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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提字第16号

摘要1:——保证人被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提字第16号
【裁判要旨】明知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提出由该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担保权人对造成担保无效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摘要2

明知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担保的,应负主责——明知法人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该分支机构担保的,应认定担保权人对造成担保无效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摘要1:【要旨】明知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提出由该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担保权人对造成担保无效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提字第16号《保证人被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