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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摘要2:【解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

物价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不当然成为认定事实根据——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索赔时,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摘要1:【实务要点】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入住,在计算购房人实际损失时,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涉案房屋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5)宁商民再终字第29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