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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摘要1:【问题解答】问题1:法院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问题2: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应承担哪些责任?问题3: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能否冻结和扣划?问题4: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有哪些要求?问题5: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问题6:军队、武警部队等保密单位的存款能否冻结和划拨?问题7:人民法院能否冻结、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问题8:企业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银行应否支付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问题9:对存款执行有哪些限制?

摘要2:【提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关于借用账户的协议,能否作为资金归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资金的归属。另一种意见认为,借用账户虽然违反了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但并不影响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比较合理。《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冻结、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摘要1:【要旨】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注释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注释2】金融机构对保证金账户主张排除执行——(1)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予以救济;(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9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2:【注解】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银行以其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是属于利害关系人行为异议、案款分配程序还是案外人异议程序?|(1)案外人异议程序——《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2)利害关系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3)按照案款分配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75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本案中,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最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当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银行履行垫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享有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
【摘要】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二、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摘要2:无

全面梳理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摘要1: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0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0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0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0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0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0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0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0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0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15党费;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摘要2

(2015)廊民三初字第74号;(2015)冀民一终字第430号;(2016)最高法民申2528号

摘要1:——执行异议中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属
【裁判要旨】货币为种类物,虽然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不能简单根据占有即认定为所有。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专用账户中的货币,应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货币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确定能否对该账户里的资金强制执行。
【案号】一审:(2015)廊民三初字第74号;二审:(2015)冀民一终字第430号;再审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252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28号
【摘要】货币为种类物,虽然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不能简单根据占有即认定为所有。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专用账户中的货币,应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货币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确定能否对该账户资金强制执行,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质押保证金、基金托管专户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对特定账户中的货币主张权利,符合法定专用账户构成要件及阻止执行条件的,可以排除对该账户的执行。就本案而言,50×××28账户系以被执行人汇通公司名义开立的一般账户,而非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故该账户中的款项应作为汇通公司的责任财产清偿民事债务。澳凯公司所提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开发永清县凯悦花苑小区项目所产生的债权或债务全部由原告澳凯公司享有或负担的内容,系关于债权债务的安排,仅具有债权性质的效力,并未直接确定上述账户中款项的归属。澳凯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其所有。因此,澳凯公司对该账户中款项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其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2018)京01执异148号;(2018)京执复62号

摘要1:——金钱质押执行异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以享有金钱质权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即便未约定金融机构享有直接扣划权,只要金融机构、出质人就“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动用资金”作出明确约定,仍应认定金钱质权成立并生效。作出最终裁判结果时,人民法院不仅要对质押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金钱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等进行判断,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兑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
【案号】执行异议:(2018)京01执异148号;执行复议:(2018)京执复62号

摘要2:【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复62号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1执异403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本案中,在本院冻结涉案账户前,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与亿阳集团公司已签订承兑协议,亿阳集团公司亦将2664万元保证金存入涉案账户,上述存款已以专户形式特定化,且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已向第三方履行了支付义务,故其请求解除对亿阳集团公司在该行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保理商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承兑银行保证金,如果承诺银行已经向持票人承兑、付款,自然取得对保证金的金钱质权,依法可以排除保理商对该保证金采取的执行措施,享有优先受偿的实体权利。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津01执异27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津01执异27号
【裁判摘要】承兑保证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承兑银行在未向权利人承兑、付款的情况下主张解除该承兑保证金账户不予支持——本院在审理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8)津01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主张该账户为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要求解除冻结涉案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的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据此,本院查封、冻结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处存款8,747,831元,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01执异5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01执异5号
【裁判摘要】当出现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金功能时承兑银行负有通知法院继续冻结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本案中,中信青岛分行与裕龙公司签订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保证金专户及保证金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裕龙公司依照约定在中信劲松路支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缴纳约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中信劲松路支行对该保证金帐户的权利限制已达到了控制该资金的目的,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要求。故该分行有权就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中信劲松路支行已就《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汇票进行承兑,并到期无条件付款。因此,中信青岛分行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裕龙公司开立于中信劲松路支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分别为:81×××30、81×××62)的冻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障本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形,作为保证金开户行以及承兑汇票承兑行的中信劲松路支行以及银行承兑协议签署方的中信青岛分行,有义务通知本院并再次按照本院的要求,协助冻结裕龙公司名下在中信劲松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摘要2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2民终679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2民终679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70×××71账号内冻结的第三人在上诉人处存款82万元人民币是否还具备保证功能。上述82万元属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70×××71账号内冻结的第三人在上诉人处存款82万元人民币已不具备保证功能,故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对上诉人70×××71账号内冻结的第三人在上诉人处的存款82万元人民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