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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已于1996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6日公布施行。
【摘要】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解读】(1)增加“开证银行”;(2)增加“依法提出异议”规定。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能否冻结、划拨?

摘要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

摘要2:【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冻结、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摘要1:【要旨】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注释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注释2】金融机构对保证金账户主张排除执行——(1)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予以救济;(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9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2:【注解】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银行以其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是属于利害关系人行为异议、案款分配程序还是案外人异议程序?|(1)案外人异议程序——《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2)利害关系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3)按照案款分配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请求解除其外购设备款冻结措施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请求解除其外购设备款冻结措施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5月31日 (2001)民二他字第30号】
【摘要】华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系基于其他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以下简称公路科研公司)外贸代理合同而占有争议的款项。虽然公路科研所委托华茂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最终未能开立,但该笔款项进入天津市商业很行乐园支行(以下简称商行乐园支行)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未与商行乐园支行和华茂公司其他财产混同,故公路科研所不因该款项转移至商行乐业园支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而丧失该款项的所有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产生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善意占有该笔款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公路科研所以其对该款项所有权对抗中国银行天津公行的保全申请应予支持。

摘要2:【解读1】未与被执行人财产混同的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内款项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行为。
【解读2】外贸代理中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例外——作为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例外,行纪人基于外贸代理合同而占有委托人的开证保证金,委托人不因该款进入行纪人银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而丧失所有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
【摘要】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二、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执行信用证保证金?

摘要1:解答:(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2)具有保证金功能的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但不得扣划。(3)对于开证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法院应当理解解除对信用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对于外汇开证保证金能够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4)当事人、开证银行对法院冻结和扣划信用证保证金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摘要2:【注解】信用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

全面梳理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摘要1: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0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0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0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0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0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0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0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0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0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15党费;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摘要2

(2015)廊民三初字第74号;(2015)冀民一终字第430号;(2016)最高法民申2528号

摘要1:——执行异议中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属
【裁判要旨】货币为种类物,虽然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不能简单根据占有即认定为所有。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专用账户中的货币,应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货币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确定能否对该账户里的资金强制执行。
【案号】一审:(2015)廊民三初字第74号;二审:(2015)冀民一终字第430号;再审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252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28号
【摘要】货币为种类物,虽然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不能简单根据占有即认定为所有。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专用账户中的货币,应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货币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确定能否对该账户资金强制执行,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质押保证金、基金托管专户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对特定账户中的货币主张权利,符合法定专用账户构成要件及阻止执行条件的,可以排除对该账户的执行。就本案而言,50×××28账户系以被执行人汇通公司名义开立的一般账户,而非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故该账户中的款项应作为汇通公司的责任财产清偿民事债务。澳凯公司所提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开发永清县凯悦花苑小区项目所产生的债权或债务全部由原告澳凯公司享有或负担的内容,系关于债权债务的安排,仅具有债权性质的效力,并未直接确定上述账户中款项的归属。澳凯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其所有。因此,澳凯公司对该账户中款项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其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7号

摘要1: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的审查标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7号
【裁判摘要】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区分,与所担保债务具有一一对应管辖,案外人基于质权能够排除另案强制执行——1142账户为鑫达矿业公司开立的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账户中的3000万元为与案涉两份信用证一一对应的其项下的保证金;该账户自开立以来,账户中的保证金一直由唐山分行、迁安支行控制及占有;唐山分行、迁安支行已经垫付了案涉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唐山分行、迁安支行有权对上述3000万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据此,唐山分行、迁安支行对1142账户内的3000万元保证金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唐山分行、迁安支行诉请人民法院停止对该3000万元的执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唐山分行、迁安支行对该款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据此驳回唐山分行、迁安支行的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观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不同,一旦人民法院对某些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就意味着该财产已处于非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该项财产所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特殊程序处理,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异议标的的强制执行,

摘要2:(续)而其前提则是享有对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如何界定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问题,是判断案涉资金是否为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根据唐山分行、迁安支行在原审及再审中提交的证据,结合1142账户的账号名称、天津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1142账户开户时对账户性质的约定,鑫达矿业公司开立案涉信用证及履行所涉合同的情况以及该账户的资金流水明细,可以认定1142账户为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原审判决以唐山分行、迁安支行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为其内部文件,第三人无从知晓不能显示出质押外观为由,认定该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与案件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唐山分行、迁安支行根据天津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案涉信用证业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案涉1142账户内3000万元资金已归唐山分行占有。唐山分行、迁安支行有权对上述3000万元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综上,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账户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唐山分行、迁安支行对1142账户内的3000万元保证金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本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不得对鑫达矿业公司在迁安支行开立的1142账户内存款3000万元执行。

第二十二章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摘要1:652.【查询】653.【冻结】654.【冻结的范围】655.【冻结期限】656.【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657.【扣划裁定的效力】658.【实施扣划的手续】659.【金融机构留置送达的允许】660.【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661.【擅自解冻的责任】662.【网络查控的一般规定】663.【基本信息核对】664.【网络查询】665.【金融机构的协助查询】666.【反馈信息的效力】667.【网络冻结、扣划的材料】668.【金融机构的协助冻结】669.【其他金融资产的冻结】670.【优先受偿权处理】671.【网络扣划之一】672.【网络扣划之二】673.【金融机构协助扣划】674.【网络扣划失败的处理】675.【工会经费、党费】67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67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67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679.【社会保险基金】680.【存款准备金、备付金】681.【期货保证金】682.【结算担保金】683.【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684.【承兑汇票保证金】685.【信用证开证保证金】686.【住房公积金】687.【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688.【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689.【银行贷款账户】690.【收益权收费账户内资金】691.【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69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693.【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冻结】694.【已冻结预售资金的使用】695.【提供担保解除预售资金的冻结】696.【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扣划】69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698.【查封时的权属判断】699.【登记车辆的查封】700.【未登记车辆的扣押】701.【责令交出或协助查找】702.【保管原则】703.【扣押清单及笔录】704.【扣押公示】705.【专属管辖】706.【凭证式国库券的冻结、划拨】707.【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708.【劣后执行】709.【调查与备案】710.【查封、扣押、处置的特殊规定】711.【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7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备案】713.【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714.【处置期限的特殊规定】715.【扣押与协助执行】716.【当事人申请】717.【扣押事项办理】718.【扣押损失的责任承担】719.【扣押的费用承担】720.【进出口货物扣押】721.【查询】

摘要2:722.【查封时的权属判断】723.【因法定事由而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724.【可分割或不可分割房屋】725.【被执行人出售的不动产】726.【被执行人购买的不动产】727.【在建工程的查封】728.【全部缴纳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729.【部分缴纳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730.【未登记房屋的预查封】731.【预查封的办理、期限计算及效力】732.【过户登记过程中的查封】733.【查封期限】734.【查封的程序】735.【已登记不动产的查封】736.【未登记建筑物的查封】737.【查封笔录】738.【房地一体原则】739.【轮候查封之一】740.【轮候查封之二】741.【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助义务】742.【房地权属的转移原则】743.【用途与出让年限改变的禁止】744.【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执行】745.【在建工程的处置】746.【分批处置或者整体处置】747.【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748.【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749.【无证房产的执行之一】750.【无证房产的执行之二】751.【无证房产的执行之三】752.【预售商品房的执行】753.【设立抵押预告登记房屋的执行】754.【变价财产上权利负担的处理】755.【抵押土地上新增房屋的执行】756.【抵押物添附的处理】757.【房产限购政策的适用】758.【具备购房资格的公告与承诺】759.【成交后购房资格的审核】760.【虚构购房资格的拍卖无效】761.【无购房资格以房抵债的禁止】762.【违反限购政策的制裁】763.【居住权的规定】764.【债权执行的一般规定】765.【债权冻结期限】766.【履行通知】
767.【提出异议的形式】768.【指定期限内的异议】769.【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770.【指定期限内未提异议】771.【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772.【擅自履行的责任】
773.【次债务人到期债权追索的禁止】774.【履行证明】77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776.【未到期债权的执行】777.【对收入执行的一般规定】778.【尚未支取的收入】779.【擅自支付的责任】780.【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781.【适用范围】782.【公司财产执行之禁止】783.【股权所在地的确定】784.【股权冻结的形式判断标准】785.【禁止明显超标的额冻结】786.【股权冻结的程序】787.【股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