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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摘要1: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016年7月)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0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0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0号)
【要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既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经诉前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2

彭××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提起诉讼。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管理和监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因此,认定有关节目是否构成广告、是否构成违法广告、以及如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彭××认为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播出节目属于违法广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对该广告予以行政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注解】工商局以不构成广告为由不予查处(理由不成立)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4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46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王×主张其行政复议申请书已被道外区政府签收,并提供了EMS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其与官网记录的数据一致,可以证明邮件已经被投递给道外区政府的事实。道外区政府则主张未收到王×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般而言,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向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道外区政府提交的《情况说明》无法否定EMS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与邮政官方网记录信息的真实性,故对道外区政府关于其未收到王×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张不予采信。道外区政府收到王×行政复议申请后,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判决道外区政府于60日内针对王×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一般而言,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向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仅凭邮政速递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无法否定EMS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与邮政官方网记录信息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信访事项不能提起履责之诉|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诉讼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行政权的复杂性以及行政职责来源的多样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否应予司法监督和审查,要结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相应职责的不同来源予以综合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申请履行职责所保护的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权利种类。本案中,信访复核意见所处理的纠纷,本质上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引发的纠纷,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翁××诉请东台市政府和富安镇政府履行的相关义务,也非来源于法律规定,而系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复核意见中的要求。如人民法院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必然会涉及对信访复核意见合法性的评价以及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信访复核意见的内容的判断等,此实际上是将信访事项又重新导入司法诉讼程序,最终可能形成信访和诉讼的不正当循环,因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将信访事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通过信访方式来维护权利,对信访复核意见是否满意、是否全部得到落实,仍应通过信访程序来解决;《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款,对相关情形的处理也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摘要2

【笔记】什么是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1: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1)[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规范且影响定性]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解读2: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1)[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措施]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裁决案中认可和解]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解读3: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行政诉讼法》第62条);(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A.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B.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C.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D.第三人无异议。
解读4: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2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3款);(2)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34款)。

摘要2:【注解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注解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申请人撤回申请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注解3】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解4】(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2款);(2)一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一审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需要另行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5】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但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被告改变行为是否有效?——(1)不准撤诉裁定效力不一定及于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效力,法院不准予撤诉裁定与改变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没有直接关联;(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被告改变行为依然有效。
【注解6】被告自行撤销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为违法。——参考案例: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0)句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注解7】起诉当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法院应否继续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当继续合法性审查并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参考案例:(2007)皋行初字第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