双方对合同所附条件中所约定的条件的具体标准发生争议,应探究与保护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以维护与促进合同的履行为基础来确定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979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922号

摘要1:【裁判要旨】“有钱时再还”系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如何理解双方约定的“有钱时再还”的条款。若将“有钱时再还”看作是附条件的约定,则原告债权的实现完全依赖于被告的对外偿债能力,从而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有钱时再还”的核心意思是在于约定债务人在“有钱”后还款,约定的是“还款时间”,系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有钱时”的履行期限是一个不明确的时间概念,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原《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无法补充,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综上,“有钱时再还”系对履行期限的约定,该约定不明,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