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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殷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伤害后,将被害人运离现场加以遗弃并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
①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容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因事故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其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②在住宅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将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遗弃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651号(2003年5月27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361号(2003年8月11日)

摘要2

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和保洁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洁后保存相应的记录,保持路面基本见本色,保障安全通行。环卫机构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